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 起重工器具
17.3.1 钢丝绳
17.3.1.1 钢丝绳应按出厂技术数据使用。无技术数据时,应进行单丝破断力试验。17.3.1.2 钢丝绳应按其力学性能选用,并应配备一定的安全系数。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及配合滑轮的直径应不小于表19的规定。
17.3.1.3 钢丝绳应定期浸油,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报废:
a)钢丝绳在一个节距中有表20内的断丝根数者。
b)钢丝绳的钢丝磨损或腐蚀达到原来钢丝直径的40%及以上,或钢丝绳受过严重退火或局部电弧烧伤者。
c)绳芯损坏或绳股挤出。
d)笼状畸形、严重扭结或弯折。
e)钢丝绳压扁变形及表面起毛刺严重者。
f)钢丝绳断丝数量不多,但断丝增加很快者。
17.3.1.4 钢丝绳端部用绳卡固定连接时,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主要受力的一边,不准正反交叉设置;绳卡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数量应符合表21的规定。
17.3.1.5 插接的环绳或绳套,其插接长度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300mm。新插接的钢丝绳套应作125%允许负荷的抽样试验。
17.3.1.6 通过滑轮及卷筒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滑轮、卷筒的槽底或细腰部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遵守下列规定:起重滑车:机械驱动时不应小于11;人力驱动时不应小于10。
17.3.2 千斤顶
17.3.2.1 使用前应检查各部分是否完好。油压式千斤顶的安全栓有损坏、螺旋式千斤顶或齿条式千斤顶的螺纹或齿条的磨损量达20%时,禁止使用。
17.3.2.2 应设置在平整、坚实处,并用垫木垫平。千斤顶应与荷重面垂直,其顶部与重物的接触面间应加防滑垫层。
17.3.2.3 禁止超载使用,不得加长手柄或超过规定人数操作。
17.3.2.4 使用油压式千斤顶时,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的前面。
17.3.2.5 用两台及两台以上千斤顶同时顶升一个物体时,千斤顶的总起重能力应不小于荷重的两倍。顶升时应由专人统一指挥,确保各千斤顶的顶升速度及受力基本一致。
17.3.2.6 油压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限位标志线;螺旋式及齿条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螺杆或齿条高度的3/4。
17.3.2.7 禁止将千斤顶放在长期无人照料的荷重下面。
17.3.2.8 下降速度应缓慢,禁止在带负荷的情况下使其突然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