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4万元。两年后,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 A.甲、乙之间的约定为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 C.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甲、乙之间约定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失去效力

题目

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4万元。两年后,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 A.甲、乙之间的约定为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 C.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甲、乙之间约定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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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在下列民事纠纷中,不应该按照相邻关系来处理的是( )。

    A.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因此引起的纠纷

    B.甲村在河流上游修建拦河坝,使乙村的水量骤减,因此引起的纠纷

    C.甲的土地被乙的土地包围,导致甲无法直接到达公共道路,于是甲在乙的土地上通 行,因此引起的纠纷

    D.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两年内乙不在自己的土 地上建造楼房,一个月后乙在自己的土地上建起两层小楼,因此引起的纠纷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相邻关系。选项D属于地役权纠纷,因此不适用相邻关系的原理及规 定。

  • 第2题:

    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4万元。两年后,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下列判断错误的是(  )。

    A.甲、乙之间的约定为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
    C.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甲、乙之间约定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失去效力
    E.甲、乙之间是关于地役权的约定

    答案:A,C,D
    解析:
    甲乙之间的合同是设立地役权的合同,而非对相邻关系的约定。甲转让房屋于丙,题中没有交代甲丙之间任何关于眺望权的约定,甲没有对丙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地役权本身并不因土地转让而失去效力。

  • 第3题:

    3、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20年内,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6000元。下列判断错误的是()

    A.甲乙之间的约定无效

    B.甲乙之间的约定是相邻权

    C.甲乙之间的约定是地役权

    D.如果乙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不知情的丙,丙也不能建高楼


    AC (1)选项AB: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4月1日)设立;(2)选项CD: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4题:

    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4万元。两年后,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甲、乙之间的约定为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
    C: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甲、乙之间约定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失去效力

    答案:A,B,C,D
    解析:
    (公布答案为ACD)。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合同是设立地役权的合同,而非对相邻关系的约定,故A项错误。题中没有交代甲丙之间任何关于眺望权的约定,故甲没有对丙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C项错误。地役权应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一并转移,甲乙之间关于地役权的约定并不失去效力,故D项错误。关于B项,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并未提到当事人登记的情况,应认为未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无权禁止丁建高楼,故本书认为,B项也是错误的。

  • 第5题:

    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B.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4000元
    C.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
    D.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

    答案:A
    解析: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地役权是指为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的不动产的权利。同时,设立地役权须订立书面合同。在本案中,甲、乙之间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并不成立地役权,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