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250公吨,单价为每公吨78英镑CFR不来梅,品质规格为水份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成交后,乙公司又要求甲公司提供货物样品,甲公司寄送了样品,但声明此笔生意只是凭规格的买卖。货物装运前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乙公司提出虽有中国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甲公司应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 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该合同为凭样品确

题目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约定数量为250公吨,单价为每公吨78英镑CFR不来梅,品质规格为水份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成交后,乙公司又要求甲公司提供货物样品,甲公司寄送了样品,但声明此笔生意只是凭规格的买卖。货物装运前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乙公司提出虽有中国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甲公司应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 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该合同为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 B.该合同在商品检验上采用的是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的做法 C.甲公司应承担其所交货物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D.该合同为凭规格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BD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品质的方法有两种:凭样品及凭文字与图样的方法。在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中,卖方要承担交货品质必须同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在凭文字与图样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中,如果表示商品质量的主要指标和大小、长短、粗细等可以标准化、规格化,则只需在合同中注明商品的等级标准规格,不必凭样品成交,故A、C项错误,B、D项正确。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检验权分三 种:(1)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2)以货物到岸的品质、重量为准;(3)以装运港的商检证 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买方保留对货物再行检验的权利,其检验结果作为买方是否接受 货物并进行索赔的依据。本题的检验权属于第一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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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中国A商向德国B商出口某商品10公吨,报价为每公吨 980欧元 CFR汉堡。在中国收购价为每公吨4500 人民币元;每公吨上交国内税100 人民币元;为出口挑选分级、整理包装等每公吨花费200 人民币元。又知:中国到汉堡的运费为每公吨 30欧元 ;当时的外汇牌价为100欧元兑换6.8541人民币元。请问:A商出口这批板栗的换汇成本和出口盈亏率各为多少?


    1公吨=0.984长吨,运费每公吨为295.2港元。该批货物的总箱数=10000/20=500箱该批货物的总毛重=500*5+10000=12500公斤=12.5公吨该批货物的总运费=12.5*295.2=3690港元每公吨运费净重为3690/10=369港元,因此CFR=1500+369=1869港元

  • 第2题:

    89、24.我某公司出口某商品外销价为每公吨30美元CIF纽约,保险费率1%。则该商品的CFR出口报价是每公吨29.70美元。


    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7元人民币/美元

  • 第3题:

    35、中国A公司对外出售货物一批,合同规定:数量100公吨,单价每公吨1000英镑CIF伦敦,卖方按发票金额加一成投保水渍险和短量险,保险费率分别为0.3%和0.2%,则保险公司应收的保险费为()。

    A.540英镑

    B.550英镑

    C.560英镑

    D.570英镑


    550 英镑

  • 第4题:

    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公吨。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如何作价给予规定。卖方依合同规定多交了20公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公吨应按()作价。

    A.CIF价

    B.合同价

    C.FOB价

    D.议定价


    B 解析:根据《公约》第52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卖方交付货物的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 第5题:

    3、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约定卖方交货数量为500公吨,数量可增减5%,但未规定多交或少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卖方依合约规定多交了20公吨,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此20公吨应按()作价。

    A.到岸市价

    B.离岸市价

    C.合同价

    D.议定价

    E.到岸市价与离岸市价的平均价


    B 解析:根据《公约》第52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卖方交付货物的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