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题目

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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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男,30岁)教唆乙(男,17岁)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丙3 ,000元财物后即离开现场。甲的行为属于:( )
    A.不构成犯罪
    B.可以按照强奸罪的法定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可以按照抢夺罪的法定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应当按照抢夺罪的共犯处罚


    答案:B
    解析:

  • 第2题:

    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1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答案:D
    解析:
    解析:A项中,被教唆的人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故A项说法错误,甲不构成抢夺罪的教唆犯,属于强奸罪的教唆未遂。教唆犯也可以是实行犯。例如:甲教唆乙抢劫,甲同样也实施了抢劫行为,此种情况下,甲既是教唆犯,也是实行犯。因此,B项错误。在刑法分则中,某些教唆行为直接按照犯罪实行行为处理,直接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B项中的“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该按照《刑法》第353条的规定直接定罪处罚,而不能再按照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来认定。因此,C项错误。D项中,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就按从犯处罚。所以“有的教唆犯是主犯”的说法正确。根据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其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通常就是指帮助犯,所以D项后半句也是正确的,故D项说法正确。

  • 第3题:

    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盗窃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构成强奸罪的未遂犯(教唆犯)

    B.教唆犯都是主犯

    C.教唆未达法定年龄之人实施危害行为的,教唆者未必都构成间接正犯

    D.基于共犯从属性原理,教唆犯和正犯的罪名应具有同一性


    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 第4题:

    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答案:D
    解析:
    【考点】教唆犯【详解】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2)必须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3)必须有教唆故意。过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A选项,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丙,由于乙可以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故甲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乙未实施强奸行为,却实施了抢夺行为,该抢夺行为的实施与甲的教唆无关,甲无需对其承担刑事责任,乙也因未满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构成犯罪。故甲仅成立强奸罪的教唆犯。A项错误。B选项,帮助犯、教唆犯、实行犯是根据罪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所形成的分类,三者相互独立。若教唆犯除却实施教唆行为,又亲自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的话,这就是所谓教唆与实行竞合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就不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实行犯。若教唆犯实施教唆行为之余,又实施帮助行为,这就是教唆、帮助行为竞合的情况,对此只需要按教唆犯对待。因此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也不可能是帮助犯。B选项错误。C选项,根据《刑法》第353条的规定,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故意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由此可见,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并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实行犯。故C项错误。D选项,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基本上是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标准的,但教唆犯却是以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的结果。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由此可见,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为主犯,若起次要作用,则为从犯,所以教唆犯未必一定是主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里所谓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就是指帮助犯。而所谓“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就是指次要的实行犯。因此,帮助犯属于从犯的一种,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D项正确。故答案为D。

  • 第5题:

    甲教唆乙强奸丙,结果乙误将甲当成丙强奸的,甲构成强奸罪的既遂(教唆犯)。


    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