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张某、赵某和王某四人分别出资5 万元、8 万元、20 万元和40 万元成立一家专营照相器材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王某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出资。公司成立后运营期间,李某以现金5 万元人股,并被公司聘为总经理。一次,法院在对公司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中查明王某的房产仅值20 万元。依我国公司法规定,以下处理正确的是:( )
A.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公司成立以后,刘、张、赵、王、李五人对成立前的出资不足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B.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王某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C.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越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D.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赵、李四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张某、李某、赵某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李某各出资20万元,赵某出资60万元。三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一次缴付出资。公司成立2年后张某欲转让其股权,李某、赵某均同意转让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下列优先购买权的处理方案中,正确的有()
A.经李某、赵某协商同意,各购买10万元
B.经李某、赵某协商同意,李某购买2万元,赵某购买18万元
C.李某与赵某协商不成,各购买10万元
D.李某与赵某协商不成,则李某购买5万元,赵某购买15万元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