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上,乙怀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随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门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经抢救脱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B.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C.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吸收犯

题目

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上,乙怀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随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门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经抢救脱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B.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

C.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吸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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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向乙借款,为担保债务履行,将一辆汽车出质给乙。质押期间乙不慎将汽车损坏。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甲有权拒绝归还借款并要求乙赔偿损失
    C.乙有权要求甲重新提供担保
    D.甲有权要求延期还款

    答案:A
    解析:
    根据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2题:

    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上,乙怀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随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门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经抢救脱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B: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
    C: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吸收犯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与竞合【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是并非所有“谋财害命”的情形都构成抢劫罪。对于那些不是当场从被害人控制下取得财物的情形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这种情形通常属于基于贪财动机而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例如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为了赖掉债务而杀害债权人的;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的;等等。这种情形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的要点是:行为人不是当场从被害人控制下取得财物,而是将来获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本案就属于“为了赖掉债务而杀害债权人”的情形,故BD错误。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键区别就在于是否威胁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本案中,甲将毒药下在乙家米袋里,并没有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投放危险物质罪。故AC错误。【陷阱】本题最主要的考点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与竞合问题。当行为人选择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式实施杀人行为时,判断其是否同时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主要应当考察其行为是否危害到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本题中甲首先将有毒的鸡挂在乙门上,之后又在乙家米袋中投毒,但无论如何该行为带来的风险在一般意义上是可以预测、可以控制的,因此不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既然不能构成两个以上罪名,自然也就没有成立想象竞合犯的余地。

  • 第3题:

    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上,乙怀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随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门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妻、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经抢救脱险。关于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A.故意杀人罪

    B.投放危险物质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故意伤害罪


    张某无须还款

  • 第4题:

    共用题干

    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上,乙怀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随后,甲又趁去乙家串门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经抢救脱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B: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
    C: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吸收犯

    答案:A,B,C,D
    解析:
    甲显然不构成抢劫罪。甲的行为属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这是因为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口和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的行为,都是将毒药投入特定的私人处所,一般不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从甲的主观故意看,甲意图毒死的人也是相当确定的,其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概括故意。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也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这种行为法律有特别规定,就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甲将有毒的麻雀卖给饭馆,当然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为卖给饭店的麻雀是用来食用的,都算是食品。因此,正确的答案是D项。
    依据《刑法》第128、264条的规定,甲最初怀有普通盗窃的故意而实施盗窃行为,并不知道包内有枪,所以只构成盗窃罪。此后,当他发现枪时,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而是将手枪私自藏于家中,已经具备了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所以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
    本题真正疑难的是到底定三个过失犯罪中的哪一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首先可以被排除的,因为本案没有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危险物品肇事罪和失火罪的区别在于失火罪是一种普通的犯罪,是由于业务过失以外的普通过失造成的。危险物品肇事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中,由于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而发生的。此时,行为人的过失是业务过失,行为人没有尽到业务上应有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作为危险物品管理者的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具有过失的是甲。甲所具有的过失是普通过失,因此本案应该认定为失火罪。
    根据《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项,A项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第3条第(1)项,B项构成滥用职权罪。根据第4条,C项构成盗窃罪的共犯。D项,先伪造后提供,应当择一重处。
    黄某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以构成犯罪,排除B项。由于黄某不是传染病防治人员这种特定主体,不能成立C项之罪。黄某的行为属于国有公司人员失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罪。D项与A项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而D项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一种特殊失职行为,偏重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属特别法,应当以此定罪。

  • 第5题:

    甲向乙借款到期未还,经乙多次催款仍未还款,乙无奈之下,趁甲不备之际将甲的电脑取出,声称甲归还欠款后便将电脑还给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占有电脑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方式是留置
    B.甲乙并未订立留置合同,所以乙不能行使留置权
    C.甲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所以乙可以行使留置权占有电脑
    D.乙并未以合法的方式占有电脑,所以乙不能对电脑行使留置权

    答案:D
    解析:
    2、行使条件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2)留置的动产应当是债权人(债权关系发生前)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
    (3)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有牵连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4)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