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何者有权向法院起诉?A.甲厂B.乙厂C.甲厂法定代表人D.乙厂法定代表人

题目

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何者有权向法院起诉?

A.甲厂

B.乙厂

C.甲厂法定代表人

D.乙厂法定代表人


相似考题
更多“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何者有权向法院起诉?A.甲厂B.乙厂C.甲厂法定代表人D.乙厂法定代表人”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牛奶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知名品牌乙牛奶厂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

    A、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

    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C、如果甲厂牛奶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牛奶,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D、如果乙厂牛奶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参考答案:ABD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 第2题:

    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何者有权向法院起诉?

    A.甲厂

    B.乙厂

    C.甲厂法定代表人

    D.乙厂法定代表人


    正确答案:ABCD

  • 第3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

    A.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
    B.甲公司发布高薪招聘广告,乙公司数名高管集体辞职前往应聘,甲公司予以聘用
    C.甲电器厂产品具有严重瑕疵,媒体误报道为乙电器厂产品,甲厂未主动澄清
    D.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A项:《反不正"-3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属于诋毁竞争对手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正确,当选。
    B项:甲公司发布招聘广告,并聘用乙公司跳槽而来的数名高管并无违法之处,属于正当的商业行为。《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本题中,甲公司只是发布广告而已,并无针对乙公司的损害行为,而且不存在聘用乙公司在职员工的情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媒体错误报道乙电器厂产品存在重大瑕疵,甲电器厂并无义务发布公告进行澄清。甲电器厂并未捏造事实诋毁乙电器厂声誉,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入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针对第1项中“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D项中,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考虑到生活中消费者购物时往往不会仔细辨别,足以认定两者存在混淆的可能,甲厂构成不正当竞争。故D项正确,当选。

  • 第4题:

    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2014年)

    A.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
    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C.如果甲厂白酒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白酒,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D.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 A、B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入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根据题意,乙酒厂的某种白酒是知名商品,即使该商品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即使甲酒厂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根据上述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混淆行为,因此A、B项表述错误,当选。
    C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足以使消费者误认是构成混淆行为的要件之一,若不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则不构成混淆行为。C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D项:混淆行为中的消费者,是指一般的社会公众,判断是否足以引起误认应当以一般社会公众的知识、经验为准,而不能以具有丰富经验的消费者的知识、经验为准。D项表述错误,当选。

  • 第5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
    B、甲公司发布高薪招聘广告,乙公司数名高管集体辞职前往应聘,甲公司予以聘用
    C、甲电器厂产品具有严重瑕疵,媒体误报道为乙电器厂产品,甲厂未主动澄清
    D、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

    答案:A,D
    解析:
    【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A项符合上述诋毁商誉行为的构成要件。B项行为属于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选项中也未提及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故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C项中甲电器厂产品具有严重瑕疵,但误报道为乙电器厂,甲电器厂并没有故意捏造或散布关于乙电器厂产品的虚伪事实,故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属于混淆行为,D项中甲厂产品与乙厂相似,并使得消费者仔细辨别才能区别,因而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 第6题:

    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何者有权向法院起诉?

    A:甲厂
    B:乙厂
    C:甲厂法定代表人
    D:乙厂法定代表人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详解】根据《行诉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甲厂作为集体企业,被行政机关合并进入另一家集体企业,则甲厂、甲厂的法定代表人都有权提起诉讼。故A、C正确。同理,乙厂作为集体企业,被强令要求兼并甲厂,因此乙厂、乙厂的法定代表人都有权向法院起诉。故正确答案为ABCD。

  • 第7题:

    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约定,如果此次施工项目中标了,就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1000t,并为此交付了1万元定金。但是,甲建筑公司没有中标,也就没有去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则()。

    A.这1万元定金归乙水泥厂所有
    B.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2万元
    C.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1万元
    D.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5000元

    答案:C
    解析:
    2020版教材P126 / 2019版教材P125
    主合同与从合同一节的理解。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定金罚则中要求主合同必须有效,题目中施工项目没有中标,即主合同不成立,定金合同的从属性决定此时定金罚则并不适用。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1万元。

  • 第8题:

    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约定,如果此次施工项目中标了,就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1000吨,并为此交付了1万元定金。但是,甲建筑公司没有中标,也就没有去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则( )。

    A. 这1万元定金归乙水泥厂所有
    B. 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2万元
    C. 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1万元
    D. 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5000元


    答案:C
    解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在本题中,甲乙之间的水泥购销合同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甲中标时合同成立。后甲没有中标,因此合同不成立。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定金的性质是一个违约定金,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

    因此,合同不成立,乙水泥厂应当返还甲支付的1万元定金,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 第9题:

    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签订了一个水泥供货合同,并且预交了水泥款,后来经过各方协商同意,由丙水泥厂代替乙水泥厂供货,但是,丙水泥厂却没有按约定进供货,则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 . 乙水泥厂向甲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 . 丙水泥厂向甲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 . 丙水泥厂向乙水泥厂承担违约责任
    D . 乙水泥厂和丙水泥厂向甲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解析:
    在该案例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为甲建筑公司和乙水泥厂,因此,乙水泥厂应向甲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有同学说选择C,请看下面的分析: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本地重点要考察的是债务人乙水泥厂要向甲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C中所说的情况并不一定能保证丙公司和乙公司之间有合同关系,如果对方只是朋友关系没有合同关系的时候,丙公司也是不用赔偿的

  • 第10题:

    多选题
    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2014年真题]
    A

    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

    B

    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C

    如果甲厂白酒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白酒,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D

    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正确答案: B,D
    解析:
    A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由此可知,混淆行为并不要求被仿冒的知名商品取得外观设计专利,只要是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其他标志,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其他标志的行为即属于混淆行为。
    B项,混淆的要素不仅限于厂名、厂址和商标,图案、色彩等因素也可能成为混淆的对象。
    CD两项,对知名商品其他标志的假冒仿冒,一般的消费者能够分辨二者的区别,不会导致“混淆”的结果,就不会构成混淆行为,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即一般的消费者会产生混淆,也构成混淆行为。

  • 第11题:

    多选题
    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18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18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下列有权向法院起诉的有(    )。
    A

    甲厂

    B

    乙厂

    C

    甲厂法定代表人

    D

    乙厂法定代表人

    E

    甲厂职工


    正确答案: B,C
    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何者有权向法院起诉?(  )[2008年真题]
    A

    甲厂

    B

    乙厂

    C

    甲厂法定代表人

    D

    乙厂法定代表人


    正确答案: D,A
    解析:
    《行诉解释》第16条第3款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本题中,甲厂、乙厂均为非国有企业,而行政机关强令将甲厂并入乙厂,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故甲厂、乙厂、甲厂法定代表人、乙厂法定代表人,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且法定代表人可以独立起诉,并不以乙企业是否实际存在为前提。

  • 第13题:

    A市的甲厂将货物托运给B市的乙厂,与丙运输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手续。在货物运至乙厂前,甲厂因业务需要变更该运输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此案的表述正确的有()。

    A.甲厂有权变更货物到达地

    B.甲厂有权变更收货人

    C.丙公司有权依照原合同履行

    D.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厂支付相应的费用


    正确答案:ABD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正确答案是ABD.

  • 第14题:

    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

    A.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
    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C.如果甲厂白酒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白酒,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D.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 A、B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入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根据题意,乙酒厂的某种白酒是知名商品,即使该商品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即使甲酒厂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根据上述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混淆行为,因此A、B项表述错误,当选。
    C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足以使消费者误认是构成混淆行为的要件之一,若不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则不构成混淆行为。C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D项:混淆行为中的消费者,是指一般的社会公众,判断是否足以引起误认应当以一般社会公众的知识、经验为准,而不能以具有丰富经验的消费者的知识、经验为准。D项表述错误,当选。

  • 第15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2年)

    A.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
    B.甲公司发布高薪招聘广告,乙公司数名高管集体辞职前往应聘,甲公司予以聘用
    C.甲电器厂产品具有严重瑕疵,媒体误报道为乙电器厂产品,甲厂未主动澄清
    D.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A项:《反不正"-3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属于诋毁竞争对手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正确,当选。
    B项:甲公司发布招聘广告,并聘用乙公司跳槽而来的数名高管并无违法之处,属于正当的商业行为。《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本题中,甲公司只是发布广告而已,并无针对乙公司的损害行为,而且不存在聘用乙公司在职员工的情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媒体错误报道乙电器厂产品存在重大瑕疵,甲电器厂并无义务发布公告进行澄清。甲电器厂并未捏造事实诋毁乙电器厂声誉,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入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针对第1项中“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D项中,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考虑到生活中消费者购物时往往不会仔细辨别,足以认定两者存在混淆的可能,甲厂构成不正当竞争。故D项正确,当选。

  • 第16题:

    甲厂经营亏损与乙厂合并组成Y公司,甲厂所欠债务应由(  )来清偿。

    A.甲厂
    B.乙厂
    C.甲、乙两厂分别
    D.Y公司

    答案:D
    解析:
    本题属于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情形。

  • 第17题:

    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
    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C、如果甲厂白酒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白酒,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D、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答案:A,B,D
    解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混淆行为是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由此可以看出,混淆行为并不要求被仿冒的知名商品取得外观设计专利,A项判断错误;混淆的要素不仅限于厂名、厂址和商标,可能是图案、色彩等因素也可能成为混淆的对象,故B项判断错误;一般的消费者能够分辨二者的区别,不会导致“混淆”的结果,就不会构成混淆行为,因而C项判断正确,D项判断错误。

  • 第18题:

    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约定,如果此次施工项目中标了,就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1000t,并为此交付了1万元人民币定金。但是,甲建筑公司没有中标,也就没有去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则(  )。

    A.这1万元人民币定金归乙水泥厂所有
    B.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2万元人民币
    C.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1万元人民币
    D.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5000元人民币

    答案:C
    解析:
    2019版教材P32页
    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只是约定,并未签订合同,也并未不履行债务。@##

  • 第19题:

    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签订了一个水泥供货合同,并且预交了水泥款,后来经过各方协商同意,由丙水泥厂代替乙水泥厂供货,但是,丙水泥厂却没有按约定进供货,则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乙水泥厂向甲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丙水泥厂向甲建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丙水泥厂向乙水泥厂承担违约责任
    D.乙水泥厂和丙水泥厂向甲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解析:
    2020版教材P175 / 2019版教材P174
    《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第三人不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本题中甲与丙公司是没有签订合同的,只是三方协商约定。如果丙不履行约定,甲肯定还是按照合同来,找乙追究责任。

  • 第20题:

    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约定,如果此次施工项目中标了,就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1000t,并为此交付了1万元定金。但是,甲建筑公司没有中标,也就没有去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则( )。

    A、这1万元定金归乙水泥厂所有
    B、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2万元
    C、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1万元
    D、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5000元

    答案:C
    解析:
    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定金罚则中要求主合同必须有效,题目中施工项目没有中标,即主合同不成立,定金合同的从属性决定此时定金罚则并不适用。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1万元。

  • 第21题:

    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何者有权向法院起诉()

    • A、甲厂
    • B、乙厂
    • C、甲厂法定代表人
    • D、乙厂法定代表人
    • E、某市建筑装潢公司法定代表人

    正确答案:A,B,C,D

  • 第22题:

    问答题
    甲公司同时向乙厂、丙厂发出两份电报,电报称:我公司需要河沙200吨,责厂如有货,请与见电报之次日用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派员验货后购买。收到电报后,乙厂和丙厂分别向甲公司拍发了电报并提供了河沙型号、价格、数量。丙厂发报同时,用火车将200吨河沙发往甲公司所在地的车站。收到乙厂、丙厂的电报后,甲公司决定购买乙厂的河沙,派人验货后签订了合同。丙厂的200吨河沙到达甲公司的铁路专用线后,丙厂代表找甲公司索要货款,甲公司称其已购买了乙厂的河沙,拒收丙厂的河沙。丙厂向法院起诉。其根据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向乙厂、丙厂拍发的电报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2)乙厂、丙厂向甲公司拍发的电报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3)甲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2年真题]
    A

    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

    B

    甲公司发布高薪招聘广告,乙公司数名高管集体辞职前往应聘,甲公司予以聘用

    C

    甲电器厂产品具有严重瑕疵,媒体误报道为乙电器厂产品,甲厂未主动澄清

    D

    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


    正确答案: A,D
    解析:
    A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题中,甲的行为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乙的商业信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B项,甲公司通过发布招聘广告聘用乙公司跳槽而来的数名高管,并无针对乙公司的损害行为,其行为不违法,属于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
    C项,媒体错误报道乙电器厂产品存在重大瑕疵,甲电器厂并无义务发布公告进行澄清。甲电器厂自始至终并未实施过侵害其他经营者利益的行为,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D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使消费者需要仔细辨认才可区分,足以构成消费者对该商品的误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

  • 第24题:

    多选题
    甲厂是某县建筑公司F属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9年1月经批准该建筑公司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9年2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该建筑公司的早前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若对此并入行为不服,下列有权向法院起诉的是:
    A

    乙厂

    B

    甲厂法定代表人

    C

    乙厂法定代表人

    D

    甲厂


    正确答案: B,D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