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性质上的差异表现为()。A.实施保障措施所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要比实施反倾销的前提条件更为严格B.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只能是4年,反倾销的实施期限一般为5年C.实施保障措施时出口方成员可获得补偿或行使报复权,而反倾销不允许D.保障措施是针对公平贸易条件下的产品进口实施的限制措施,反倾销主要是针对当竞争行为

题目
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性质上的差异表现为()。

A.实施保障措施所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要比实施反倾销的前提条件更为严格

B.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只能是4年,反倾销的实施期限一般为5年

C.实施保障措施时出口方成员可获得补偿或行使报复权,而反倾销不允许

D.保障措施是针对公平贸易条件下的产品进口实施的限制措施,反倾销主要是针对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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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定性数据()。

    A.只能反映事物在性质上的差异
    B.只能反映事物在数量上的差异
    C.既能表示事物在性质上的差异,又能反映事物在数量上的差异
    D.比定量数据更有意义

    答案:A
    解析:
    定性变量的观察结果称为定性数据,这类数据的最大特点是它只能反映现象的。

  • 第2题:

    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措施存在很大的不同。依中国《保障措施条例》及《反倾销条例》,下面有关保障措施及反倾销措施的陈述正确的是哪几项?( )


    A.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均是针对特定来源货物的进口实施

    B.保障措施中没有进口增加就没有国内产业损害

    C.反倾销有价格承诺,保障措施没有价格承诺

    D.保障措施针对的产品范围应与调查范围相一致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对外贸易管理制度____贸易救济措施____反倾销。A错,反倾销针对来源,而保障措施不针对来源。B错,在保障措施的因果关系上,只要求进口增加是原因之一即可,被调查对象是原因之一, 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被调查对象。C对,反倾销有价格承诺,保障措施没有价格承诺。D对。 依《保障措施条例》第22条和第29条,保障措施的调查针对所有来源的进口产品,其适用范围应与调查范围保持一致;具体的实施方式可以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数量限制的形式。因果关系的要求决定了措施适用范围与调查范围的一致性,这也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所支持。

  • 第3题:

    试比较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区别。


    (1) 性质差异。保障措施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它是针对公平贸易条件下产品进口的限制措施;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主要是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主要目的是遏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 (2) 实体条件差异和程序差异。实施保障措施所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比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前提条件更为严格,程序方面的要求也更严格,主要体现在通知义务和磋商等方面。 (3)实施范围的差异。《保障措施协议》要求成员必须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公平地将保障措施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不得区别进口产品的来源;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本身就是针对特定成员的特定出口产品。 (4)实施期限和方式的差异。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只能是4年,经延长也不得超过8年;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期一般为5年。 (5)出口方成员获得补偿或行使报复权方面的差异。实施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权益受到影响的出口成员有权要求实施措施方提供相应的贸易补偿。而在实施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的情况下,因为针对的是不公平竞争行为,所以不存在对出口方进行利益补偿和出口方行使报复权的问题。

  • 第4题:

    定性数据( )。

    A.只能反映事物在性质上的差异

    B.只能反映事物在数量上的差异

    C.既能能表示事物在性质上的差异,又能反映事物在数量上的差异

    D.比定量数据更有意义

    答案:A
    解析:
    定性变量的观察结果称为定性数据,这类数据的最大特点是它只能反映现象的属性特点,而不能说明具体量的大小和差异。

  • 第5题:

    比较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反倾销措施
    实施的条件:以低价倾销,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
    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
    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个月;
    反补贴措施
    实施的条件:因政府补贴而具有价格竞争优势,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
    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
    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不能延长);
    保障措施
    实施的条件:进口产品的数量激增而挤占进口国的市场份额,并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适用对象:公平条件下数量猛增;
    具体实施形式:加征关税、实施配额数量限制或者最终加征关税或实行关税配额;
    实施期限:临时保障措施不超过200天,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可延至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