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清河的边上为甲的承包地,紧接着甲的承包地的是乙的承包地,为了利用小清河之水,乙与甲签订了在甲之承包地上修建引水渠的合同。在引水渠修建好以后,甲将其承包地转让给丙。丙欲填平该引水渠,遭乙反对,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只有甲和乙进行了登记,丙才无权填平引水渠B.因甲和乙未进行登记,丙有权填平引水渠C.无论是否进行登记,丙均无权填平引水渠D.无论是否进行登记,丙均有权填平引水渠

题目

在小清河的边上为甲的承包地,紧接着甲的承包地的是乙的承包地,为了利用小清河之水,乙与甲签订了在甲之承包地上修建引水渠的合同。在引水渠修建好以后,甲将其承包地转让给丙。丙欲填平该引水渠,遭乙反对,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只有甲和乙进行了登记,丙才无权填平引水渠

B.因甲和乙未进行登记,丙有权填平引水渠

C.无论是否进行登记,丙均无权填平引水渠

D.无论是否进行登记,丙均有权填平引水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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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依据《物权法》158条规定,地役权未进行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该不能对抗是针对供役地受让人不知之情况,如果受让人已知则不存在不能对抗之问题。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更多“在小清河的边上为甲的承包地,紧接着甲的承包地的是乙的承包地,为了利用小清河之水,乙与 ”相关问题
  • 第1题:

    在小清河的上游分别建有甲麻纺厂、乙造纸厂、丙酒厂’丁村利用小清河的水灌溉自己的农田,因河水严重污染导致丁村粮食绝收,为此引起纠纷。经查,甲、乙、丙厂均存在排放污水的事实,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应由甲、乙、丙厂承担连带责任
    B.应由甲、乙、丙厂承担按份责任
    C.如果甲、乙、丙厂履行了通知义务,则不承担责任
    D.如果甲、乙、丙厂的排污经过批准,则不承担责任

    答案:A,C,D
    解析:
    。本题涉及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和免责事由的问题。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规定,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 第2题:

    甲村为了灌溉A地,与乙村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甲村每年支付乙村4 000元,在乙村的水库取水10 000立方米;期限为20年。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权利登记。一年后,甲村将A地发包给丙。后丙将部分承包地转包给丁。在丙将部分承包地转包给丁后,关于取水的权利表述正确的是( )。

    A.只有丙有权取水
    B.只有丁有权取水
    C.丙、丁均有权取水
    D.丙、丁均无权取水

    答案:C
    解析:
    《物权法》第162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村是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对乙村水库的地役权,甲村在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丙继续享有甲村设立的取水权。后丙又将部分土地转包给丁,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地役权一并转让,丁也有权取水。因此C项正确。

  • 第3题:

    甲乙均是沙窝村村民,甲的承包地在乙家附近,乙的承包地在甲家附近,为了使用土地方便,二人打算将其承包的土地互换,根据规定,其行为应当(  )。

    A.经发包方同意
    B.报发包方备案
    C.经乡人民政府批准
    D.经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答案:B
    解析: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转让、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人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 第4题:

    甲家的承包地被乙家的承包地所包围,在承 包时,有1条小路通往甲家的承包地,甲为了拓宽道 路,与乙签订了一份协议,拓宽道路一丈,甲一次性支 付乙5000元。甲通过该合同所取得的权利 为:( )

    A. 土地使用权 B.相邻权
    C.地上权 D.地役权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地役权的问题。地役权是指通过 约定的方式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之用的用益物 权。如果不是约定的方式,而是法律规定的利用他人 土地的权利,则为相邻权。本题属于地役权,故D选 项正确。

  • 第5题:

    甲家的承包地被乙家的承包地所包围,在承包时,有一条小路通往甲家的承包地,甲为了拓宽道路,与乙签订了一份协议,拓宽道路一丈,甲一次性支付乙5000元。甲通过该合同所取得的权利为(  )。

    A.土地使用权
    B.相邻权
    C.地上权
    D.地役权

    答案:D
    解析: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地役权是指通过约定的方式以他人土地为自己土地便利之用的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