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甲于2001年和美国公民乙在美国结婚,婚后甲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乙居住在美国。2002年4月,甲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向住在美国的乙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要求其提出答辩。乙在答辩状中称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理由如下:第一,依“原告就被告”原则,此案应归美国法院管辖;第二,即使中国法院有管辖权,也应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是不能管辖涉外案件的。问: (1)乙的理由能否成立?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为什么?(2)假设西湖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并受理了此案,它应适用何国法作为此案的准据法?为什么?(3)假设甲认为其与乙于2001年在美国缔结的婚姻依中国法是无效的,并请求法院直接解除能否成立?
第1题:
甲、乙均为中国公民,在中国结婚。婚后若干年,甲移居美国,乙仍居中国。因长期分居感情疏离,两人决定离婚。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无论甲、乙哪一方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
B.若甲先在美国起诉,则乙不可再在中国起诉
C.甲在美国起诉后,乙仍然可以在中国起诉
D.甲在美国起诉后,乙既可以在中国起诉,也可以到美国应诉
第2题:
第3题:
下列法律关系中不由国际私法调整的是()。
A韩国公民甲和日本公民乙在美国结婚
B中国某企业与法国某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企业
C中国公民甲与中国公民乙在香港结婚
D荷兰籍甲船与英国籍乙船在台湾海峡相撞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