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中国女子王霞勤与英国男子克里斯·桑德在加拿大温哥华结婚,婚后夫妻俩一直居住于加拿大温哥华。2003年3月王霞勤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2004年2月获批准。2004年6月王霞勤向英国有关部门提出加入英国国籍的申请,但因其从未在英国居住,英国有关部门拒绝了其入籍请求。2006年8月,克里斯·桑德夫妇获得在加拿大的定居资格。2007年1月,王霞勤在回中国探亲期间,与中国浙江某乡镇企业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因合作条件及利益分配等问题发生纠纷诉至中国某人民法院。我国法院受

题目

1999年5月中国女子王霞勤与英国男子克里斯·桑德在加拿大温哥华结婚,婚后夫妻俩一直居住于加拿大温哥华。2003年3月王霞勤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2004年2月获批准。2004年6月王霞勤向英国有关部门提出加入英国国籍的申请,但因其从未在英国居住,英国有关部门拒绝了其入籍请求。2006年8月,克里斯·桑德夫妇获得在加拿大的定居资格。2007年1月,王霞勤在回中国探亲期间,与中国浙江某乡镇企业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因合作条件及利益分配等问题发生纠纷诉至中国某人民法院。我国法院受理此案后,关于王霞勤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A.中国法

B.英国法

C.加拿大法

D.中国法或加拿大法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考点]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
[答案及解析]C。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本题中,正霞勤2004年2月丧失了中国国籍,但申请加入英国国籍又被拒绝,所以在国籍状态上属于无国籍人。王霞勤2006年8月获得了在加拿大的定居资格,并且王霞勤从l999年就。一直居住在加拿大,因此很容易认定王霞勤的经常居住地为加拿大。所以其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加拿大法。选项C正确。请大家一定要注意,2010年新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的这一部分内容改变较大,将原来以国籍国为基准判断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简化为单纯依靠经常居住地判断。
更多“1999年5月中国女子王霞勤与英国男子克里斯·桑德在加拿大温哥华结婚,婚后夫妻俩一直居住 ”相关问题
  • 第1题:

    王涛结婚前一直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结婚后夫妻俩仍旧住在父母家。像王涛这样的家庭类型属于( )。

    A.核心家庭

    B.主干家庭

    C.单亲家庭

    D.多亲家庭


    正确答案:B
    一个家庭可以同时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同类型的家庭,例如, 一个领养的家庭同时也可以是联合家庭。另外,随着家庭成员的成长,家庭的结构也会发生 变化。例如,核心家庭的子女长大成家之后,如继续与父母亲生活在一起,核心家庭就会转 变成主干家庭或者联合家庭。故答案选B。

  • 第2题:

    共用题干
    刘先生与何女士与1976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刘飞。2004年1月刘飞与王清结婚,王清在国有公司工作,并于2005年生一女刘霞。2006年刘飞不幸因公牺牲,得到政府抚恤金20万元,王清未再改嫁而尽心尽力照顾刘先生和何女士。20017年刘先生逝世,留下房屋6间,存款10万元,另有承包的山地100亩。刘先生留有遗嘱,房屋留给何女士,存款给刘霞。7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刘先生没有立遗嘱,其遗产应当法定继承,则继承人为()。
    A:何女士
    B:王清
    C:何女士、王清
    D:何女士、王清、刘霞注:刘霞是代位继承。

    答案:D
    解析:

  • 第3题:

    姚峰结婚前一直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结婚后夫妻俩仍旧住在父母家。这种家庭类型属于()。

    A:核心家庭
    B:联合家庭
    C:主干家庭
    D:寄养家庭

    答案:C
    解析:
    根据家庭的结构特征可以把现代生活中的家庭分为六种类型:①核心家庭,指由一对夫妻以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②主干家庭,指由父母和一对已婚子女组成的家庭;③联合家庭,指父母亲和多对已婚子女组成的家庭;④领养家庭,指通过法律长久收养子女的家庭;⑤寄养家庭,指父母亲暂时托管和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家庭;⑥单亲家庭,指由父亲或者母亲一方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家庭。

  • 第4题:

    中国公民甲与法国人乙在英国认识并结婚。婚后两人定居加拿大,但一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要离婚,当地法院已受理他们的案件,那么适用( )的法律。

    A.中国

    B.法国

    C.英国

    D.加拿大


    参考答案:D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故本题选择D。

  • 第5题:

    英国人皮特与中国女子黄某结婚,皮特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智利均有住所,与黄某 发生纠纷时,皮特住在北京某饭店,中国法院受理两人的婚姻纠纷需要适用皮特的经常居住地 法律,但法院无从查明其经常居所。请问我国法院应以何国法律?
    A.美国法律 B.加拿大法律
    C.智利法律 D.中国法律


    答案:D
    解析:
    《涉外法律适用法》第20条规定.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 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