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第2题:
公有住房房改售房后共用部位、设备维修费由谁负责?
第3题: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4题:
商品住房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使用,按( )种方式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5题: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6题:
业主大会确定的比例
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
各自专项维修资金专有账户余额的比例
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
第7题:
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使用面积的比例分摊
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由相关业主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由相关业主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多少分摊
第8题: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房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代收代管单位在保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
代收代管单位可以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股票和公司债券
第9题:
尚未售出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积
已售出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积
拥有物业建筑面积
拥有物业使用面积
第10题:
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11题:
建筑面积比例
公共面积比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
建筑单位面积
第12题: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
公有住房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
商品房业主或公有住房业主
第13题:
第14题:
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比例分摊。
第15题:
其他收入——住房基金收入”反映的是()。
第16题: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17题:
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18题:
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应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养护费用
应由业主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第19题:
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物业小修的费用
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第20题:
专属一个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每个楼幢的费用,由该楼幢全体业主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建筑面积分摊
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建筑面积分摊
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建筑面积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由业主承担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建筑面积分摊
第21题:
第22题:
公有住宅出售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售房单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售房单位可以自行维修养护,也可以委托其他房地产经营管理单位即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可以由售房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购房人收取
维修养护费用不足时,暂由原售房单位承担
电梯、高压水泵房、供暖锅炉房等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按房地产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23题:
建筑面积比例
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
各自专项维修资金专有账户余额的比例
业主大会确定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