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一块奇石设定质押,双方于2月15日签订了质押合同,3月1日王某方将该奇石转移给李某占有,交付奇石时,王某未将奇石配套的翡翠基座一并交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质押合同自2月15日生效 B.质押合同自3月1日生效 C.质权的效力仅及于该奇石,不及于其翡翠基座 D.质权的效力不仅及于该奇石,也及于其翡翠基座

题目
王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一块奇石设定质押,双方于2月15日签订了质押合同,3月1日王某方将该奇石转移给李某占有,交付奇石时,王某未将奇石配套的翡翠基座一并交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质押合同自2月15日生效
B.质押合同自3月1日生效
C.质权的效力仅及于该奇石,不及于其翡翠基座
D.质权的效力不仅及于该奇石,也及于其翡翠基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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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某将其3万元的定期存款单出质给王某,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李某未按约定交付存款单。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质押合同不成立 (⊙o⊙)

    C.质押合同生效,质权也生效

    D.质押合同生效,但质权未生效


    正确答案:D
    D【解析】《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出质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的生效和质权的生效不同,前者只要满足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可,而质权的生效要求质物的实际交付。

  • 第2题:

    王某向丁某借款100万元,后无力清偿,遂提出以自己所有的一幅古画抵债,双方约定第二天交付。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双方约定以古画抵债,等同于签订了另一份买卖合同,原借款合同失效,王某只能以交付古画履行债务
    B、双方交付古画的行为属于履行借款合同义务
    C、王某有权在交付古画前反悔,提出继续以现金偿付借款本息方式履行债务
    D、古画交付后,如果被鉴定为赝品,则王某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答案:B,C,D
    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4〕2号》规定,“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据此可知,王某与丁的约定为代物清偿协议,王某交付古画的行为属于履行借款合同义务,而并非意味着原借款合同失效。
    选项C正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4〕2号》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据此可知,以物抵债协议为要物协议,须清偿人现实地为给付行为并经清偿受领人受领的,才发生以物抵债的效力。因此,王某在现实交付古画前可以反悔,而继续以现金方式履行借款义务。
    选项D正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4〕2号》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通过以物抵债协议取得了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后要求债务人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据此可知,王某应对古画品质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第3题:

    2017年3月20日,王某向张某借款,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王某提供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息30万元。3月25日,张某通过银行向王某转账100万元,款项实时到达王某的账户。同时,为借到这笔款项,王某以自己所有的价值40万元的珠宝一套和价值60万元的小汽车向张某设立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同年4月1日,王某又向李某借款20万元,以该套珠宝向李某质押,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王某将珠宝交付给李某占有。
    同年5月1日,王某将小汽车转让给赵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但约定6月1日王某再将小汽车交付给赵某。但5月10日,王某又因向钱某借款10万元将该小汽车质押给不知情的钱某,并交付给钱某占有,随后钱某将10万元转至王某的账户。
    现各项借款到期,王某均无力清偿,各债权人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查明:珠宝在李某占有期间,因李某保管不善已经丢失;小汽车在钱某占有期间因钱某原因发生损坏,钱某将小汽车送至甲汽车修理店维修,因未支付相关维修费用5万元,小汽车目前被甲汽车修理店留置。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和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并说明理由。
    (2)张某是否取得珠宝和小汽车的抵押权 并说明理由。
    (3)李某丢失珠宝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并说明理由。
    (4)赵某是否已经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 并说明理由。
    (5)如果法院将小汽车拍卖得款50万元,甲汽车修理店、钱某、赵某、张某是否有权对小汽车拍卖所得价款提出优先受偿 如果可以,请指明具体的优先受偿额度(不考虑相关债权利息)。


    答案:
    解析:
    (1)王某和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于2017年3月25日生效。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张某已经取得珠宝和小汽车的抵押权。根据规定,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李某丢失珠宝应当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赵某未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王某并未将小汽车交付给赵某,赵某尚未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
    (5)
    ①赵某对该小汽车不享有任何物权,无权优先受偿。
    ②甲汽车修理店对该小汽车享有留置权,钱某对该小汽车享有质权,张某对该小汽车享有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均有权依法对该小汽车的拍卖所得提出优先受偿。优先受偿顺位及额度为:甲汽车修理店(5万元)>钱某(10万元)>张某(35万元)。

  • 第4题:

    王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但是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王某受张某欺诈,将房屋低价卖给张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很快将房屋又卖给了陈某,也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不享有抵押权
    • B、李某有权根据抵押合同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 C、王某无权要求陈某返还房屋
    • D、王某有权要求陈某返还房屋

    正确答案:A,B,C

  • 第5题:

    8月1日,王某与张某签订合同,将其拥有的一件罕见宝石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双方约定10日后交货付款;8月2日,不知情的李某见该宝石,十分喜爱,表示愿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遂与之签订合同,李某当场支付了10万元,约定8月5日付清余款并交货;8月3日,王某又与不知情的陈某订立合同,以20万元的价格将该宝石售予陈某,并当场交付,陈某仅支付了8万元,承诺余款8月15日付清。后张某、李某均要求王某履行合同,各方诉至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认定陈某取得了宝石的所有权
    • B、应支持李某要求王某交付宝石的请求
    • C、应支持张某要求王某交付宝石的请求
    • D、王某与张某的合同有效,王某与李某、王某与陈某的合同均无效

    正确答案:A

  • 第6题:

    李某以自有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借款20万元,双方在5月4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后李某又向王某借款30万元,以上述房屋为抵押,双方在5月6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因王某认为房屋价值太小,李某又将一祖传玉器交给王某,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现李某无力返还借款,且银行和王某的债权都已到清偿期,房屋拍卖得款25万元,玉器拍卖得款8万元。 拍卖房屋和玉器的价款应如何清偿债务?


    正确答案: 拍卖房屋和玉器的价款应用于优先偿还王某的借款,剩余部分用于偿还银行的借款。

  • 第7题:

    多选题
    王某向丁某借款100万元,后无力清偿,遂提出以自己所有的一幅古画抵债,双方约定第二天交付。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双方约定以古画抵债,等同于签订了另一份买卖合同,原借款合同失效,王某只能以交付古画履行债务

    B

    双方交付古画的行为属于履行借款合同义务

    C

    王某有权在交付古画前反悔,提出继续以现金偿付借款本息方式履行债务

    D

    古画交付后,如果被鉴定为赝品,则王某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正确答案: D,A
    解析:
    我国法律对以物抵债没有明确规定,在社会实践中的以物抵债是指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而消灭原有债务的法律行为。本题中,王某向丁某借款100万元,后借款到期无力清偿,提出以自己所有的一幅古画抵债,此情形为履行期限届至后约定的以物抵债,本质上属于代物清偿。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代物清偿的成立须具备4个条件:①必须有原债的关系存在;②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③他种给付必须与原定给付不同;④须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给付。
    ABC三项,代物清偿为实践性行为,仅有抵债合意尚不足够,还须履行物权转移手续方成立。而且以物抵债的最终目的在于清偿债务,故只有现实提出和受领了物的给付,才构成债的清偿,原来的债的关系才会消灭。如果双方仅仅达成以物抵债的合意,但并未实际履行,则原定债的关系并不消灭,王某有权在交付古画前反悔,提出新的债务履行方式。
    D项,代物清偿是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债务人应当承担清偿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 第8题:

    单选题
    8月1日,王某与张某签订合同,将其拥有的一件罕见宝石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双方约定10日后交货付款;8月2日,不知情的李某见该宝石,十分喜爱,表示愿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王某遂与之签订合同,李某当场支付了10万元,约定8月5日付清余款并交货;8月3日,王某又与不知情的陈某订立合同,以20万元的价格将该宝石售予陈某,并当场交付,陈某仅支付了8万元,承诺余款8月15日付清。后张某、李某均要求王某履行合同,各方诉至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应认定陈某取得了宝石的所有权

    B

    应支持李某要求王某交付宝石的请求

    C

    应支持张某要求王某交付宝石的请求

    D

    王某与张某的合同有效,王某与李某、王某与陈某的合同均无效


    正确答案: C
    解析: (1)选项D://如果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原则上各个买卖合同均有效。
    (2)选项ABC://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陈某)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②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③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 第9题:

    单选题
    朱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王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朱某说:“我把我借给李某的汽车质押给你吧。”王某同意,便借了10万元给朱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王某实际占有该汽车时质权才生效

    B

    须经过李某同意,王某为朱某设定的质权方生效

    C

    若朱某不能还钱,王某可以直接把该汽车拍卖、变卖

    D

    若王某和朱某约定,朱某到期不能还款汽车就归王某所有,该约定无效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物权变动的公示。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设定质权,在质押的通知到达借用人时,质权生效。所以选项A错误。李某接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质权就生效,无须得到其同意。所以选项B错误。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以选项C错误。【该题针对“物权变动的原则”知识点进行考核】

  • 第10题:

    问答题
    李某以自有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借款20万元,双方在5月4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后李某又向王某借款30万元,以上述房屋为抵押,双方在5月6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因王某认为房屋价值太小,李某又将一祖传玉器交给王某,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现李某无力返还借款,且银行和王某的债权都已到清偿期,房屋拍卖得款25万元,玉器拍卖得款8万元。 拍卖房屋和玉器的价款应如何清偿债务?

    正确答案: 拍卖房屋和玉器的价款应用于优先偿还王某的借款,剩余部分用于偿还银行的借款。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李某将其3万元的定期存款单出质给王某,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李某未按约定交付存款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

    质押合同不成立

    C

    质押合同生效,质权也生效

    D

    质押合同生效,但质权未生效


    正确答案: D
    解析: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出质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的生效和质权的生效不同前者只要满足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可,而质权的生效要求质物的实际交付

  • 第12题:

    多选题
    2010年6月王某和李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王某以某上市公司5万元的股票作质押。合同签订后,2010年7月,王某将股票交于李某,2010年8月,王某和李某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登记。2011年6月,该股票涨幅较大,实际上价值达6万元。下面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

    李某的质权自合同签订后成立

    B

    李某的质权自王某交付股票时成立,登记只是意味着备案,和质权成立无关

    C

    李某的质权自向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成立

    D

    李某的质权实际上及于股票所产生的孳息


    正确答案: A,C
    解析: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第13题:

    王某向张某借款,双方约定,以自己所有的一台电脑作为质押,并且将电脑进行了交付。两个月后,张某又将该电脑出质给李某。并且没有提到该电脑应是属于王某的,李某以为该电脑为张某所有。后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到期不履行债务,李某无权行使质权
    B.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取得质权
    C.王某的损失由李某承担
    D.王某可以向李某请求返还电脑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动产质权善意取得。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电脑的质权,由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题答案为B。

  • 第14题:

    王某在清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一块奇石,误认为其父所有,遂将其雕刻成石雕,之后将该石雕卖与其好友李某,得款5万元。后张某向王某索要该石,方知此石系张某所有。该石时值5000元,双方就返还该石发生争议,张某诉至法院,石雕的所有权归(  )所有。

    A.张某
    B.王某
    C.李某
    D.王某和张某

    答案:C
    解析:
    王某误认为该石为其父所有而进行雕刻,加工石雕的价值远远大于石料的价值,由王某取得该加工物的所有权,但应当给予张某5000元的价值补偿。王某因加工而取得石雕的所有权,其与李某的买卖行为不是无权处分,李某可以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而取得所有权。

  • 第15题:

    张某与他人合伙开办一工作室,但资金暂缺,为此,2011年5月20日张某向王某借款 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以自己所有的一辆哈雷摩托作为抵押担保。5月25日, 王某将20万元交付给张某,但张某却没有如约将摩托车交付给王某,也没有办理任何登记 手续。后工作室需购买电脑,张某便与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从李某处购置了 50台电脑, 价值总计15万元,双方约定一方不按时交付货物或提供货款的,将支付对方违约金2万元, 同时,张某向李某交付了 1万元的定金。后李某又要求张某提供担保,于是二人在5月29 日订立了质押合同,张某将其哈雷摩托车质押给李某,并于次日将摩托车交付于李某。后来 李某因无法提供如数的电脑而给张某的业务带来影响,导致其损失5万元。在李某占有摩托 车期间,其将摩托车出质给了不知情的赵某。而赵某由于酒后开车,出了交通意外,摩托车 多处损坏。赵某到周某的修理铺进行维修,赵某交付了修理费后要将车取走,但周某却以赵 某之前尚欠其修理费未还而留置了该摩托车。
    问题:
    1.张某与王某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2.张某与王某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王某的抵押效力如何?
    3.张某与李某的质押合同是否生效,李某的质押效力如何?
    4.张某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其最多向李某可以主张多大的赔偿责任?
    5.赵某由于过错导致摩托车多处受损,张某应该向谁请求赔偿其损失?
    6.周某能否留置赵某送来维修的摩托车?
    7.若本案的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都有效且有行使的依据,其行使顺序为何?


    答案:
    解析:

    1.张某与王某签订的合同于2011年5月25日生效。
    2.张某与王某签订的抵押合同生效,但是王某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张某与李某的质押合同于2011年5月29日生效,李某的质权于5月30日产生。
    4.张某最多可要求李某承担3万元的违约责任。
    5.张某应向李某要求赔偿损失。
    6.周某不能留置赵某送来修理的摩托车。
    7.其行使的先后顺序是:周某的留置权、赵某善意取得的质权、李某的质权、王某的 抵押权。

  • 第16题:

    王某向张某借款,以自己所有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作为质押。张某又将该电脑出质给李某,李某以为电脑归张某所有,后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李某无权行使质权
    • B、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取得质权
    • C、王某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 D、李某必须将电脑返还给王某

    正确答案:A,C,D

  • 第17题:

    2013年2月1日,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3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年,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款。房屋交付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同年4月1日,李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把起租日改为2013年1月1日。张某实现抵押权时,要求李某搬离房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王某、李某的借款之债消灭 
    • B、李某的租赁权可对抗张某的抵押权 
    • C、王某、李某修订租赁合同行为无效 
    • D、李某可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C,D

  • 第18题:

    李某以自有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借款20万元,双方在5月4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后李某又向王某借款30万元,以上述房屋为抵押,双方在5月6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5月10日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因王某认为房屋价值太小,李某又将一祖传玉器交给王某,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现李某无力返还借款,且银行和王某的债权都已到清偿期,房屋拍卖得款25万元,玉器拍卖得款8万元。 王某对拍卖玉器的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王某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李某与王某就玉器订立的质押合同自玉器交给王某时生效。

  • 第19题:

    单选题
    王某在清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一块奇石,误认为其父所有,遂将其雕刻成石雕,其好友刘某见后十分喜欢,以价格5万元购买之。后张某向王某索要该石时,方知道该石系其父借用观赏。该石当时价值8000元,双方就返还该石发生纠纷,张某诉至法院。石雕的所有权应归谁?()
    A

    张某

    B

    王某

    C

    刘某

    D

    张某和刘某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涉及添附取得所有权的问题。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新的财产,如果恢复原状则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确定这个新物的所有权的归属。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形式。本案中,王某误以为该石为其父所有而进行雕刻,形成的石雕为加工物,该加工物石雕价值显然大于原材料石的价值,因此,以归加工人所有为宜。但加工人王某取得该加工物的所有权后,应给材料所有人张某8000元的价值补偿。依民法原理,财产所有人可以对该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王某对该石雕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可以依法处分该石雕。刘某与王某所订立的买卖该石雕的合同由于双方均具有缔约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买卖标的物石雕属法律上的自由流转物,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刘某可以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石雕的所有权。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 第20题:

    多选题
    张某向王某借款3000元,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设定质押,并将笔记本电脑交付给王某,但未将鼠标交付给王某。借款到期后,张某无力清偿。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

    王某有权就笔记本电脑主张优先受偿权

    B

    王某无权就笔记本电脑主张优先受偿权

    C

    王某有权就鼠标主张优先受偿权

    D

    王某无权就鼠标主张优先受偿权


    正确答案: A,C
    解析: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 第21题:

    单选题
    李某父亲病危,王某与李某商量,如果李某父亲不久以后因此病不幸去世,那么王某愿以20万元购买李某所有的房屋,李某同意,双方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王某与李某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 )
    A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B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C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D

    附解除期限的合同


    正确答案: D
    解析: 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该事实是将来“可能”发生的,则该事实应当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而非期限。在本题中,李某父亲病危,并不会必然导致其会因此病而去世。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所附条件到来之前不发生法律效力,待条件达成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本题中,李某父亲因此病去世,王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故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 第22题:

    多选题
    王某向张某借款,以自己所有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作为质押。张某又将该电脑出质给李某,李某以为电脑归张某所有,后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李某无权行使质权

    B

    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取得质权

    C

    王某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D

    李某必须将电脑返还给王某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2013年2月1日,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3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年,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款。房屋交付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同年4月1日,李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把起租日改为2013年1月1日。张某实现抵押权时,要求李某搬离房屋。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

    王某、李某的借款之债消灭

    B

    李某的租赁权可对抗张某的抵押权

    C

    王某、李某修订租赁合同行为无效

    D

    李某可就自己的损失向王某主张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A,C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