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
第1题:
张某能否请求该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 )
A.不能,因为是做好事不求报酬
B.能,因为张某挽救了轻生女子的生命
C.不能,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的
D.能,因为有法律依据
第2题:
张某救轻生女子的行为,可否要求报酬?( )
A.可以要求,轻生女子必须给予一定的报酬
B.不可以要求,因为轻生女子并未要求张某对其进行救助
C.不可以要求.因为轻生女子没有法定义务给予报酬
D.可以要求,可以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
第3题:
张某救轻生女子的行为,可否要求报酬?( )
A.可以要求,轻生女子必须给予一定的报酬
B.不可以要求,因为轻生女子并未要求张某对其进行救助
C.不可以要求,因为轻生女子没有法定义务给予报酬
D.可以要求,可以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
第4题:
张某救轻生女子的行为,可否要求报酬( )
A.可以要求,轻生女子必须给予一定的报酬
B.不可以要求,因为轻生女子并未要求张某对其进行救助
C.不可以要求,因为轻生女子没有法定义务给予报酬
D.可以要求,可以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
第5题:
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问题: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
(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
(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
(5)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
(6)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
(1)因张某的救助行为使二者之间发生无因管理关系。
《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本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张某为了挽救女子的生命,情急之中拉扯女子衣服,将女子救回,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
(2)应当由女子偿付,因为此系张某实施管理行为所造成的,而且张某自己没有过失;答“此系实施无因管理而发生的损失和合理的费用”亦可。
《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些必要费用从理论上分析包括三项:①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②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③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因此,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应当由女子偿付。
(3)能。因为此为张某在管理事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条依据同上题,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用属于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所以能请求女子偿付。
(4)由女子偿付。因受益人对无因管理行为中发生的正当债务有清偿之义务。或答由张某偿付。因该款系张某所借,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法条依据同上题,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属于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所以由女子偿付。如果从合同的相对性角度分析,张某是借款人,服务员是出借人,因此依法应由张某向服务员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而不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义务。
(5)不能。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性的。但如果女方自愿给予,法律可以接受。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的制度目的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行为。因此,无因管理具有无偿性,管理人不能要求本人支付报酬。
(6)不应赔偿。因为此系在紧急情况下无过失造成。
据民法理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本人损失的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张某系在紧急情况下作出的行为,主观上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