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设甲、乙主张将该房转让于丁,丙既不主张转让,也不购买,甲、乙与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甲享有40%的份额,乙享有35%的份额,丙享有25%的份额。三方约定,该房由丁承租,承租期限为5年。根据民法原理、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请回答下列问题:?
    1.假设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不主张购买,丙、丁均主张购买,且所出条件相同。甲应转让给谁?为什么??
    2.假设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丁不主张购买,乙、丙均主张购买,且所出条件相同。甲应转让给谁?为什么??
    3.假设甲欲抛弃自己的份额,且不损害他人利益,该抛弃份额的归属如何?为什么??
    4.假设甲、乙主张将该房转让于丁,丙既不主张转让,也不购买,甲、乙与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假设在丁承租期间,房屋廊檐因年久失修掉落砸伤行人戊,该责任应由谁且如何承担?为什么??
    6.假设在丁承租期间,房屋窗台上的花盆掉落砸伤行人己,该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7.假设在丁承租期间,因房屋出租而欠相关税收,税负义务应由谁且如何承担?为什么??
    8.假设在丁承租期间,丁擅自转租该房于庚,转租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9.假设在丁承租期间,丁对该房擅自进行功能性改造,出租人甲、乙、丙可享有何种权利?为什么??
    10.假设在丁承租期间,甲、乙、丙因向辛借款而将该房抵押于辛,因甲、乙、丙到期无力还款,在承租期的第三年,辛欲行使抵押权而与丁发生纠纷。辛能否行使抵押权?如能行使,其行使抵押权的后果对丁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11.假设在丁承租期间,该房被洪水冲走,该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假设丁伪造了房产证,将房屋卖给了戊,虽然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但是戊已经在房中居住数月,甲乙丙才发现。此时甲乙丙欲起诉戊,要求戊腾房。根据上述信息,回答下列问题:?
    12.甲、乙、丙在诉讼中处于什么诉讼地位??
    13.丁如果加入诉讼,是何诉讼地位??
    14.如果法院未通知丁加入诉讼,丁是否可以自行申请加入??


    答案:
    解析:
    1.应转让给丙。丙依据共有关系享有优先购买权,丁依据租赁关系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民法原理。基于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优于基于债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 2.由甲决定转让给乙或丙。乙、丙均享有优先购买权,他们的优先购买权均基于共有关系产生,在此情况下,应体现份额所有人的意志,由甲决定转让给乙或丙。
    3.归乙、丙基于原有的份额相应享有。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共有人之一抛弃其份额的,归其他共有人享有,其他共有人依其原有份额分别享有抛弃份额。
    4.合同有效。在按份共有中,转让共有物应取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如果不能取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的,按多数份额的共有人的意见处理。
    5.由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在租赁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出租人负有维修义务,房屋廊檐因年久失修掉落砸伤行人表明出租人未尽到维修义务。在按份共有中,共有物致人损害形成不可分之债,对此,按份共有人应负连带责任。当然,在内部关系中,按份共有人按份额分担该损失。
    6.由丁承担。房屋窗台上的花盆掉落砸伤行人表明丁未尽到管理的注意义务,故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7.由甲、乙、丙按份承担。在租赁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税负义务由出租人承担。在按份共有中,共有物的税负义务为可分之债,依民法原理,按份共有人承担按份责任。
    8.合同效力未定。承租人丁并不享有转租权。其擅自转租构成无权处分,故该合同效力未定。
    9.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承租人对租赁物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对房屋擅自进行功能性改造,构成违约。同时,对房屋擅自进行功能性改造,构成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构成侵权。甲、乙、丙对此既可主张恢复原状,也可主张赔偿损失。
    10.辛能行使抵押权,因为辛享有合法的抵押权,符合抵押权的行使要件。但抵押权的行使对租赁合同不发生效力,因为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11.由甲、乙、丙承担。在租赁合同对出租物的风险未有约定的情况下,依民法原理,出租物的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
    12.甲、乙、丙是房屋共有人,本案为必要共同诉讼,三人为共同原告。
    13.本案中丁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丁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因此,丁可以申请加入诉讼。

  • 第2题:

    甲、乙、丙按份共有一辆汽车,甲拟转让自己的份额,共有人对转让财产份额没有特别约定。对此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如果甲欲转让给乙,丙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B.如果甲欲转让给丁,丙主张优先购买,出价与丁一样,但付款时间较丁晚半年,此时丙优先购买权不能得到支持
    C.如果甲欲转让给丁,通知了乙丙,通知中记载“乙丙需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主张优先购买权”,该记载有效
    D.如果甲欲转让给丁,乙丙均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则按照转让时乙丙各自的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答案:C
    解析:
    选项A:按份共有人之间相互转让共有份额,除非共有人另有约定,否则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选项B:优先购买权需要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如果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时,提出减少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交易条件的实质变更要求,其优先购买权不能得到支持。选项C: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
    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选项D: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 第3题:

    甲和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下列情形中,承租人乙主张优先购买权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有()。

    A.甲的房屋系与丙按份共有,丙亦主张优先购买权
    B.甲将房屋转让给其哥哥丁
    C.甲已于一个月前通知乙,但乙一直未表示购买
    D.甲已经将房屋转让给善意的戊,并与其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答案:A,B,C,D
    解析:
    选项B: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 第4题:

    甲、乙、丙三人合买了一套机器设备。甲欲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自己的份额。丙表示不要,乙未置可否。3个月后,丁愿意购买该份额,甲接受了丁交付的5000元款项。此时甲父知道此事也欲购买该份额,甲这时又与其父签订了转让份额协议。乙、丙也分别向甲表示,欲购买甲的份额。甲的份额应转让给谁?
    A.乙与丙 B.乙 C.丁 D.甲父


    答案:C
    解析:
    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在合理期间内行使,该合理期间我国法律只是对房屋买卖规定了3个月期限,对其他财产未规定具体期限,依照法理,该具体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本题中,甲在3个月前就通知乙、丙,乙明确放弃,丙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故乙、丙已不存在优先购买权问题。甲已将份额卖给了丁,且接受了丁交付的款项,表明份额所有权已经转让给丁,交付已经完成。其父是在知道甲转让份额后,欲取得该份额,因该份额已经转让给丁,故甲父不能取得该份额所有权。本题正确选项为C。

  • 第5题:

    案情:
    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甲享有40%的份额,乙享有35%的份额,丙享有25%的份额。三方约定,该房由丁承租,承租期限为5年。
    根据民法原理、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请回答下列问题:
    1.假设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不主张购买,丙、丁均主张购买,且所出条件相同。甲应转让给谁?为什么?
    2.假设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丁不主张购买,乙、丙均主张购买,且所出条件相同。甲应转让给谁?为什么?
    3.假设甲欲抛弃自己的份额,且不损害他人利益,该抛弃份额的归属如何?为什么?
    4.假设甲、乙主张将该房转让于丁,丙既不主张转让,也不购买,甲、乙与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假设在丁承租期间,房屋廊檐因年久失修掉落砸伤行人戊,该责任应由谁且如何承担?为什么?
    6.假设在丁承租期间,房屋窗台上的花盆掉落砸伤行人己,该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7.假设在丁承租期间,因房屋出租而欠相关税收,税负义务应由谁且如何承担?为什么?
    8.假设在丁承租期间,丁擅自转租该房于庚,转租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9.假设在丁承租期间,丁对该房擅自进行功能性改造,出租人甲、乙、丙可享有何种权利?为什么?
    10.假设在丁承租期间,甲、乙、丙因向辛借款而将该房抵押于辛,因甲、乙、丙到期无力还款,在承租期的第三年,辛欲行使抵押权而与丁发生纠纷。辛能否行使抵押权?如能行使,其行使抵押权的后果对丁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11.假设在丁承租期间,该房被洪水冲走,该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假设丁伪造了房产证,将房屋卖给了戊,虽然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但是戊已经在房中居住数月,甲乙丙才发现。此时甲乙丙欲起诉戊,要求戊腾房。根据上述信息,回答下列问题:
    12.甲、乙、丙在诉讼中处于什么诉讼地位?
    13.丁如果加入诉讼,是何诉讼地位?
    14.如果法院未通知丁加入诉讼,丁是否可以自行申请加入?


    答案:
    解析:
    1.应转让给丙。丙依据共有关系享有优先购买权,丁依据租赁关系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民法原理。基于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优于基于债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
    2.由甲决定转让给乙或丙。乙、丙均享有优先购买权,他们的优先购买权均基于共有关系产生,在此情况下,应体现份额所有人的意志,由甲决定转让给乙或丙。
    3.归乙、丙基于原有的份额相应享有。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共有人之一抛弃其份额的,归其他共有人享有,其他共有人依其原有份额分别享有抛弃份额。
    4.合同有效。在按份共有中,转让共有物应取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如果不能取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的,按多数份额的共有人的意见处理。
    5.由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在租赁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出租人负有维修义务,房屋廊檐因年久失修掉落砸伤行人表明出租人未尽到维修义务。在按份共有中,共有物致人损害形成不可分之债,对此,按份共有人应负连带责任。当然,在内部关系中,按份共有人按份额分担该损失。
    6.由丁承担。房屋窗台上的花盆掉落砸伤行人表明丁未尽到管理的注意义务,故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7.由甲、乙、丙按份承担。在租赁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税负义务由出租人承担。在按份共有中,共有物的税负义务为可分之债,依民法原理,按份共有人承担按份责任。
    8.合同效力未定。承租人丁并不享有转租权。其擅自转租构成无权处分,故该合同效力未定。
    9.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承租人对租赁物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对房屋擅自进行功能性改造,构成违约。同时,对房屋擅自进行功能性改造,构成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构成侵权。甲、乙、丙对此既可主张恢复原状,也可主张赔偿损失。
    10.辛能行使抵押权,因为辛享有合法的抵押权,符合抵押权的行使要件。但抵押权的行使对租赁合同不发生效力,因为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11.由甲、乙、丙承担。在租赁合同对出租物的风险未有约定的情况下,依民法原理,出租物的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
    12.甲、乙、丙是房屋共有人,本案为必要共同诉讼,三人为共同原告。
    13.本案中丁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丁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因此,丁可以申请加入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