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题目
简述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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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简述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参考答案: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3.合同的当事人地位平等。


  • 第2题:

    简述债的概念和特征。


    正确答案:
    答: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为特定行为以满足债权人要求。债具有以下含义:第一,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债是民事主体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因而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具有法律属性的,不属于债。第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问的法律关系,即债的主体各方当事人均须为特定人。第三,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第四,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第五,债调整的是财产性法律关系。债的关系是建立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直接表现为财产关系或者最终归入财产性法律关系。 (⊙o⊙)
    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结果。但民法调整财产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并非都是债的关系。债与其他法律关系比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关系依其形态分为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个主体的财产流动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动态安全。第二,债的双方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债的主体不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第三,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债的客体是给付,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第四。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债是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债的目的是一方从另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这一目的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达到,没有债务人为其应为的特定行为也就不能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第五.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债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发生。对于合法行为设定的债权.法律并不特别规定其种类。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约定方式设定债权。第六.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债的关系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在同一标的物上不仅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并且债的关系相互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

  • 第3题:

    简述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
    解析:
    遗赠是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的特征有:
    (1)遗赠是遗赠人生前所为的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2)遗赠是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给予财产利益的行为,即受遗赠人限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否则就属于遗嘱继承。
    (3)遗赠的标的限于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财产义务。
    (4)遗赠是在遗赠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死因行为。
    (5)遗赠属于无偿赠与行为,即使遗赠附有负担,因所附负担并非受遗赠人的对价,遗赠也并不因此成为有偿行为。

  • 第4题:

    简述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正确答案:
    [答案]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代理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为代理行为,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代理人如果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这种行为只能是本人的行为而不是代理行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才能为被代理人取得权利、设定义务。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代理人有权独立为意思表示并在代理权限内为之。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由于代理人是代理行为的实施者,被代理人是法律后果的承受者,因此代理的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因此产生与被代理人自己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这是民事代理制度适用的本质属性。
    [评析] 考查要点是代理。代理是一个较为重要的知识点,考生应当从选择题、简答题 (简述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法条分析题等角度掌握代理的知识点。

  • 第5题:

    简述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
    解析: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地役权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2)地役权的内容是利用他人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3)地役权的客体为主要为他人的不动产。(4)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5)地役权是否有偿及存续期间依当事人约定。(6)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的从属性意味着地役权不得脱离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同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