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河北省甲市乙区人民法院在对一起侵权纠纷案件的判决依法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发现被 告应当归还的部分财物还存放在其居住在河南省甲市两县的表兄家中。于是,甲市乙区人民法院委托丙县 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丙县人民法院在收到乙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件后对委托执行的生效判决进行了仔细的 审查,认为该判决证据不足,拒绝对其进行执行。甲市乙区人民法院无奈,请求其上级人民法院甲市中级 人民法院指令丙县人民法院执行,被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拒绝。关于本案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哪项?( ) A.因为被执行的财产在丙县,甲市乙区人民法院

题目

2004年,河北省甲市乙区人民法院在对一起侵权纠纷案件的判决依法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发现被 告应当归还的部分财物还存放在其居住在河南省甲市两县的表兄家中。于是,甲市乙区人民法院委托丙县 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丙县人民法院在收到乙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件后对委托执行的生效判决进行了仔细的 审查,认为该判决证据不足,拒绝对其进行执行。甲市乙区人民法院无奈,请求其上级人民法院甲市中级 人民法院指令丙县人民法院执行,被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拒绝。关于本案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哪项?( ) A.因为被执行的财产在丙县,甲市乙区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丙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 B.丙县人民法院可以对委托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如果发现判决有错误可以向委托法院提出建议 C.丙县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委托法院的请求进行执行,不得拒绝执行 D.丙县人民法院拒绝执行时,甲市乙区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其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丙县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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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居住在甲市甲区的公民,因走私被位于乙市乙区的海关扣留,该公民不服,应向下列哪个单位提起行政诉讼?( )

    A.甲市或乙市中级人民法院

    B.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

    C.甲区人民法院

    D.乙区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
    【解析】B。《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住所地或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本案中分别为甲区和乙区。从管辖级别上适用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由中级法院管辖。

  • 第2题:

    利达贸易公司与乙市水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乙市甲区人民法院一审做出判决后,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利达贸易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决。利达贸易公司提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并指令再审。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指令甲区人民法院再审,因为乙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甲区人民法院的判决

    B.省高级人民法院应指令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因为本案经过了两人审终审

    C.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D.再审案件的审限应从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之次日起计算


    正确答案:BCD

    本题所考查的考战法为再审案件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条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由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

  • 第3题:

    ★ 某企业对甲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向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
    B.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乙市丙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C.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自己审理此案
    D.要求甲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答案:B,C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决定自己审理;(3)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故BC的说法正确。

  • 第4题:

    居住在甲市甲区的公民,因走私被位于乙市乙区的海关扣留,该公民不服,应由下列哪个单位提起行政诉讼?( )

    A.甲市或乙市中级人民法院

    B.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

    C.甲区人民法院

    D.乙区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
    《行政诉讼法》第18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原告所在地”指原告的住所或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本案中分别为甲区和乙区。从级别管辖上适用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由中级法院管辖。

  • 第5题:

    甲公司诉乙公司拖欠货款一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30000元。乙公司拒绝支付,甲公司根据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乙公司被其他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并且人民法院受理了乙公司破产一案。此时,人民法院对于强制执行程序:

    A: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B:应当缺席判决
    C: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D:应当通知甲公司撤诉

    答案:A
    解析:
    本案在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乙公司被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并且法院受理了此案,根据以上规定,法院对于强制执行程序应当裁定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