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建规9.2.1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A错误)。
输煤廊的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E正确)。
建规9.2.2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B错误)。
建规9.2.3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C正确);
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D错误)。
建规9.2.4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建规9.2.5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100℃时,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2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100℃时,不应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建规9.2.6建筑内供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
2对于其他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