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郭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大打出手,其中造成张某多处骨折,伤情严重。公安机关受理后认为本案属于普通治安案件,故依法不予追究郭某的刑事责任。张某不服,遂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郭某犯有故意伤害罪,致其重伤。郭某随即对张某提出反诉,亦控告其犯有故意伤害罪。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张某、郭某均在诉讼中具有自诉人和被告人的双重身份B.在本案中,法院可以主持调解C.本案中,双方可以达成和解D.张某可主动要求撤诉

题目

张某和郭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大打出手,其中造成张某多处骨折,伤情严重。公安机关受理后认为本案属于普通治安案件,故依法不予追究郭某的刑事责任。张某不服,遂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郭某犯有故意伤害罪,致其重伤。郭某随即对张某提出反诉,亦控告其犯有故意伤害罪。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张某、郭某均在诉讼中具有自诉人和被告人的双重身份

B.在本案中,法院可以主持调解

C.本案中,双方可以达成和解

D.张某可主动要求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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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CD
根据《刑诉解释》第1条的规定,该案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所以属于自诉案件。又根据《刑诉解释》第19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所以B项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所以A项正确。《刑诉解释》第197条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主动撤诉,所以c项正确,D项也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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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郭某诉张某财产损害一案,法院进行了庭前调解,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

    A.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已构成自认
    B.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可作为对张某不利的证据使用
    C.郭某仍需对张某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举证证明
    D.法院无需开庭审理,本案事实清楚可直接作出判决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自认和证明责任的分配。《民诉解释》第10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在本题中,张某是在庭前调解中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但后来调解并未达成,因此不构成自认,不能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针对郭某财产遭受损害的事实,仍然需要证据加以证明。所以,A、B、D选项是错误的,C选项是正确的。

  • 第2题:

    以白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重要成员沈某与郭某因赌债问题发生纠纷,沈某在接到郭某要报复他的电话之后,向白三打电话求助。白三遂派成员张小五解决此事,张小五率领十余人找到郭某予以了结,在双方撕扯过程中,沈某指使张小五等人持刀、棍棒、斧头等凶器对郭某进行砍打,造成郭某的两只胳膊被砍掉,福特轿车被砸毁。第二天上午,张小五又率领二十余人驾车窜至与沈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的梁某家对梁某进行殴打,致轻伤。之后,张小五等人逃窜。在公安机关通缉之后,张小五逃匿至亲戚吴进举的出租房内,吴某在与张小五共同租住期间,多次为其购买手机卡,帮助其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请回答下述问题:
    张小五的行为构成何罪?( )
    A.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B.故意伤害罪
    C.寻衅滋事罪
    D.张小五的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答案:A,B,C,D
    解析:
    张小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积极参加以白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

  • 第3题:

    7、郭某诉张某财产损害一案,法院进行了庭前调解,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已构成自认

    B.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可作为对张某不利的证据使用

    C.郭某仍需对张某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举证证明

    D.法院无需开庭审理,本案事实清楚可直接作出判决


    C

  • 第4题:

    郭某诉张某财产损害一案,法院进行了庭前调解,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已构成自认
    B: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可作为对张某不利的证据使用
    C:郭某仍需对张某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举证证明
    D:法院无需开庭审理,本案事实清楚可直接作出判决

    答案:C
    解析:
    【考点】调解中妥协的效力【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本题中,双方当事人在赔偿数额上无法达成协议,因此调解失败,那么在其后的诉讼过程中,张某为和解的目的所作出的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的承认,并不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郭某仍然需要对张某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举证证明。换言之,张某在调解过程中的承认并没有构成自认。因此本题正确选项应为C,A、B、D三选项错误。

  • 第5题:

    28、郭某诉张某财产损害一案,法院进行了庭前调解,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已构成自认

    B.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可作为对张某不利的证据使用

    C.郭某仍须对张某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举证证明

    D.法院无须开庭审理,本案事实清楚可直接作出判决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