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破浪”号轮船属于香港大通公司所有,大通公司与美国甲公司在一份合同中约定把“破浪”号抵押给美国甲公司。后来“破浪”号在一次营运过程中因为驾驶员驾驶失误撞上另一属于我国乙公司的船舶,“破浪”号进入上海修船厂进行修理。修理后,大通公司迟迟不肯交纳维修费用。同时,乙公司将大通公司起诉至上海法院。上海法院审理了此案,认定碰撞事故乙公司无过失,由“破浪号”的所有人大通公司负责赔偿。在大通公司无力赔偿的情形下,根据我国《海商法》,如何确定“破浪”号上的优先受偿顺序?( )。A.上海修船厂的留置权、美国甲公司的抵押

题目

香港“破浪”号轮船属于香港大通公司所有,大通公司与美国甲公司在一份合同中约定把“破浪”号抵押给美国甲公司。后来“破浪”号在一次营运过程中因为驾驶员驾驶失误撞上另一属于我国乙公司的船舶,“破浪”号进入上海修船厂进行修理。修理后,大通公司迟迟不肯交纳维修费用。同时,乙公司将大通公司起诉至上海法院。上海法院审理了此案,认定碰撞事故乙公司无过失,由“破浪号”的所有人大通公司负责赔偿。在大通公司无力赔偿的情形下,根据我国《海商法》,如何确定“破浪”号上的优先受偿顺序?( )。

A.上海修船厂的留置权、美国甲公司的抵押权、我国乙公司的优先权

B.上海修船厂的留置权、我国乙公司的优先权、美国甲公司的抵押权

C.我国乙公司的优先权、美国甲公司的抵押权、上海修船厂的留置权

D.我国乙公司的优先权、上海修船厂的留置权、美国甲公司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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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共用题干

    营业地位于中国的大通公司为引进先进技术以便提高生产效率,拟分别从外国的甲乙丙丁四个公司购买技术,其所签订的下列四个技术转让合同中,哪些是无效的合同或条款?()
    A、合同一中约定“大通公司如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后使用该技术,应继续向甲公司支付技术使用费”
    B、合同二中约定“禁止大通公司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技术,除非得到乙公司同意并交纳相关费用”
    C、合同三中约定“未经丙公司同意,大通公司不得改进其所引进的技术”
    D、合同四中约定“大通公司利用引进技术生产的所有产品,都应销往丁公司指定的国家或地区”

    答案:A,C,D
    解析: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包含限制性条款。A项中合同一的条款属于“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的条款,C项中合同三的条款属于“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D项中合同四的条款属于“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都是限制性商业条款。而B项中条款属于当事人的一般约定,不属于限制性商业条款。故A、C、D三项当选。


    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有资格获得机构的担保:(1)该自然人为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国民;(2)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其国民所有;在上述情况下,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因为合格的投资者必须是自然人或者法人,故B项表述错误,应当选。


    国际合作开发合同是国家利用外国投资共同开发自然资源的一种国际合同形式。国际合同主体必须一方是东道国政府或法定的国家公司,另一方为外国公司。BOT合作方式为“建设一运营一转让”是利用的外资方式之一,B项正确。BOT方式不同于传统的外商直接投资方式。其最重要的特点是涉及众多当事人,当事人签订一系列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合同。包括以下几种:①特许权协议;②建设合同;③回购协议;④货物合同。同时BOT方式中还涉及供应合同、管理合同和保险合同等,故A、B、C、D项表述正确。


    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的规定,中心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方法,但是东道国可以要求投资者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或司法的救济手段,作为它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但该公约并没有要求用尽当地行政、司法救济,作为提交中心管辖的先决条件。故A、B、D项正确,C项错误。


    本题的考点是国际重复征税的几种解决办法。国际重复征税源于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在国际上,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优先权原则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在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的情况下,居住国就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来避免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位于国外的财产免予征税。故如果居住国采用免税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20%=40万美元,A选项正确。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已缴的来源国税额可以全部用来抵充其居住国应纳税额,没有限额的限制。故如果居住国采用全额抵免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20%-70*40%=26万美元,故B选项正确。限额抵免是指纳税人可以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冲抵的已缴来源国税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来源所得按照居住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故如果居住国采用限额抵免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20%-70*20%=40万美元,故C选项正确。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在对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总应税所得中扣除在国外已纳税款。故如果居住国采用扣除法,则凯特在该年度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应为:(200+70-70*40%)*20%=48.4万美元,故D选项正确。

  • 第2题:

    甲公司与一香港公司就购买一批文化用具进行磋商,甲公司在传真中言明如达成协议则以最终签订售货确认书为准。香港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最后一份传真时认为双方已就该笔买卖的价格,期限等主要问题达成一致,遂于1996年9月1日向甲公司开出信用证,但甲公司以信用证上注明的价格条件不能接受为由拒绝发货.依照法律,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买卖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有权拒绝发货 

    B.买卖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有权拒绝发货,但应补偿香港公司相应的损失 

    C.买卖合同已成立,甲公司应履行合同 

    D.买卖合同已成立,但因未发生实际损失,故甲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A 《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本题中甲公司在传真中说明“以最终签订售货确认书为准”,即签订确认书是合同成立的标志。

  • 第3题:

    【单选题】香港XYA公司售出一批商品给美国ABC CO.,美国银行开来一份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香港某银行按香港XYZ公司委托,将信用证转让给我进出口公司,如信用证内未对转让费用作明确规定,按惯例应由()。

    A.我进出口公司负担

    B.香港XYZ公司负担

    C.美国ABC CO. 负担

    D.香港某银行负担


    香港XYZ公司负担

  • 第4题:

    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订立供货合同,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双方因是否解除该合同及赔偿问题诉诸香港法院,法院判乙公司败诉。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该合同被解除,则香港法院管辖的协议也随之无效
    B、如乙公司在内地两省均有财产,甲公司可向两省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C、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免除执行费用
    D、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提交的文件无中文文本,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答案:D
    解析:
    【考点】中国与内地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详解】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3、5、6、15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向内地法院提交的申请书应当用中文制作。所附司法文书及其相关文件未用中文制作的,应当提供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故选项D正确。管辖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解除不影响管辖协力的效力,选项A错误。两个或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选项B错误。申请人依据本安排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应当根据执行地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或者法院费用。故选项C错误。

  • 第5题:

    香港某公司出售一批商品给美国ABC Co.,美国银行开来一份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香港某银行按香港公司委托,将信用证转让给我进出口公司,如信用证内未对转让费作明确规定,按惯例应由()。

    A.我某进出口公司负担

    B.香港某公司负担

    C.美国ABC Co.负担

    D.香港某银行负担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