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常不孝顺,经常虐待其父亲,其父亲准备到法院起诉。李某知道后,就对其父亲说:“我单位正准备提我当科长,你要一告我就完了。”于是其父亲放弃了起诉的念头。但是李某死不悔改,邻居王某看不过去,就劝李某的父亲去法院起诉,但是李父不忍心,坚持不告。则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A.转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B.转为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C.仍然是自诉案件,由李父的其他近亲属代为告诉D.如果李父坚持不告,就不能启动刑事诉讼

题目

李某是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常不孝顺,经常虐待其父亲,其父亲准备到法院起诉。李某知道后,就对其父亲说:“我单位正准备提我当科长,你要一告我就完了。”于是其父亲放弃了起诉的念头。但是李某死不悔改,邻居王某看不过去,就劝李某的父亲去法院起诉,但是李父不忍心,坚持不告。则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

A.转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转为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C.仍然是自诉案件,由李父的其他近亲属代为告诉

D.如果李父坚持不告,就不能启动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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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第 11 题 刘某致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某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翻悔,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受理李某的自诉

    B.在李某和刘某之间进行调解

    C.告知李某在当事人上诉时向二审法院提出其主张

    D.不受理李某的自诉


    正确答案:D
    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的特征,所谓“可分性”,按照《刑诉解释》第l93条的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本案中,刘某致使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翻悔,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不应当受理。

  • 第2题:

    2010年5月,户口在甲区的张某与户口在乙区的李某结婚后即居住在乙区。婚后,因李某经常酗酒,两人感情不和。2012年3月的一天,李某因工作需要到甲区购买货物,同当地的何某发生争议,李某出手将何某打伤。甲区法院于当年9月以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并关押在甲区的监狱中。2013年6月,张某决定起诉与李某离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张某应向甲法院起诉.因为甲区是李某的被监禁地
    B:张某应向甲区或者乙区法院起诉,因为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
    C:张某应向乙区法院起诉,因为乙区是被告李某的住所地
    D:张某应当向乙区法院起诉,因为乙区是张某的经常居住地

    答案:D
    解析:
    【考点】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不适用《民诉法解释》第8条,故D项正确。

  • 第3题:

    张某是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常不孝顺,经常虐待其父亲,其父亲准备到法院起诉。张某听说后,就对其父亲讲:“我单位正准备提我当科长,你这一告我就完了”,于是其父亲放弃了起诉的念头。但是张某仍然不改,邻居劝说张某的父亲接着告,但张父还是替儿子着想,继续忍受,坚持不告。那么,对此应当如何办?

    A:转为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B:转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C:仍然是自诉案件,由张父的其他近亲属作自诉人
    D:如果张父不告,就不能提起刑事诉讼

    答案: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5、204条。虐待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

  • 第4题:

    李某小学四年级学生,10周岁,经常在其家门口的一家小商店买零食,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商店200元。小商店老板拿着账单要求李某父亲付款,遭到李某父亲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李某购买零食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付款
    B. 李某购买零食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C. 李某购买零食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D. 李某购买零食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


    答案:B
    解析: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案当中,李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应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

  • 第5题:

    刘某致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某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反悔,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受理李某的自诉
    B.在李某和刘某之间进行调解
    C.告知李某在当事人上诉时向二审法院提出其主张
    D.不受理李某的自诉


    答案:D
    解析:
    。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的特征,所谓“可分性”,按照《刑诉解释》第193条的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本案 中,刘某致使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某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反悔,就同一事实向法 院提起自诉,该法院不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