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实四甲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以抢劫罪论处 B.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C.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D.应以强迫交易罪论处

题目

关于事实四甲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以抢劫罪论处 B.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C.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D.应以强迫交易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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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B.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C.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D.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定罪。参见《刑法》第238条对非法拘禁罪之规定、第247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的规定以及第292条对聚众斗殴罪的规定。

  • 第2题:

    甲知道乙计划前往丙家抢劫,为帮助乙取得财物,便暗中先赶到丙家,将丙打昏后离去(丙受轻伤)。乙来到丙家时,发现丙已昏迷,以为是丙疾病发作晕倒,遂从丙家取走价值5万元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

    A.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甲对乙的行为负责,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对乙以盗窃罪论处
    B.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对甲、乙二人均应以抢劫罪论处
    C.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甲既构成故意伤害罪,又构成盗窃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D.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乙无须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对乙应以盗窃罪论处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存在三种情况:片面的共同实行、片面的教唆、片面的帮助。理论上,普遍承认片面的帮助犯,对片面实行、片面教唆能否按共同犯罪处理,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尚有争议。本题考查片面实行的情况。片面实行(正犯),指实行犯罪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如果肯定片面共同正犯按共犯论处的话,当片面共同正犯的行为与不知情一方的行为造成的结果有因果关系时,则片面共同正犯应对该结果负责,不知情的一方不对片面正犯人的行为造成的结果负责。否定片面共同正犯的话,两人分别各自定罪。
    A项,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甲是片面共同正犯,甲应对乙取走财物结果负责,即甲基于抢劫的意思,先使用暴力压制丙反抗,再利用乙的行为取走丙的财物,结论是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乙不知情,乙不对甲的暴力行为负责,只对自己的取财行为负责,对乙只能以盗窃罪论处。故A项正确。
    B项,乙虽然一开始有抢劫意思,但进入丙家后,犯罪意思已经变为盗窃,也只实施了盗窃行为,乙也不对甲之前的暴力行为负责,乙不可能成立抢劫罪。故B项错误。
    C项,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对甲、乙分别定罪。甲将丙打成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甲是以打伤丙的方式帮助乙之后盗窃,又构成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故C项正确。
    D项,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乙不知道甲的存在,乙之后的盗窃行为和甲的伤害行为也无任何因果关系,乙无须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对乙应以盗窃罪论处。故D项正确。

  • 第3题:

    共用题干
    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张某到加盟店欲批发1万元调味品,见甲态度不好表示不买了。甲对张某拳打脚踢,并说“涨价2000元,不付款休想走”。张某无奈付款1.2万元买下调味品。(事实四)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随后,四处散发宣传单,声称为加盟店筹资,承诺3个月后还款并支付银行定期存款2倍的利息。甲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高利贷出,赚取息差。(事实五)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后因亏空巨大,甲将余款500万元交给其子,跳楼自杀。(事实六)请回答第86~91题。

    关于事实四甲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以抢劫罪论处
    B: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C: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D:应以强迫交易罪论处

    答案:D
    解析:
    【考点】购买假币罪;走私假币罪;属人管辖原则【详解】甲用1万元购买假币10万元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因此A的说法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因此购买假币的数额是以假币的总面值计算的,而不是扣除成本,因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甲是中国人,按照属人管辖的原则,我国有权审理本案,而不是保护管辖原则,因此C是错误的。走私假币罪的客观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境的行为。因此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D。
    【考点】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详解】赵某是赵氏调味品公司的员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甲将2万元真币送给赵某,请求其帮忙加盟的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此A的说法是错误的。甲将10万假币冒充真币送给赵某,不构成诈骗罪。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163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赵某收受甲的财物,明知甲不符合加盟条件,仍为其办理加盟事宜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C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不具备该主体条件,因此不能成立该罪。所以D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
    【考点】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甲未经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即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因此A是正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144条的规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销售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甲明知“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仍予以销售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B正确。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甲销售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的不合格调味品,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此C是正确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因此D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考点】强迫交易罪【详解】对于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明确规定,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因此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及支付钱款的情况综合判断。本案中,张某到加盟店的目的是批发1万元调味品,只是因甲的态度不好打算离开,因此甲从事的是正常商品买卖。虽然甲迫使乙多交2000元,但是与合理价钱相比,二者相差并不是很大,因此应认定甲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所以D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考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详解】超过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4倍的贷款利息,超过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至于刑事方面的责任,如果只是普通的民间借贷,一般来说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若是扰乱了市场秩序则构成犯罪。题干显示甲以银行定期存款4倍的高息放贷,很快赚了钱,并未提及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因此不应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A、D的说法是错误的。我国《刑法》第176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甲虚构事实,以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从社会上筹得资金1000万,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构成诈骗罪,因此B、C是正确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
    【考点】集资诈骗罪【详解】依照《刑法》第192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甲资金链断裂无法归还借款,但仍继续扩大宣传,又吸纳社会资金2000万,以后期借款归还前期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金额为2000万元。因此A、B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199条的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C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64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因此D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 第4题:

    关于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名的界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B.寻衅滋事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仍然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因为这些行为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C.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
    D.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动机和起因不同,前者往往事出有因,要满足某种个人的要求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罪名的竞合关系。因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仍构成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寻衅滋事罪是基于寻求刺激的动机,无端生事。

  • 第5题:

    甲知道乙计划前往丙家抢劫,为帮助乙取得财物,便暗中先赶到丙家,将丙打昏后离去(丙受轻伤)。乙来到丙家时,发现丙已昏迷,以为是丙疾病发作晕倒,遂从丙家取走价值5万元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甲对乙的行为负责,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对乙以盗窃罪论处
    B.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对甲、乙二人均应以抢劫罪论处
    C.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甲既构成故意伤害罪,又构成盗窃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D.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乙无须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对乙应以盗窃罪论处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存在三种情况:片面的共同实行、片面的教唆、片面的帮助。理论上,普遍承认片面的帮助犯,对片面实行、片面教唆能否按共同犯罪处理,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尚有争议。本题考查片面实行的情况。片面实行(正犯),指实行犯罪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如果肯定片面共同正犯按共犯论处的话,当片面共同正犯的行为与不知情一方的行为造成的结果有因果关系时,则片面共同正犯应对该结果负责,不知情的一方不对片面正犯人的行为造成的结果负责。否定片面共同正犯的话,两人分别各自定罪。
    A项,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甲是片面共同正犯,甲应对乙取走财物结果负责,即甲基于抢劫的意思,先使用暴力压制丙反抗,再利用乙的行为取走丙的财物,结论是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乙不知情,乙不对甲的暴力行为负责,只对自己的取财行为负责,对乙只能以盗窃罪论处。故A项正确。
    B项,乙虽然一开始有抢劫意思,但进入丙家后,犯罪意思已经变为盗窃,也只实施了盗窃行为,乙也不对甲之前的暴力行为负责,乙不可能成立抢劫罪。故B项错误。
    C项,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对甲、乙分别定罪。甲将丙打成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甲是以打伤丙的方式帮助乙之后盗窃,又构成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故C项正确。
    D项,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乙不知道甲的存在,乙之后的盗窃行为和甲的伤害行为也无任何因果关系,乙无须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对乙应以盗窃罪论处。故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