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被人告知实是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1年零6个月,未果。现甲主张何种请求能得到支持?( )A.请求撤销合同B.主张合同无效C.主张违约责任D.主张撤销合同或者违约责任

题目

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被人告知实是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1年零6个月,未果。现甲主张何种请求能得到支持?( )

A.请求撤销合同

B.主张合同无效

C.主张违约责任

D.主张撤销合同或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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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在某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两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予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撒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特别时效

    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故意欺诈

    C.可以,因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正确答案:A

  • 第2题:

    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二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1年零6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期间
    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因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答案:A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55条和《合同法解释(一)》第 8条规定,自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已历时1年零6个月,甲的撤销权依法巳消灭。

  • 第3题:

    甲在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两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甲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

    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因未过3年诉讼时效

    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A 除斥期间是不可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况。《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甲的行为已历时一年零六个月.已经超过一年除斥期间。故答案为A。

  • 第4题:

    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被人告知实是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1年零6个月,未果。现甲主张何种请求能得到支持?()

    A.请求撤销合同
    B.主张合同无效
    C.主张违约责任
    D.主张撤销合同或者违约责任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诸多问题。本题中认定商场存在欺诈应无问题,但欺诈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构成合同无效,故主张合同无效不予支持。商场欺诈构成合同撤销之理由,但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在1年之内,否则丧失,故A选项不予支持。主张违约责任的时效期间为1年,但甲一直与商场交涉,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故未超过诉讼时效,应予支持。本题正确选项为C。

  • 第5题:

    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二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A.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
    B.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因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D.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首饰店将人造钻石标为“天然钻石”,构成欺诈,甲对此享有撤销权。但甲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合同法》第55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本案适用第1项;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