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予6月1目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题目

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予6月1目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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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答案:C
    解析:
    【考点】债的移转;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详解】本案中,甲、乙、丙达成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实质是甲、丙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并经过债权人乙的同意,电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仍然是甲与乙。在A选项中,因为丙未能按约付款,乙可以对甲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所以A项错误。在B选项中,因为丙非买卖合同当事人,其无权要求乙向自己交付电梯,所以B项错误。因为《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丙公司因为电梯发生严重事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合同当事人甲根据《合同法》第68条对乙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所以债务承受人丙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所以C选项正确。债务转移后由新的债务人承担清偿义务,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清偿债务,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所以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C。

  • 第2题:

    2019年9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10月1日付款,乙公司10月15日交付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10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A

  • 第3题:

    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C 选项A错误。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协议,其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题中,丙公司负有先付款的义务,在丙公司没有付款之前,乙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拒绝甲公司要求交货的请求。 选项B错误。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是债务承担协议,而非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因此,丙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选项C正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有丧失商业信誉的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本题中,丙公司负有先给付义务,但是根据题干给出信息看,丙公司有证据证明乙公司有丧失商业信誉的行为,即“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且质监局已介入调查”,因此,丙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选项D错误。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协议,即甲公司将自己对乙公司的付款义务完全转移给了丙公司,甲公司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丙公司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因此,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付款,无权再要求甲公司付款,更无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 第4题:

    2018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协议,其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本题中,丙公司负有先付款的义务,在丙公司没有付款之前,乙公司有权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甲公司要求交货的请求。所以选项A错误。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是债务承担协议,而非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因此,丙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所以选项B错误。本题中,丙公司负有先给付义务,但是根据题干中给出的信息看,丙公司有证据证明乙公司有丧失商业信誉的行为,即“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且质监局已介入调查”。因此,丙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所以选项C正确。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协议,即甲公司将自己对乙公司的付款义务完全转移给了丙公司,甲公司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付款,无权再要求甲公司付款,更无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所以选项D错误。

  • 第5题:

    1、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批彩电,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则()

    A.应由乙公司先交付彩电,甲公司再付款

    B.应由甲公司先付款,乙公司再交付彩电

    C.乙公司可在交付彩电前要求甲公司付款

    D.甲公司可在乙公司交付彩电的同时付款


    甲公司可在乙公司交付彩电的同时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