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回答 93~94 题。 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第93题: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

题目

请回答 93~94 题。 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第93题: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

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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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共用题干
    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请回答93-94题。

    关于乙与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的行为属于抢夺罪,两者在抢夺罪这一重合犯罪之内成立共同犯罪,即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
    C:乙既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D:乙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C
    解析:
    【考点】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详解】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能否实施正当防卫,是颇有争议的问题。通说认为,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与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违法性”不是等同含义,即对于成立犯罪与违法行为所要求的“不法”与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应当作出不同理解。正当防卫并非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制裁,而是针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护法益的手段,故不能像制裁犯罪与违法行为那样,要求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也具有主客观统一性。所以,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不过,为了尽可能全面地保护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对防卫的必要性应当更严格地限制,虽然不要求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才进行防卫,但应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另外,精神病人袭击甲时他正在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由此可见甲尚未着手实施犯罪,因此尚不能认定甲已经在实施不法侵害,因此甲可以对精神病人的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因此A正确,BCD错误。
    【考点】承继的共同犯罪【详解】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如果各共犯人是在刚着手实行时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则各共犯人均应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的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至于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前的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分清不同情况区别处理。依照刑法通说,甲意欲抢劫而将丁砍成重伤,乙到了现场,并且明知甲在抢劫丁的财物,乙与甲一起共同强取了丁的财物。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乙仍然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不过,乙虽然与甲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乙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同样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责任。因为在甲造成丁重伤这一结果之时,乙尚未参与到犯罪中来,根据罪责自负原则,乙自然无需对甲的单独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因此AC正确,BD错误。

  • 第2题:

    共用题干
    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请回答93-94题。

    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
    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答案:A
    解析:
    【考点】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详解】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能否实施正当防卫,是颇有争议的问题。通说认为,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与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违法性”不是等同含义,即对于成立犯罪与违法行为所要求的“不法”与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应当作出不同理解。正当防卫并非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制裁,而是针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护法益的手段,故不能像制裁犯罪与违法行为那样,要求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也具有主客观统一性。所以,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不过,为了尽可能全面地保护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对防卫的必要性应当更严格地限制,虽然不要求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才进行防卫,但应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另外,精神病人袭击甲时他正在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由此可见甲尚未着手实施犯罪,因此尚不能认定甲已经在实施不法侵害,因此甲可以对精神病人的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因此A正确,BCD错误。
    【考点】承继的共同犯罪【详解】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如果各共犯人是在刚着手实行时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则各共犯人均应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的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至于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前的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分清不同情况区别处理。依照刑法通说,甲意欲抢劫而将丁砍成重伤,乙到了现场,并且明知甲在抢劫丁的财物,乙与甲一起共同强取了丁的财物。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乙仍然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不过,乙虽然与甲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乙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同样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责任。因为在甲造成丁重伤这一结果之时,乙尚未参与到犯罪中来,根据罪责自负原则,乙自然无需对甲的单独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因此AC正确,BD错误。

  • 第3题:

    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耐,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

    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 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两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A 解析:正当防卫的条件必须具备: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本题中,甲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来,在迫于无奈时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对于这种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应当认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并非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制裁,而是针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护法益的手段,因此不能像制裁犯罪一样要求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也具有主客观统一性。但是,对此情形的正当防卫应尽量限制在必要场合。故A项正确。紧急避险是在两个合法权益相冲突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从而为了国家、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本题情形中,因精神病人丙的袭击而使甲攻击,并不存在两个合法权益的冲突,故不是紧急避险,B项错误。自救行为要求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明显难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这表明,通过自救能够恢复受侵害的法益。而本题中甲的反击以致造成丙的重伤,可以认为是在侵害发生前做出的“防卫”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而并非恢复受侵害的法益,故C项错误。

  • 第4题:

    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钱某持刀袭击。钱某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钱某搏斗,将其打成重伤。由于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钱某的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所以甲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紧急避险
    B:赵某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乙,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乙发动汽车追赶,在追了200米后将赵某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由于赵某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故乙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超法规的自救行为
    C:丙发现李某生产、销售劣质产品,而将李某打成轻伤,致使李某在随后三天无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由于丙阻止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故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丁被孙某追杀,逃跑过程中捡起木棒砸向孙某,将孙某和附近跑步的蔡某砸成重伤。丁砸伤孙某属于正当防卫,而砸伤蔡某不属于正当防卫

    答案:D
    解析:
    【考点】正当防卫。详解:不法侵害是客观的,与行为人有无责任能力无关,只与该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有关。钱某虽是精神病人,但甲的行为仍属于正当防卫,A错误。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财产性违法犯罪的侵害行为,其不法侵害的时间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在此期间,追捕者可以使用强力将财物夺回,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选项B就属于这种情形,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选项B错误。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李某生产、销售劣质产品是单纯侵害公法益的问题,不属于公民个人的防卫范围,丙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C选项错误。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丁对孙某构成正当防卫,但对于不法侵害者以外的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丁是明知可能会误伤他人,但为了正当防卫而不得以实施的,成立紧急避险,如果不是不得已的,根据主观罪过,认定为故意、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选项D正确。

  • 第5题:

    甲为了躲避持刀抢劫犯乙的追赶而狂奔。在一胡同拐弯处,踹开一住户大门进入躲避,不巧将在门后的丙撞倒在地,造成丙小腿骨折。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