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 B.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 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 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

题目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 

B.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 

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 

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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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A

《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据此可知,甲应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股东会对于免除甲四万元出资义务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决议。

 

更多“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

    A.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
    B.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
    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
    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及股东出资制度。 《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出资是我国《公司法》强制规定的股东的法定义务,本题公司股东会决议免除甲的出资义务,在内容上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无效,故A项正确。

  • 第2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 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10万元出资,甲已缴纳6万元 出资,尚有4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 免除其4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5名股东,其中4 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 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 的?( )
    A.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
    B.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
    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
    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 有撤销权


    答案:A
    解析:
    。《公司法》第22条、第28条。

  • 第3题:

    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甲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缴纳出资,那么甲只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 )


    答案:错
    解析:
    合伙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同时还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 第4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
    B: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
    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
    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

    答案:A
    解析:
    【考点】股东的出资;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详解】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另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义务,因此,召开股东会免除甲的出资义务属于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该决议是无效的。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 第5题:

    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20万元出资,其后甲缴纳15万元,尚有5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会议上,甲请求免除其5万元出资义务。四名股东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关于本案,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决议有效,甲的出资义务已经免除
    B.该决议无效,甲的出资义务未免除
    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
    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

    答案:B
    解析:
    根据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据此可知,甲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股东会关于免除甲四万元出资义务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