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第 95~97 题。第 95 题 松园公司与天利公司协商劳务派遣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岗位,可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天利公司根据需要灵活决定B.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期限,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为四个周期,每个周期为半年,每个周期结束前订立新的劳务派遣协议C.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劳动报酬,应当

题目

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第 95~97 题。

第 95 题 松园公司与天利公司协商劳务派遣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岗位,可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天利公司根据需要灵活决定

B.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期限,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为四个周期,每个周期为半年,每个周期结束前订立新的劳务派遣协议

C.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劳动报酬,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

D.双方对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负保密义务,不得向包括李某在内的任何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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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天利公司将李某再派遣到自己的子公司。被李某拒绝。天利公司遂以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其退回松园公司。随后,松园公司以李某巳无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天利公司可以对李某进行再派遣,但不能因李某拒绝而将其退回

    B.松园公司不得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C.事某可以将天利公司或者松园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D.李某可以就其因劳动合同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请求天利公司和松园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
    [考点]劳动派遣中劳动合同的解除及救济
    [解析]本题公布答案为A,但我们认为正确答案应为AC。《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本题中,天利公司不得对李某进行再派遣;李某拒绝被派遣到另一个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属于用工单位可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天利公司不得依此将其退回。A选项错误,应选。由于天利公司将李某退回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因此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天利公司不但不得解除合同,在李某无工作期间,还应当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李某按月支付工资。B选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应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当劳动争议发生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不论李某是与天利公司还是松园公司发生劳动争议,都应当以天利公司和松园公司作为被申请人。C选项中李某可以选择被申请人的陈述是不正确的。C项也应选。考生请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即当劳动派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时,只有在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方为共同被告;一般情形下,以派遣单位为被告即可。《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李某可以就其因劳动合同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请求天利公司和松园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选项D正确,不应选。

  • 第2题: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
    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

    开发期间,由于政府实施商品房限购政策,甲公司因其已开发项目滞销而陷于财务困境,致玫园公司经营陷于停顿,甲乙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主张合同无效。下列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的是:( )查看材料

    A.该合同为乙公司前任经理所签订,现该经理已被撤换
    B.签订合同时,该土地还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C.根据《合作协议》,乙公司仅享有玫园公司40%的股份,现在因该地段新建地铁导致地价上涨,乙公司所占股份偏低,属于国有资产流失
    D.乙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格,无权参与房地产开发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房地产开发合同的效力。 A项:《民法总则》第61条第2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公司经理的行为即代表公司的行为,经理被撤换不影响该经理之前代表公司所签的合同的效力,故A项当选。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签订合同时,该土地还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但在起诉前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可以有效,不能仅仅因为“签订合同时”该土地还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而认定合同无效,故B项当选。
    C项:土地增值属于土地的一般规律.乙公司用作出资的土地日后增值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即可预见,无所谓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退一步讲,即便构成国有资产流失,也是日后调整股权比例的问题,不涉及《合作协议》的效力问题,C项说法不能成立,当选。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1款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乙公司不因自己无房地产开发资格而无权参与房地产开发,D项理由不能成立,当选。

  • 第3题: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
    攻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王某的用人单位是:( )查看材料

    A.甲公司
    B.乙企业
    C.丙公司
    D.玫园公司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的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该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可见,在劳务派遣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而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是用工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
    本题中,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王某的用人单位是丙公司而不是玫园公司,故C项正确,A、B、D三项错误。

  • 第4题:

    甲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以甲公司出资金、乙企业提供场地的方式成立了一家大型超市。超市成立后,与丙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丙公司派遣李某到超市工作。不久,甲公司与乙企业产生纠纷,导致超市停业。于是,超市将李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以李某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认为,其在超市的工作属于法律规定禁止实施劳务派遣的范围,遂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追究甲、乙、丙三家公司的法律责任。
    李某的用人单位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超市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务派遺劳动合同的内容。李某的用人单位应该是劳务派遣单位丙公司。

  • 第5题:

    共用题干
    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第95-97题。

    天利公司将李某再派遣到自己的子公司,被李某拒绝。天利公司遂以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其退回松园公司。随后,松园公司以李某已无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天利公司可以对李某进行再派遣,但不能因李某拒绝而将其退回
    B、松园公司不得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C、李某可以将天利公司或者松园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D、李某可以就其因劳动合同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请求天利公司和松园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
    【考点】劳务派遣协议【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故A项不明确岗位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C项符合法律规定。第59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故B项分割用工期限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故D项有关保密的说法是错误的。
    【考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故A项不符合法律规定。B、C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2、3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考点】劳务派遣【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2款的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故A项表述错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1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而松园公司只能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所以B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故C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D项说法正确。

  • 第6题:

    共用题干
    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第95-97题。

    松园公司和天利公司对李某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松园公司与李某签订到期可续签的一年期劳动合同
    B、松园公司从李某每月工资中提取5%作为员工集体福利费
    C、天利公司要求李某缴纳5000元岗位责任保证金
    D、天利公司告知李某无权参加本公司工会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劳务派遣协议【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故A项不明确岗位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C项符合法律规定。第59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故B项分割用工期限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故D项有关保密的说法是错误的。
    【考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故A项不符合法律规定。B、C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2、3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考点】劳务派遣【详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2款的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故A项表述错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1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而松园公司只能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所以B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故C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D项说法正确。

  • 第7题: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简称()

    • A、实业公司
    • B、公司
    • C、有限公司
    • D、责任公司

    正确答案:C

  • 第8题:

    1998年4月,H省复德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船务公司”)与J省利华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公司”),在J省N市共同发起设立尚古矿泉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尚古矿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泉公司”)的发起人,船务公司与利华公司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双方约定: (1)利华公司投入价值350万元人民币的厂房等必需设备,船务公司投入流动资金250万人民币; (2)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 (3)出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 (4)公司筹备具体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由利华公司方面负责。 同年6月11日及7月19日,船务公司方面依协议约定分两次将250万元投资款汇入利华公司账户。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且举行了两次董事会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然而,上述设立程序完成后,矿泉公司迟迟没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和开展业务活动。 在此过程中,船务公司曾向利华公司多次催问,仍然无果。1999年10月,由于矿泉公司一直未注册和开展活动,且船务公司根据其经营情况的需要,要求利华公司归还其投资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船务公司遂以利华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船务公司称,由于利华公司负责办理登记事宜而一直没有办理,致使矿泉公司不能成立,因此所定协议无效,利华公司应退还其投资款250万元人民币。利华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了董事会,至今已逾一年半时间,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致使形式方面有欠缺,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而且双方所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中并未规定利华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期限,所以该协议至今仍未有效;船务公司要求全部退还投资款,属于违约行为。因此,主张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由利华公司方面尽快办妥注册手续。 船务公司与利华公司发起设立矿泉公司,是否符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条件?为什么?


    正确答案:船务公司与利华公司发起设立的矿泉公司,符合设立有限公司的法定条件。因为矿泉公司的设立发起人为船务公司和利华公司两家法人符合“50个以下股东”的要求;双方投入的资本总额为600万元人民币,符合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关于“3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双方已经制定了公司章程,设立股东会和董事会等公司组织机构;并且利华公司也以厂房以及设备作为出资而提供了场所。

  • 第9题:

    李某是松园劳务派遣公司派往天利公司的劳动者,因劳动报酬争议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应当是()。

    • A、天利公司
    • B、松园公司
    • C、天利公司与松园公司
    • D、天利公司所属的集团公司

    正确答案:C

  • 第10题:

    单选题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简称()
    A

    实业公司

    B

    公司

    C

    有限公司

    D

    责任公司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关于劳务派遣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劳务派遣公司只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B

    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

    C

    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D

    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公司应按月向其支付报酬


    正确答案: C
    解析: 考查劳务派遣的基本规则。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57条、第58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 第12题:

    多选题
    2014年3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符合规定的有()。
    A

    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岗位,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天利公司根据需要灵活确定

    B

    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期限分为4个周期,连续计算,每个周期半年,每个周期结束前订立新的劳务派遣协议

    C

    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劳动报酬,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

    D

    双方对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负保密义务,不得向包括李某在内的任何人披露


    正确答案: A,C
    解析: (1)选项AC://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2)选项B: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3)选项D://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 第13题: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
    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

    关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性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房地产开发合同
    B.房地产转让合同
    C.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D.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房地产开发合同。 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本题中,甲、乙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以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方式来合作开发房地产,显然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房地产开发合同中的一种,故A项正确。
    B项:关于房地产转让合同,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其含义不言自明。本题中甲、乙意在合作开发房地产,不涉及一方将房地产转让给他方的情形,故B项显然错误。
    C项: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协议。”显然,本题中并不存在一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情形,甲、乙双方是合作开发房地产而不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故C项错误。
    D项: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现有法规中并无明确的定义。乙公司是国有工业公司,乙公司的仓库用地属于国有资产,如果乙公司与甲公司双方协议直接在乙公司的仓库用地上进行房地产的合作开发,可能属于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但根据甲、乙双方的《合作协议》,乙公司将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并且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即属于玫园公司。玫园公司是国有公司与民营公司共同开办的公司,是否属于国有企业已经难以认定,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更不宜认定为国有资产。而且,甲、乙之间《合作协议》的内容即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并非合作经营国有资产,将其认定为国有资产合作经营合同,不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题虽然是不定项选择题,但合同定性要求明确单一,甲、乙之间《合作协议》还是认定为房地产开发合同为佳。故D项错误。

  • 第14题: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
    攻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题。(2012年)
    关于王某劳动关系解除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玫园公司有权将王某退回丙公司
    B.丙公司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C.王某有权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D.王某如不愿回到丙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务派遣和劳动合同的解除。 A项:《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题中王某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情形,故玫园公司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将王某退回丙公司,故A项错误。
    B项:上述《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本题中不存在用人单位丙公司有权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B项错误。
    C、D项:《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据此,C、D两项正确。

  • 第15题:

    共用题干
    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

    松园公司和天利公司对李某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松园公司与李某签订到期可续签的1年期劳动合同
    B、松园公司从李某每月工资中提取5%作为员工集体福利费
    C、天利公司要求李某缴纳5000元岗位责任保证金
    D、天利公司告知李某无权参加本公司工会

    答案:A,B,C,D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本题中,派遣岗位、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的数额与支付方式都应在松园公司与天利公司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因此,天利公司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不约定派遣人员工作岗位而根据需要灵活决定的做法是错误的,A项错误。B项中将2年的工作期限分割为4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做法是错误的。C项中,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劳务报酬的做法是正确的。《劳动合同法》第6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D项错误。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60条的规定,松园公司应当与李某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松园公司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松园公司和天利公司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选项A中松园公司与李某签订到期可续签的1年期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此外,松园公司无权每月提取李某工资中5%作为员工集体福利费,天利公司也不得要求李某缴纳5000元岗位责任保证金。选项B、C错误。《劳动合同法》第64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李某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D项错误。

  • 第16题:

    2008年5月,天高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高公司)与地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地厚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地厚公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问题。

    天高公司与地厚公司协商劳务派遣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李某在地厚公司的工作岗位,可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地厚公司根据需要灵活决定
    B.李某在地厚公司的工作期限,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为四个周期,每个周期为半年,每个周期结束前订立新的劳务派遣协议
    C.李某在地厚公司的劳动报酬,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
    D.双方对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负保密义务,不得向包括李某在内的任何人披露


    答案:A,B,D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故A项不明确岗位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C项符合法律规定。第59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故B项分割用工期限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第60条第1款规 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故D项有关保密的说法是错误的。

  • 第17题:

    2008年5月,天高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高公司)与地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地厚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地厚公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问题。
    天高公司和地厚公司对李某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天高公司与李某签订到期可续签的一年期劳动合同
    B.天高公司从李某每月工资中提取5%作为员工集体福利费
    C.地厚公司要求李某缴纳5000元岗位责任保证金
    D.地厚公司告知李某无权参加本公司工会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兌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故A项不符合法律规定。B、C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第60条第2、3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64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 第18题: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

    • A、一人公司
    • B、独资公司
    • C、独股公司
    • D、个人独资企业

    正确答案:A,B,C

  • 第19题:

    关于劳务派遣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劳务派遣公司只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 B、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
    • C、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D、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公司应按月向其支付报酬

    正确答案:C

  • 第20题:

    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松园公司与天利公司协商劳务派遣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 A、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岗位,可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天利公司根据需要灵活决定
    • B、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期限,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为四个周期,每个周期为半年,每个周期结束前订立新的劳务派遣协议
    • C、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劳动报酬,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
    • D、双方对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负保密义务,不得向包括李某在内的任何人披露

    正确答案:A,B,D

  • 第21题:

    多选题
    天利公司将李某再派遣到自己的子公司,被李某拒绝。天利公司遂以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其退回松园公司。随后,松园公司以李某已无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2008年真题]
    A

    天利公司可以对李某进行再派遣,但不能因李某拒绝而将其退回

    B

    松园公司不得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C

    李某可以将天利公司或者松园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D

    李某可以就其因劳动合同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请求天利公司和松园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A,C
    解析:
    A项,《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B项,《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不包括劳动者无工作的情形
    C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2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D项,《劳动合同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22题:

    单选题
    甲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以甲公司出资金企业提供场地的方式成立了一家大型超市。超市成立后,与丙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丙公司派遣李某到超市工作。不久,甲公司与乙企业产生纠纷,导致超市停业。超市于是将李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以李某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认为,其在超市的工作属于法律规定禁止实施劳务派遣的范围,随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追究甲乙丙三家公司的法律责任。 李某的用人单位是()。
    A

    甲公司 

    B

    乙企业 

    C

    丙公司 

    D

    超市


    正确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丙公司为用人单位。
    考点:特殊用工

  • 第23题:

    多选题
    松园公司与天利公司协商劳务派遣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2008年真题]
    A

    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岗位,可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天利公司根据需要灵活决定

    B

    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期限,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为四个周期,每个周期为半年,每个周期结束前订立新的劳务派遣协议

    C

    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劳动报酬,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

    D

    双方对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负保密义务,不得向包括李某在内的任何人披露


    正确答案: A,B
    解析:
    AC两项,《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B项,《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2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D项,《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 第24题:

    问答题
    2006年4月,中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合同约定:贝佛奇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6月底前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 合同签订后,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2006年6月30日,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收到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向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回复,告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 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15日正式函告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如果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索赔鼎天有限责任公司?

    正确答案: 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敢违约,而且在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未履行交货义务,故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索赔。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