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将私房三间典与郑某,典价5万元。后郑某将该房租与陈某。夏天因雷电起火,房屋被烧毁。该房屋毁损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A、赵某B、郑某C、陈某与郑某D、赵某与陈某

题目
赵某将私房三间典与郑某,典价5万元。后郑某将该房租与陈某。夏天因雷电起火,房屋被烧毁。该房屋毁损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

A、赵某

B、郑某

C、陈某与郑某

D、赵某与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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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郑某开办公司资金不足,其父将3间祖屋以25万元卖给即将回国定居的郭某,但其父还未来得及办理过户手续即去世。郑某不知其父卖房一事,继承了这笔房款及房屋,并办理了登记手续。随后郑某以3间祖屋作抵押向陈某借款10万元,将房产证交给了陈某,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郑某的父亲与郭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B.郑某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C.郑某在其父亲去世后,有义务协助郭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D.陈某对房屋不享有抵押权


    正确答案:A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题中,郑某的父亲和郭某之间虽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郭某虽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享有合同债权,故A项错误。《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郑某的父亲与郭某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仍然属于郑某父亲所有,郑某自其父亲死亡时,可以在继承开始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郑某实际取代了其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的地位,所以郑某有义务协助郭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B、C两项正确。《物权法》187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为郑某和陈某之间的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不成立,陈某对房屋不享有抵押权,D项正确。所以,选择A项。

  • 第2题:

    下列关于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说法正确的有( )。

    A.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王某承担

    B.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徐某承担

    C.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赵某承担

    D.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王某、徐某、赵某三人分担

    E.房屋毁坏、灭失的风险应由王某和赵某承担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核风险承担问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与所有权没有直接的关系,只与是否交付有关。本题中,王某已经将房屋交付给徐某,因此,应由徐某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

  • 第3题:

    郑某开办公司资金不足,其父将 3 间祖屋以 250 万元卖给即将回国定居的郭某,但其父还未来得及办理过户手续即去世。郑某不知其父卖房一事,继承了这笔房款及房屋,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随后,郑某以 3 间祖屋作抵押向陈某借款 100 万元,将房产证交给了陈某,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 郑某的父亲与郭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B. 郑某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C. 郑某在其父亲去世后,有义务协助郭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D. 陈某对房屋不享有抵押权

    答案:A,B,C,D
    解析:
    (1)选项 AC: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郑某有义务协助郭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选项 B: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选项 D: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 第4题:

    郑某开办公司资金不足,其父将3间祖屋以25万元卖给即将回国定居的郭某,但其父还未来得及办理过户手续即去世。郑某不知其父卖房一事,继承了这笔房款及房屋,并办理了登记手续。随后,郑某以3间祖屋作抵押向陈某借款10万元,将房产证交给了陈某,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郑某的父亲与郭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B.郑某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C.郑某在其父亲去世后,有义务协助郭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D.陈某对房屋不享有抵押权


    正确答案:ABCD

  • 第5题:

    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间。租期届满前,王某向赵某提出愿以5万元购买该房,赵某表示同意。王某当即交给赵某4万元,讲好另l万元于1个月内清偿,双方约定3天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第二天王某雇请个体户李某将事先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家中,并答应两天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并给付加工定作费和搬运费用。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因受雷电击而起火,房屋和家具均由此毁损。事故发生后,王某向赵某索还自己已交付的4万元房款;但赵某不仅不返还已收的4万元,而且要求王某给付所欠的另1万元;李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加工费和搬运费用,遭到王某拒绝。三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问: (1)本案中房屋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 (2)王、赵两人的房款纠纷应如何解决? (3)本案中所述的家具灭失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本案中房屋毁损属于意外灭失,该风险损失由赵某承担。因为,该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签订,并已经生效,但房屋所有权仍然归赵某,其风险也应由赵承担。 (2)在本案房款纠纷中,赵某依法无权要求王某给付余下的1万元,并应将已收的4万元退还给王某。 (3)本案中家具的意外灭失应由王某承担。因为,王某与李某的关系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和提供劳务合同关系,在李某已交付定作物并已履行搬运劳务后,王某应按约支付酬金。至于家具的灭失风险,由于所有权已归王某,应由王某独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