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建设委员会以某公司的房屋占压输油、输气管道线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要求某公司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但某公司逾期未拆除。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若法律、法规赋予某市建设委员会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法院即应不受理其申请B.某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向其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接受申请的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D.若在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前,某公司已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诉讼,法院无权在诉讼期间执行拆除决定

题目

某市建设委员会以某公司的房屋占压输油、输气管道线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要求某公司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但某公司逾期未拆除。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若法律、法规赋予某市建设委员会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法院即应不受理其申请

B.某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向其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接受申请的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D.若在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前,某公司已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诉讼,法院无权在诉讼期间执行拆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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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市政府以多次对生猪注水为由取消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厂资格。该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公司可以要求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B:至少3名复议人员参加审理
    C:该公司可以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其生猪是否注水
    D:某公司对复议决定逾期未起诉时,该复议决定才生效

    答案:A,C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综合上述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书面审理,但也可言词审理,甚至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市政府的决定是取消某公司的资格,显然属于重大案件。故A项正确。该条例第3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据此,至少2名复议人员即可,故B项错误。该条例第37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根据该条“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规定,C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行政复议决定自送达时即生效,而非起诉期限届满时才生效,故D项错误。

  • 第2题:

    (2013年)某市规划局认定刘某所建房屋违反规划,向刘某送达《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刘某在15日内拆除房屋。到期后,刘某未拆除所建房屋,市规划局送达《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刘某在10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所建房屋。根据行政法理论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市规划局通知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程序要求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
    B.《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可诉性
    C.《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征收决定,不具有可诉性
    D.《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属于强制执行前的催告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E.《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具有可诉性

    答案:B,D
    解析:
    (1)《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处罚,是对违章建筑行为的制裁,具有可诉性;(2)《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前的催告,是行政事实行为,一般不具有可诉性。

  • 第3题:

    某市规划局认定刘某所建房屋违反规划,向刘某送达《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刘某在15日内拆除房屋。到期后,刘某未拆除所建房屋,市规划局送达《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刘某在10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所建房屋。根据行政法理论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市规划局通知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程序要求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
    B.《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可诉性
    C.《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征收决定,不具有可诉性
    D.《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属于强制执行前的催告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E.《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具有可诉性

    答案:B,D
    解析:
    (1)《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处罚,是对违章建筑行为的制裁,具有可诉性;(2)《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前的催告,是行政事实行为,一般不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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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题:

    某市建设委员会以某公司的房屋占压输油、输气管道线为由,认定其为非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要求某公司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并予以公告。但某公司逾期未拆除,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某市建设委员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律赋予某市建设委员会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法院即应不受理其申请
    B:某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向其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C: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市建设委员会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D:法律赋予某市建设委员会强制执行权,某市建设委员会可以选择自行强制执行,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答案:A,C
    解析:
    根据《行诉解释》第87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但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法律对此事项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选项AC正确,BD错误。

  • 第5题:

    (2013年)某市规划局认定刘某所建房屋违反规划,向刘某送达《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刘某在15日内拆除房屋。到期后,刘某未拆除所建房屋,市规划局送达《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刘某在10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拆除所建房屋。根据行政法理论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市规划局通知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程序要求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
    B.《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可诉性
    C.《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征收决定,不具有可诉性
    D.《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属于强制执行前的催告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E.《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具有可诉性

    答案:B,D
    解析:
    (1)《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处罚,是对违章建筑行为的制裁,具有可诉性;(2)《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前的催告,是行政事实行为,一般不具有可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