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结婚,住在A市,生有一女。后甲在B市遇到丙女,甲隐瞒了婚史与丙登记结婚,并在B市购得住房一套与丙生活。2年后丙以感情不和为由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乙闻讯后也欲向B市法院起诉甲,要求确认在B市的住房为自己与甲的共同财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法院应将乙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B.法院应当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C.法院应将乙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法院应中止丙诉甲一案的审理,在处理完乙诉甲一案后再继续审理

题目

甲与乙结婚,住在A市,生有一女。后甲在B市遇到丙女,甲隐瞒了婚史与丙登记结婚,并在B市购得住房一套与丙生活。2年后丙以感情不和为由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乙闻讯后也欲向B市法院起诉甲,要求确认在B市的住房为自己与甲的共同财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法院应将乙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法院应当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

C.法院应将乙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法院应中止丙诉甲一案的审理,在处理完乙诉甲一案后再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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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张某和薛某均为甲市人,双方在乙市登记结婚,后薛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薛某服刑1年后张某将户口迁至丁市,欲起诉尚在服刑的薛某,要求离婚,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正确答案:D
    [答案] D。[解析]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 第2题:

    张某和薛某均为甲市人,双方在乙市登记结婚,后薛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薛某服刑1年后张某将户口迁至丁市,欲起诉尚在服刑的薛某离婚,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本题中,张某的户口所在地在丁市,由丁市法院管辖。

  • 第3题:

    甲与乙结婚,住在A市,生有一女。后甲在B市遇到丙女,甲隐瞒了婚史与丙登记结婚,并在B市购得住房一套与丙共同生活。2年后丙以感情不和为由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乙闻讯后也欲向B市法院起诉甲,要求确认在B市的住房为自己与甲的共同财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法院应将乙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法院应当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
    C.法院应当将甲、乙列为共同原告
    D.法院应将乙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D
    解析:
    考查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 第4题:

    张某和薛某均为甲市人,双方在乙市登记结婚,后薛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薛某服刑一年后张某将户口迁到丁市,欲起诉与尚在服刑的薛某离婚,对此案哪一个法院有管辖权( )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正确答案:D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本题中,对被监禁的人薛某提起的诉讼应当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张某将户口迁至丁市,所以本案应由张某的户口所在地丁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正确答案为D项。

  • 第5题:

    甲与乙结婚,住在a市,生有一女市遇到丙女,甲隐瞒了婚史与丙登记结婚,并在b市购得住房1套与丙共同生活。2年后丙以感情不和为 由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乙闻讯后也欲向b市法院起诉甲,要求确认在 b市的住房为自己与甲的共同财产。法院应当如何处 理?( )
    a.法院应将乙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法院应当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
    c.法院应当将甲、乙列为共同原告
    d.法院应将乙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 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 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 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