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保险财务监管的主要内容有:
(1)最低偿付能力的监管。偿付能力是指保险组织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还有必要通过保险公司业务量的限制控制其责任限额。我国《保险法》对此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控制:每一危险单位承保责任的限制;每笔保险业务承保责任的限制;总自留额的限制。
(2)各种保险准备金的监管。具体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
(3)公积金的监管。公积金按其来源不同分为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保险公司应在税后利润中提取 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 50%时,可不再提取。
(4)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监管。保险资金运用是现代保险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同时,由于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其资金运用状况,直接影响着公司的赔付能力。我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 18 条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券;买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