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从乙处偷得一台电脑,不慎摔坏,送丙处修理,被乙得知,乙欲行使返还请求权,因甲未支付修理费而形成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可对甲行使留置权B.丙可对乙行使留置权C.如甲支付修理费后取回电脑,甲可对乙行使留置权D.丙不可对乙行使留置权

题目

甲从乙处偷得一台电脑,不慎摔坏,送丙处修理,被乙得知,乙欲行使返还请求权,因甲未支付修理费而形成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丙可对甲行使留置权

B.丙可对乙行使留置权

C.如甲支付修理费后取回电脑,甲可对乙行使留置权

D.丙不可对乙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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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
甲与丙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丙依据承揽合同合法占有所修电脑,故丙对该电脑享有留置权,留置权为他物权,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答案为AB。
更多“甲从乙处偷得一台电脑,不慎摔坏,送丙处修理,被乙得知,乙欲行使返还请求权,因甲未支付修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从乙处偷得1头肉牛,卖给了不知情的丙, 得款2000元(该牛市场价值2500元),丙买得肉牛后, 因办喜事宰杀食用,后被乙得知,为此发生纠纷。下列 表述正确的是:( )
    A.乙只能向甲主张赔偿2000元
    B.乙可向甲主张赔偿2500元
    C.乙可向丙主张赔偿2500元
    D.乙可向甲丙主张连带责任


    答案:B
    解析:
    。乙只可向丙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不可向 丙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丙是善意第三人,对于偷 盗人的赔偿不以其获得利益为标准,而应以被侵权人 受损为标准。本题正确选项为B。

  • 第2题:

    甲将电脑出租给乙,租期半年。乙在使用电脑期间,被丙偷走,丙将该电脑出卖给不知情的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对电脑的占有属于善意占有
    B、乙对丙可以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C、乙对丁可以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D、乙对丁不能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答案:D
    解析:
    《物权法》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占有返还请求权有四个构成要件:(1)占有被侵占;(2)请求权人为占有被侵占的占有人;(3)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占人及侵占人的占有继受人;(4)须自占有被侵占之日起1年内行使。第(3)项构成要件的占有继受人,包括两类:概括继受人(基于继承、企业合并从侵占人处继受占有)及特定继受人(基于买卖、赠与、出租等原因从侵占人处继受占有)。对于概括继受人,无论其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对于特定继受人,如果其为恶意,则可以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如果其为善意,则不能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因丁是侵占人丙的善意特定继受人,故不能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占有返还请求权以可能为前提,要求主张权利时,侵占人仍为占有人,而丙已丧失占有,因此乙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B选项错误。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分类,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乙是居于租赁合同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无善意、恶意之区分,故A选项,错误。

  • 第3题:

    甲将电脑出租给乙,租期半年。乙在使用电脑期间,被丙偷走,丙将该电脑出卖给不知情的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对电脑的占有属于善意占有
    B.乙对丙可以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C.乙对丁可以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D.乙对丁不能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答案:D
    解析:
    《物权法》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占有返还请求权有四个构成要件:(1)占有被侵占;(2)请求权人为占有被侵占的占有人;(3)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占人及侵占人的占有继受人;(4)须自占有被侵占之日起1年内行使。第(3)项构成要件的占有继受人,包括两类:概括继受人(基于继承、企业合并从侵占人处继受占有)及特定继受人(基于买卖、赠与、出租等原因从侵占人处继受占有)。对于概括继受人,无论其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对于特定继受人,如果其为恶意,则可以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如果其为善意,则不能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因丁是侵占人丙的善意特定继受人,故不能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占有返还请求权以可能为前提,要求主张权利时,侵占人仍为占有人,而丙已丧失占有,因此乙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B选项错误。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分类,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乙是居于租赁合同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无善意、恶意之区分,故A选项,错误。

  • 第4题:

    关于占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拾得乙遗失的电脑拒不归还,乙的好友丙得知后,直接从甲处将电脑拿走,并交给乙,此时,丙的行为没有构成对甲占有的侵犯
    B.甲借用乙的电脑,在占有期间被丙盗走,则甲、乙均有权向丙主张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C.甲的电脑交给乙保管,如果电脑被乙丢失,丙拾得后,将电脑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丁,此时,甲、乙均可在知道受让人丁后的2年内向丁主张返还原物
    D.甲的电脑借给乙使用,乙使用期间又借给丙,丙将电脑遗失,丁拾得,在使用期间不慎弄坏,交给戊公司维修,但修好后不给修理费,戊公司将电脑留置,此时甲、乙、丙、丁均不得向戊公司主张返还电脑

    答案:B,C,D
    解析:
    A项中丙的行为构成对甲占有的侵犯,但没有产生需要民法救济的损害后果,故错误。B项中丙盗走电脑的行为,是对甲、乙占有的侵犯,因为此时甲是直接占有人,乙是间接占有人,故甲、乙均可基于占有被侵夺请求丙返还原物,正确。C项中是遗失物被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当遗失物被拾得人转让给第三人占有时,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均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后2年内向第三人主张返还原物。此处,其他权利人指的应当是动产的有权占有人。故C项中的甲基于所有权和乙基于有权占有均可依据上述第107条的规定向受让人丁主张返还原物,正确。由于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故D项中的电脑虽为遗失物,但送到戊公司修理不给修理费的,戊公司是合法占有电脑,此时留置权成立,戊公司对电脑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此时,在支付维修费之前,无论是所有权人还是占有人,均不得请求戊公司返还电脑,故D正确。

  • 第5题:

    下列哪些情形甲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A:乙将甲丢失的羊牵回家中,喂养两月后被甲发现,甲请求乙返还
    B:乙将好友甲因出国而委托其保管的名人字画卖给知情的丙,甲回国后请求丙返还
    C:根雕艺术家乙将甲暂时存放于其处的树根加工成价值昂贵的根雕,甲请求其返还
    D:甲乙签订电脑买卖合同,乙将电脑取走后又转手卖给丙,却迟迟不付款,甲请求丙返还

    答案:C,D
    解析:
    返还原物请求权属于物上请求权的一种,是物权特有的民法保护方法,只有物权人方能享有该项权利。A项中甲和乙之间虽成立无因管理之债,但享有债权的人是乙,甲作为债务人,同时又是羊的所有权人,故甲可以请求乙返还原物,因此,A项符合题意,应排除。B项中乙无权处分甲的名人字画给恶意的丙,丙不能基于善意取得而享有字画的所有权,甲仍对字画享有所有权,可请求丙返还原物。因此,B项不当选。C项中因为根雕的价值远远大于原树根,根据添附的原理,乙基于加工而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甲丧失了对树根的所有权,仅能基于侵权关系要求乙赔偿损失或者按照添附的理论要求乙进行补偿,不能请求返还原物。因此,C项正确。D项中所有权已经移转给乙再移转给丙,甲丧失所有权,不能请求返还原物。因此,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