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是我国某通讯社的高级编辑,应香港某报社记者之请,设法为其搞一份有关对台政策的机密文件。按规定该文件只下发到社长一级,通讯社只有社长那里有一份。甲某到社长办公室时发现该文件就放在桌上,趁社长不注意将文件拿出复制一份,然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香港某报社记者。香港某记者为了表示感谢,给其20000港元。甲某的行为:( )A.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B.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和受贿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C.构成为境外窃

题目

甲某是我国某通讯社的高级编辑,应香港某报社记者之请,设法为其搞一份有关对台政策的机密文件。按规定该文件只下发到社长一级,通讯社只有社长那里有一份。甲某到社长办公室时发现该文件就放在桌上,趁社长不注意将文件拿出复制一份,然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香港某报社记者。香港某记者为了表示感谢,给其20000港元。甲某的行为:( )

A.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B.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和受贿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C.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D.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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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A某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A某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A某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

    A.以A某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A某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A某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答案:A,D
    解析:
    依《民通意见》第182条的规定,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本案涉及票据债务人A某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依《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A某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因此,涉及国籍冲突时属人法的确定问题。对于该问题的解决,上述司法解释采用了依有多重国籍的外国人的住所地法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的原则,而没有采用行为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AD正确。

  • 第2题:

    ★ A某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A某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A某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A.以A某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A某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A某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答案:A,D
    解析: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82条的规定,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本案涉及票据债务人A某的民亊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依《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A某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司法解释采用了依有多重国籍的外国人的住所地法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的原则,AD正确。

  • 第3题:

    《刑法》第110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试说明:
    (1)该条所规定的罪名、罪状的描述类型。
    (2)如何理解‘‘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含义?
    (3)某甲因受欺骗而被拉进间谍组织并未实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某甲构成该条所规定之罪名吗?
    (4)某乙是我国某通讯社的高级编辑,与香港某报社记者某丙私交甚好。某丙为获取独家新闻,请求某乙设法为其搞一份有关对台政策机密文件,并表示事成之后定有酬谢。按规定该文件只下发到社长一级,通讯社只有社长那里有一份。乙到社长办公室时发现该文件就放在桌上,趁社长不注意将文件拿出复制一份,然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某丙。某丙为了表示感谢,给其20000港元。某乙的行为构成该条所规定的罪名吗?为什么?
    (5)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对犯该条所规定的罪名的犯罪分子从重处罚?


    答案:
    解析:
    (1)本条规定的是间谍罪,罪状为叙明罪状。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虽未参加间谍组织但接受间谍任务,包括接受窃取、刺探国家秘密或情报的任务,也包括接受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是指以各种手段为敌人指引轰击我方目标的活动,轰击是否得逞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某甲的行为不构成间谍罪,因为要成立间谍罪,必须要求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对于被胁迫或受欺骗而参加间谍组织并未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的,不能认定为间谍罪。
    (4)某乙是为某丙窃取了一份国家机密,某丙的身份是香港某报社记者。只有在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而仍然为其提供情报的情况下才成立间谍罪,但报社显然不属于间谍组织,所以某乙不构成间谍罪,其行为应当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5)如果犯间谍罪的犯罪分子在之前的任何时候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的,构成特别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如果犯罪分子曾因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又犯间谍罪且该间谍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构成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 第4题:

    甲某、乙某、丙某、丁某四人目前均居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中甲某的父亲是在1962年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甲某的母亲是1975年到1989年在香港连续居住的中国公民,甲于1992年在四川省成都市出生。乙某于1998年持日本国旅行证件(通行世界)进入香港、在香港居住至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丙某有香港居民身份证。丁某是乙某到香港居住后于2006年所生的女儿。对于他们四人,有必要的经及时申请后,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必然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有哪几位?


    A.甲某 B.乙某 C.丙某 D.丁某


    答案:A,B,D
    解析:

  • 第5题:

    共用题干

    何之龙是我国某通讯社的高级编辑,应香港某报社记者之请,设法为其搞一份有关对台政策机密文件。按规定该文件只下发到社长一级,通讯社只有社长那里有一份。何之龙到社长办公室时发现该文件就放在桌上,趁社长不注意将文件拿出复制一份,然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香港某报社记者。香港某报社记者为了表示感谢,给其2万港元。何之龙的行为:
    A: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B: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和受贿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C: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D: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答案:C
    解析:
    《刑法》第109条规定的叛逃罪要求必须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擅离岗位叛逃;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在题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某借探亲的机会滞留M国不回,并非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因此不能构成叛逃罪。甲1年后受雇于N国的间谍组织并接受该组织的任务,采取收买的方法获取我国军事秘密的行为,符合间谍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这几个罪虽然都以国家秘密为犯罪对象,但是犯罪的客观表现有所不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主要是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为是否为境外非法获取或提供。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主要是主体、获取秘密的方式不同。行为人采取非法方式获取国家秘密的(如窃取、收买、刺探),属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当然包含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将合法获取、管理的国家秘密泄露的,属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由此可见,何之龙的行为具有特定性,系为境外非法获取或提供国家秘密,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因此,C选项正确。
    吕某接受间谍组织代理人的任务构成间谍罪。后侵入计算机系统获取国家情报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但显然侵入计算机系统的行为系间谍行为的手段行为,因此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处断,可按间谍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