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王某是未成年人,因此,王某没有证人资格,不能作为证人B.原告如果要在诉讼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C.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乙律师是目击案件情况发生的人,对方当事人丙可以向法院申请乙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如法院准许,则乙不得再作为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D.李某在法庭上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该书面证言能够代替证人出庭作证

题目

关于证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是未成年人,因此,王某没有证人资格,不能作为证人

B.原告如果要在诉讼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

C.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乙律师是目击案件情况发生的人,对方当事人丙可以向法院申请乙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如法院准许,则乙不得再作为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D.李某在法庭上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该书面证言能够代替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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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公安机关抓获一起抢夺案的犯罪嫌疑人黄某、王某。王某声称被错抓,公安机关决定组织人员对王某进行辨认。关于公安机关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让黄某单独对王某进行辨认

    B.将王某混在其他5名被辨认人当中

    C.让2名被害人一同对王某进行辨认

    D.在辨认时没有安排见证人在场


    参考答案:AD

  • 第2题:

    法官王某下班途中目睹了一起抢劫案件的经过,该案后起诉到王某所在法院,那么()。

    A.王某既可以作为法官也可以作为证人参与本案

    B.王某既不可以作为法官,也不可以作为证人参与本案

    C.王某应作为法官审理本案

    D.王某应作为证人作证


    参考答案:D

  • 第3题:

    关于证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是未成年人,因此,王某没有证人资格,不能作为证人
    B:原告如果要在诉讼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
    C: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乙律师是目击案件情况发生的人,对方当事人丙可以向法院申请乙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如法院准许,则乙不得再作为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D:李某在法庭上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该书面证言能够代替证人出庭作证

    答案:C
    解析:
    【考点】证人证言【详解】《民诉证据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所以A选项错误。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证人作证的方式应当是出庭,只有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能允许证人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即便如此,该书面证言仍应当接受质证。因此不能认为书面证言可以代替证人出庭作证,D选项错误。又《民诉证据规定》第5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所以B选项也是错误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64条规定,律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出庭。故C选项是正确答案。对于C选项的表述,还可以从所谓“证人优位性”的角度加以理解。

  • 第4题:

    某地发生一起以爆炸手段故意杀人致多人伤亡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王某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关于本案辨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证人甲辨认制造爆炸物的工具时,混杂了另外4套同类工具
    B、证人乙辨认犯罪嫌疑人时未同步录音或录像,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C、证人丙辨认犯罪现场时没有见证人在场,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D、王某作为辨认人时,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答案:A
    解析:
    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选项A)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选项B.C错误,《刑诉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同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检察院规则》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 第5题:

    某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室的法医王某一天下班途中,亲眼目睹了李某故意伤害案的经过。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王某既不能作鉴定人,又不能作证人
    B:王某应当作鉴定人,不能作证人
    C:王某应当作证人,但不能作鉴定人
    D:王某是本案的诉讼参与人

    答案:C,D
    解析:
    证人和鉴定人都属于诉讼参与人,但由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当证人的身份与鉴定人的身份冲突时,证人优先。

  • 第6题:

    下列关于证人资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 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 C、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 D、证人在刑事诉讼中没有优先地位

    正确答案:A,B,C

  • 第7题:

    某公安机关侦查员王某一天下班途中,亲眼目睹了李某故意伤害案的经过。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王某既不能作本案侦查人员,又不能作证人
    • B、王某既可以作本案侦查人员,又可以作证人
    • C、王某应当作证人,但不能作本案侦查人员
    • D、王某是本案的诉讼参与人

    正确答案:C,D

  • 第8题:

    有一天,某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室的法医王某在下班途中,亲眼目睹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不能做鉴定人,也不能做证人
    • B、王某可以做鉴定人,也可以做证人
    • C、王某应当做证人,但不能做鉴定人
    • D、王某是本案的诉讼参与人

    正确答案:C,D

  • 第9题:

    单选题
    关于证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张某只有11岁,因此张某没有证人资格,不能作为证人

    B

    原告如果要在诉讼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由原告先行垫付证人出庭作证所需的费用

    C

    被告如果要在诉讼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由原告先行垫付证人出庭作证所需的费用

    D

    证人贾某因路途遥远无法到庭作证,当事人甄某只能以书面证言代替证人出庭作证


    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3条第2款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张某可就其能力范围内的待证事实作证。
    BC两项,《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D项,《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当事人还可采取视听传输技术和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并非只有书面形式的方式可以代替证人出庭作证。

  • 第10题:

    单选题
    某地发生一起以爆炸手段故意杀人致多人伤亡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王某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关于本案辨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证人甲辨认制造爆炸物的工具时,混杂了另外4套同类工具

    B

    证人乙辨认犯罪嫌疑人时未同步录音或录像,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C

    证人丙辨认犯罪现场时没有见证人在场,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D

    王某作为辨认人时,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正确答案: A
    解析:
    AD两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1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BC两项,《高法解释》第90条第2款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①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②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③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④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⑤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⑥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 第11题:

    多选题
    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室的法医王下班途中,亲眼目睹了李某故意伤害案的经过,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王某既不能做鉴定人,又不能作证人

    B

    王某既可以做鉴定人,又可以作证人

    C

    王某应当做鉴定人,但不能作证人

    D

    王某是本案的诉讼参与人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多选题
    有一天,某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室的法医王某在下班途中,亲眼目睹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王某不能做鉴定人,也不能做证人

    B

    王某可以做鉴定人,也可以做证人

    C

    王某应当做证人,但不能做鉴定人

    D

    王某是本案的诉讼参与人


    正确答案: C,A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王某知道案件情况,因此,可以作为证人。王某是某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室的法医,具有鉴定人资格,因此可以做鉴定人。无论是证人或是鉴定人都属于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 第13题:

    下列关于证人资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C.证人只能是公民个人

    D.证人在刑事诉讼中没有优先地位

    E.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参考答案:ABCE

  • 第14题:

    关于证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 的?( )
    a.王某是未成年人,因此王某没有证人资格,不 能作为证人
    b.原告如果要在诉讼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
    c.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乙律师是目击案件情况 发生的人,对方当事人丙可以向法院申请乙作为证人 出庭作证,如法院准许,则乙不得再作为甲公司的诉讼 代理人
    d.李某在法庭上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 该书面证言能够代替证人出庭作证


    答案:C
    解析:
    。C项表述即“证人优先”规则,若证人身份 与其他诉讼中身份冲突时,则证人身份优先。

  • 第15题:

    有一天,某公安机关法医王某在下班途中,亲眼目睹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不能做鉴定人,也不能做证人
    B.王某可以做鉴定人,也可以做证人
    C.王某应当做证人,但不能做鉴定人
    D.王某是本案的诉讼参与人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证人与鉴定人。《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王某知道案件情况,因此可以作为证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优先性,所以王某应当担任证人,不能同时担任鉴定人。无论是证人或是鉴定人都属于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 第16题:

    共用题干

    韩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有证人王某和秦某作证证明韩某有违法行为。韩某经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证人证言的判断不正确的是:()
    A:王某和秦某必须出庭作证
    B:行政机关申请王某、秦某出庭作证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
    C:韩某还可以要求相关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D:如果查明王某系精神病患者,则王某不能作证

    答案:A,B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审判的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必须遵循的根据。详言之,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而对其作出裁判时,在有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法规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的根据,人民法院无权拒绝适用。故A项正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这是从总体和一般意义上对法律、法规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作出的规定,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我国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的等级、效力和地位并不相同,它们在行政审判中的作用也有差异;同时,低层级的法规规范必须符合高层级的法规规范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时,必须从法律规范整体结构上的规定来审查和裁判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单从某一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简单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故B项正确。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故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据此,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仅能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有效,还可审查判断其是否合理或适当。故D项错误。


    《行诉撤诉规定》第2条规定:“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四)第三人无异议。”根据该条第1项,A项应选;根据该条第2项,B项应选;根据该条第3项,D项应选;根据该条第4项,C项应选。


    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性规定,但并非没有例外。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可以选择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A选项忽视了证人提交书面证言的作证方式,故A项是错误的。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行政机关欲申请王某、秦某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而非开庭审理前,且需要取得人民法院许可。而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则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据此,B选项混淆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和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是错误的。行政诉讼证据中的证人包含了一类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原告和第三人的证人。《行诉证据规定》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3)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5)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王某如果系精神病患者,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不能作证。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故本题应选A、B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法院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的只能是部门规章,不包括地方政府规章,故A项错误。该《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补贴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据此,B项正确。上述第6条排除了WTO规则在反补贴行政案件中的直接适用力。故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98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涉外行政案件,是指原告或第三人中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行政案件。上述《规定》第2条规定:“与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机关提出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条第2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含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故D项“反补贴行政诉讼案件属于涉外行政案件”正确。但是,《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并无一般行政案件与涉外行政案件的区分,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应当适用该法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故D项“其审限规则与一般行政案件的不同”的说法错误。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需要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有关行政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力;(2)被诉行政行为的执行不需要等待其具有确定力。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据此,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根据该款第2项,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应审查是否具备相应条件才可裁定是否停止执行,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3项,法院依职权主动裁定停止执行,只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即避免执行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D项错误。


    《行诉法解释》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本题中,被告区建委将罚款改为20万元,也构成“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既然嘉泰公司对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也向某区法院起诉,故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罚款20万元进行审理。嘉泰公司对原罚款30万元的案件也未撤诉,故法院对罚款30万元、20万元均应审理并作出相应裁判,B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故C项正确。《行诉撤诉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据此,二审、再审期间,被诉行政行为也可发生改变。故D项错误。

  • 第17题:

    公安机关抓获一起抢夺案犯罪嫌疑人黄某、王某。王某声称被错抓,公安机关决定组织对王某进行辨认。关于公安机关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让2名被害人一同对王某进行辨认
    B:让黄某单独对王某进行辨认
    C:在辨认时没有安排见证人在场
    D:将王某混在其他5名被辨认人当中

    答案:B,C
    解析:
    【考点】辨认【详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0条第2款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据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第25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据此,在辨认的时候,不必安排见证人在场,选项C正确。第251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据此,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BC。【陷阱】选项B有歧义,是让王某单独辨认还是辨认现场只有王某一个人。

  • 第18题:

    某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室的法医王某一天下班途中,亲眼目睹了李某故意伤害案的经过。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王某既不能作鉴定人,又不能作证人
    • B、王某既可以作鉴定人,又可以作证人
    • C、王某应当作证人,但不能作鉴定人
    • D、王某是本案的诉讼参与人

    正确答案:C,D

  • 第19题:

    王某,12岁,在抢劫案案发时刚巧经过现场,亲眼目睹了被告人犯罪的全过程,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王某可以作为证人作证
    • B、开庭时,王某必须出庭作证
    • C、侦查人员询问王某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 D、王某只有12岁,不能作证人

    正确答案:B,D

  • 第20题:

    某人民法院的法官王某一天下班途中,亲眼目睹了李某寻衅滋事的经过。后该案由人民检察院起诉到了王某所在的人民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既不能作本案的审判人员,又不能作证人
    • B、王某既可以作本案的审判人员,又可以作证人
    • C、王某应当作证人,但不能作本案的审判人员
    • D、王某是本案的诉讼参与人

    正确答案:C,D

  • 第21题:

    多选题
    关于证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真题]
    A

    王某是未成年人,因此,王某没有证人资格,不能作为证人

    B

    原告如果要在诉讼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

    C

    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乙律师是目击案件情况发生的人,对方当事人丙可以向法院申请乙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如法院准许,则乙不得再作为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D

    李某在法庭上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书面证言,该书面证言能够代替证人出庭作证


    正确答案: C,B
    解析:
    AC两项,《民诉证据规定》第69条第1项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证人
    B项,《民诉解释》第1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C项,《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因此,在本题中,乙律师应当先履行其出庭作证的义务,一旦担任本案的证人,便不能再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
    D项,《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①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②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③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④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因此,证人经法院通知后有出庭作证的义务,非因特殊情形,不能以其他方式代替作证。

  • 第22题:

    问答题
    罪嫌疑人王某被控犯有强奸罪,王某辩称,案件发生时,他正在和他11岁的侄子看电影,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王某的侄子是未成年人,而且口吃,具有语言障碍,不能准确表达,不具有证人的资格,所以其侄子的证言不能在本案中作为证据来使用。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所说是否准确?王某的侄子的证言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准确。王某的侄子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本案中,王某的侄子虽然只有11岁,但是生理和精神都正常,确实知道王某是否具有作案时间,符合法律对证人的要求。王某的侄子虽然口吃,但并不影响他的准确表达,对证人的要求是“能够正确表达”,并不要求表达流畅等,证人口吃不会影响作证,所以王某的侄子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罪嫌疑人王某被控犯有强奸罪,王某辩称,案件发生时,他正在和他11岁的侄子看电影,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王某的侄子是未成年人,而且口吃,具有语言障碍,不能准确表达,不具有证人的资格,所以其侄子的证言不能在本案中作为证据来使用。证人的必要条件有哪些?

    正确答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作证的必要条求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确实知道案件真实情况。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4题:

    多选题
    下列关于证人资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B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C

    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D

    证人在刑事诉讼中没有优先地位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正确理解证人的资格,应掌握以下几点: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出身、成分、文化状况、财产状况、思想觉悟、表现好坏、社会地位等限制。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只是丧失作证资格的相对条件,这些人能不能作为证人,关键要看他们对客观事务能不能分清是非,能不能正确表达。
    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案件的当事人由于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证人。 
    4.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占有优先地位。凡是在刑事诉讼开始以前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应当优先作为证人参加诉讼,而不能作为本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加诉讼。
    5.证人只能是公民个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不具有证人资格。这是因为只有公民个人才能借感官感知案件事实,而法人和非法人团体本身并无这种感知能力。
    6.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应视为"特殊的证人"。见证人,是指与案件无关,仅在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和侦察实验等诉讼活动中,被司法人员邀请在现场观察并为此作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