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手中持有一张汇票,该汇票的出票人是李某、背书人是钱某、保证人是赵某、付款人是万某,汇票到期日为2005年6月10日,2005年5月28日万某因病去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张某的票据权利如何得到维护?A.李某、钱某和赵某对其承担连带责任B.张某如果选择只向李某和钱某主张其票据权利,应先向钱某主张,再向李某主张C.持票人可以选择只向钱某一个主张其票据权利D.持票人对钱某进行追索后,钱某取得与张某相同的票据权利

题目

张某手中持有一张汇票,该汇票的出票人是李某、背书人是钱某、保证人是赵某、付款人是万某,汇票到期日为2005年6月10日,2005年5月28日万某因病去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张某的票据权利如何得到维护?

A.李某、钱某和赵某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B.张某如果选择只向李某和钱某主张其票据权利,应先向钱某主张,再向李某主张

C.持票人可以选择只向钱某一个主张其票据权利

D.持票人对钱某进行追索后,钱某取得与张某相同的票据权利


相似考题
更多“张某手中持有一张汇票,该汇票的出票人是李某、背书人是钱某、保证人是赵某、付款人是万某, ”相关问题
  • 第1题:

    下列情况中票据持有人可以取得票据权利的是:( )

    A.甲公司与张某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以张某为收款人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张某将汇票赠与王某,张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

    B.赵某拾得一张支票

    C.陈某偷得一张支票

    D.李某因病死亡,李某之子继承一张以李某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


    正确答案:D
    根据《票据法》第10~11条的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由此可知,D选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票据债务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选项中,张某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应取得票据权利,王某系赠与所得票据,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张某,所以王某也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所以BC选项不正确。

  • 第2题:

    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款,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协议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的权利为( )。

    A.请求李某返还汇票

    B.请求李某返还l0万元现金

    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核票据基础关系和票据关系的关系。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买卖合同)解除或无效,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

  • 第3题:

    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款,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协议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的权利为( )。

    A.请求李某返还汇票
    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
    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基础关系和票据关系。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买卖合同)解除或无效,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

  • 第4题:

    王某持有已到期的汇票到银行兑付时被拒绝付款,此时王某可以向以下那些人行使追索权?( )

    A.该汇票的出票人李某

    B.王某的前手张某

    C.贾某(在该汇票到期前,王某曾将该汇票背书给贾某,其后因业务关系贾某又将该汇票背书给王某)

    D.C项中贾某的保证人


    正确答案:AB
    AB【解析】本题考查票据被拒付时追索人的范围。《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选项A、B当选,因王某先背书给贾某,后贾某虽又背书给王某,但王某仍是贾某的前手,故当该汇票被拒付时,贾某不须向王某承担汇票的债务责任。贾某不承担责任,其保证人也就不承担责任,选项C、D排除。

  • 第5题: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以下的背书行为中具有《票据法》上效力的是:()

    A:张某将一张出票人标有“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背书转让给甲公司
    B:王某将一张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汇票中的3万元转让给陈某
    C:吴某将被拒绝承兑的汇票背书给乙公司
    D:于某将一张支票背书转让

    答案:C,D
    解析:
    【考点】追索权。详解:《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故A选项中的行为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不当选。第33条第2款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故B选项中的行为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不当选。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故期后背书由背书人承担汇票责任,其并非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C选项当选。第93条第1款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可见,支票可以背书转让,故D选项中的行为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