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说法中无须任职回避的有:( )。A.张某与李某是夫妻,二人在同一人民法院的同一审判庭任审判员 、B.甲是乙的父亲,甲在湖北省人民法院任审判员,乙在武汉市人民法院任助理审判员C.李文、李武是亲兄弟,同在一人民法院任职,李文是书记员,李武是审判员D.张某是吴某的表弟,张某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副院长,吴某在大庆市人民法院任审判员

题目

下列说法中无须任职回避的有:( )。

A.张某与李某是夫妻,二人在同一人民法院的同一审判庭任审判员 、

B.甲是乙的父亲,甲在湖北省人民法院任审判员,乙在武汉市人民法院任助理审判员

C.李文、李武是亲兄弟,同在一人民法院任职,李文是书记员,李武是审判员

D.张某是吴某的表弟,张某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副院长,吴某在大庆市人民法院任审判员


相似考题
更多“下列说法中无须任职回避的有:( )。 A.张某与李某是夫妻,二人在同一人民法院的同一审判庭 ”相关问题
  • 第1题: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张某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能得到法院支持的理由有( )。

    A.李某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B.李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C.李某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D.李某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A,B,C,D
    解析:
    《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A、B、C、D选项都属于上述规定第(一)项的行为,甲可以请求分割夫妻财产。

  • 第2题:

    ★ 关于法官任职,下列选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一项?()
    A.郑某和王某系夫妻关系,郑某在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院长,王某在同一法院担任助理审判员
    B.杨某和刘某系父子关系,杨某在乙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担任副庭长,刘某在同一法院刑事审判庭担任审判员
    C.沈某原是丙区人民法院的法官,离任1年后,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陈某是丁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同时兼任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答案:B
    解析:
    。《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法官法》第17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故C项错误。《法官法〉第15条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故D项错误。

  • 第3题:

    下列哪种情况下不适用任何回避,可以同时任职

    A.王某夫妻在同一人民法院同时担任院长、副庭长
    B.车某父子在同一人民法院同时担任副院长、助理审判员
    C.周某及其女婿在同一审判厅均是审判员
    D.武某在省高院担任审判员,其女儿在该省某中院担任院长

    答案:D
    解析:
    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是担任的职务:(1)同一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D 项不属于任职回避情形,可以同时担任。

  • 第4题:

    关于法官任职,下列选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一项?( )

    A.郑某和王某系夫妻关系,郑某在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院长,王某在同一法院担任副院长
    B.杨某和刘某系父子关系,杨某在乙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担任副庭长,刘某在同一法院刑事审判庭担任审判员
    C.沈某原是丙区人民法院的法官,离任1年后,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陈某是丁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同时兼任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答案:B
    解析:
    《法官法》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其他法官……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法官法》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故C项错误。《法官法》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故D项错误。

  • 第5题:

    关于法官任职,下列选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一项?( )


    A.郑某和王某系夫妻关系,郑某在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院长,王某在同一法院担任助理审判员

    B.杨某和刘某系父子关系,杨某在乙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担任副庭长,刘某在同一法院刑事审判庭担任审判员

    C.沈某原是丙区人民法院的法官,离任1年后, 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向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陈某是丁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同时兼任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答案:B
    解析:
    。《法官法》第16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 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 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法官法》第17条 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 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故C项错误。《法官 法》第15条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 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