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时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办公楼作为抵押,丁公司也以自己所有的厂房作为抵押担保乙银行对甲公司的债权。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未与乙银行约定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之间的担保顺序和比例。甲公司到期无力还本付息。乙银行应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A、乙银行应当先就甲公司提供的办公楼行使抵押权B、仍有未实现的债权的,乙银行可以就丁公司提供的厂房行使抵押权C、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D、同时就丁公司的厂房行使抵押权和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题目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时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办公楼作为抵押,丁公司也以自己所有的厂房作为抵押担保乙银行对甲公司的债权。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未与乙银行约定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之间的担保顺序和比例。甲公司到期无力还本付息。乙银行应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

A、乙银行应当先就甲公司提供的办公楼行使抵押权

B、仍有未实现的债权的,乙银行可以就丁公司提供的厂房行使抵押权

C、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同时就丁公司的厂房行使抵押权和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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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
    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答案:D
    解析:
    【考点】权利质权【详解】《物权法》第17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本题中,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则基于此项主债权存在的银行的保证权和甲公司的债权质权均将消灭,据此A项错误。《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据此,B项错误。《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据此C项错误。乙公司将对丙公司的债权出质给甲公司,由于甲公司行使的这个应收账款质权本质上是个债权,因此并不能因为甲公司是质权人而切断丙公司基于债权而拥有的抗辩,据此D项正确。

  • 第2题:

    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进口面料。同时,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为前述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订立后,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根据乙银行要求,丙为此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丁以一台大型挖掘机作质押并交付。
    如甲公司未按期还款,乙银行欲行使担保权利,当事人未约定行使担保权利顺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银行应先就甲公司的抵押实现债权

    B.乙银行应先就丁的质押实现债权

    C.乙银行可选择就甲公司的抵押或丙的保证实现债权

    D.乙银行可选择就甲公司的抵押或丁的质押实现债权

    答案:A
    解析: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55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中,甲公司提供了动产浮动抵押,因此债权人应当先就甲公司的抵押实现债权。

  • 第3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时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办公楼作为抵押,丁公司也以自己所有的厂房作为抵押担保乙银行对甲公司的债权。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未与乙银行约定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之间的担保顺序和比例。甲公司到期无力还本付息。下列选项中,乙银行能够实现自己债权的有( )。

    A.乙银行应当先就甲公司提供的办公楼行使抵押权
    B.就甲公司提供的办公楼行使抵押权后仍有未实现的债权的,乙银行可以就丁公司提供的厂房行使抵押权
    C.就甲公司提供的办公楼行使抵押权后仍有未实现的债权的,乙银行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就甲公司提供的办公楼行使抵押权后仍有未实现的债权的,乙银行可以同时就丁公司的厂房行使抵押权和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答案:A,B,C,D
    解析:

  • 第4题:

    甲公司用自己市价1000万元的办公楼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800万元,银行审查后,认为该市的房地产市场前景不明朗,房产可能会贬值,要求甲公司再提供一项担保,甲公司找到乙公司,乙公司用自己价值5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为甲公司担保,银行与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但是未对抵押财产担保的债权份额和顺序进行约定。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无力还本付息,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银行可以要求只对乙公司的设备行使抵押权
    B:银行可以要求对甲公司的房产和乙公司的设备同时行使抵押权
    C:甲公司的房产被行使抵押权后,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追偿
    D:如果银行提前放弃对甲公司房产的抵押权,乙公司有权要求减免自己的担保责任

    答案:A,B,D
    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75条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未与银行约定担保份额和顺序,银行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所以AB选项正确。甲公司是主债务人,为自己的债务担保,甲公司的抵押物被行使抵押权后,当然不能向其他的抵押人行使追偿权,所以C选项不正确。银行可以选择乙公司的设备行使抵押权,而不选择甲公司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到时银行如果提前放弃对甲公司房产的抵押权,乙公司就有权要求减免自己的担保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 第5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丙公司、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丙公司和丁公司约定:丙公司承担60%的保证责任,丁公司承担40%的保证责任;但丙公司、丁公司在与债权人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未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还款期限届至,甲公司无力清偿欠款。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银行只能要求丙公司承担60%的保证责任
    B.乙银行有权要求丙公司就债权本息全额承担保证责任
    C.乙银行只能要求丁公司承担40%的保证责任
    D.乙银行有权要求丁公司就债权本息全额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B,D
    解析:
    (1)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视为连带共同保证;(2)各保证人之间内部的份额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