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律师行政法律责任追究的叙述,错误的是?( )
A.郑律师以诋毁其他律师的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其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
B.辛律师在一次刑事辩护案件中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处罚
C.王律师在一次民事诉讼活动中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D.李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1题:
A、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指导
B、律师行业协会管理
C、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
D、律师自律
第2题:
郑某因父亲被犯罪分子杀害,委托甲律师代理刑事诉讼,乙律师代理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甲、乙两律师各自的诉讼地位独立,互不影响 B.甲、乙两律师均有权协助郑某向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C.甲律师也可以在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指导郑某参加调解 D.郑某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的,乙律师应协助其提出上诉
第3题:
第4题:
A、制定律师行业规范
B、执业律师的培训
C、律师维权
D、授予律师资格证
第5题:
下列关于律师行政法律责任追究的叙述,正确的是:( )。
A.郑律师以诋毁其他律师的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有关部门欲给予其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该处罚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作出
B.辛律师在一次刑事辩护案件中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处罚
C.王律师在一次民事诉讼活动中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司法厅吊销其执业证书
D.在诉讼活动中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考点」律师惩戒制度「解析」《律师法》第47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良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第48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第49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八)
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依照上述法条可知。只有B项中对于律师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是正确的,ACD项的表述都是错误的,都有违于法律规定。故只有B项为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