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村顾大妈一家共五口,大儿子、二儿子跟随丈夫到广东打工,收入微薄,只有年仅六岁小儿子在家上幼儿园。顾大妈无稳定工作,于是她于2005年9月到2006年8月期间在自己家中采用设神堂、画符、施法等方式为他人看病,西村李某向其求“医”后心情好转,疾病不治而愈,付给顾大妈2000元钱;西村夏某和辛某常年患病,听说后亦来求“医”,顾大妈施法五次,画符六张,获得9000元,夏某和辛某的病却恶化只好转投它处寻方。2006年11月,群众举报之,法院判决后,顾大妈痛哭流涕地说:“我大字不识一个,不懂法律,我有罪”。顾大妈的

题目

东村顾大妈一家共五口,大儿子、二儿子跟随丈夫到广东打工,收入微薄,只有年仅六岁小儿子在家上幼儿园。顾大妈无稳定工作,于是她于2005年9月到2006年8月期间在自己家中采用设神堂、画符、施法等方式为他人看病,西村李某向其求“医”后心情好转,疾病不治而愈,付给顾大妈2000元钱;西村夏某和辛某常年患病,听说后亦来求“医”,顾大妈施法五次,画符六张,获得9000元,夏某和辛某的病却恶化只好转投它处寻方。2006年11月,群众举报之,法院判决后,顾大妈痛哭流涕地说:“我大字不识一个,不懂法律,我有罪”。顾大妈的行为形成下列选项中的哪一法律关系?

A、民事法律关系 B、平权性法律关系 C、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D、单向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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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顾老太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中年病故,留有―女,儿媳一直侍奉她,女儿早已出嫁。顾老太太去世后,留有房屋三间。顾的丈夫多年前已去世,顾没有遗嘱。顾的女儿主张儿女两家平分三间房屋。儿媳认为她是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多分。对此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儿女两家平分,一家一间半

    B.媳妇与女儿有平等的继承权

    C.孙女有代位继承权

    D.媳妇和孙女得两间,女儿得一间


    参考答案:A

  • 第2题:

    顾老太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中年病故,留有―女,儿媳一直侍奉她,女儿早已出嫁。顾老太太去世后,留有房屋三间。顾的丈夫多年前已去世,顾没有遗嘱。顾的女儿主张儿女两家平分三间房屋。儿媳认为她是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多分。对此案,你认为()。

    A、儿女两家平分,一家一间半

    B、媳妇与女儿有平等的继承权

    C、孙女有代位继承权

    D、媳妇和孙女得两间,女儿得一间


    参考答案:AB

  • 第3题:

    创立的书院定期举行学术会讲()

    A.朱熹白鹿洞

    B.顾宪成学海堂

    C.顾宪成东林

    D.朱熹东林


    参考答案:C

  • 第4题:

    共用题干
    林先生2014年因病去世,家中有房屋两套,市价约值人民币200万元,汽车一辆,市值约12万元,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林先生住院期间欠医院治疗费10万元。林先生的爱人万女士因为身体不好,2011年从单位办理了病退手续,一直在家养病。林先生夫妇有两个儿子,均已经成家。料理完林先生的身后事,二儿子出示了一份林先生的遗嘱,遗嘱中将一套房屋、存款及其他财产留给万女士,另一套房屋由二儿子继承,汽车留给大儿子。遗嘱由二儿子的妻子代书,上面有林先生的签字,二儿子及主治医师小夏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面签名。林先生的大儿子认为遗嘱系伪造,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遗嘱无效。

    林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是()。
    A:万女士、大儿子、大儿媳、小儿子、小儿媳
    B:大儿子、大儿媳、小儿子、小儿媳
    C:万女士、大儿子、小儿子
    D:大儿子、小儿子

    答案:C
    解析: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在本案中,林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为妻子万女士和两个儿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认定遗产时,应将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出。《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本案中,林先生和万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为房屋两套、汽车一辆、存款及其他财产约50万元,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林先生的遗产为这些财产的一半。
    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及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因而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
    代书遗嘱需要符合的条件之一是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案例中,二儿子是林先生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不能担任见证人,因此C选项错误。二儿媳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担任见证人,因此BD选项错误。主治医师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可以作为见证人。
    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对遗嘱的形式有明确规定,遗嘱人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制作遗嘱,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设立的遗嘱,不能发生效力。林先生所立的代书遗嘱中由二儿子担任见证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遗嘱无效。

  • 第5题:

    范蠡致富后,认为自己年岁已高,把生意交给了他的哪个儿子?自己带着妻子等人去游山玩景了。()

    • A、大儿子
    • B、二儿子
    • C、三儿子
    • D、小儿子

    正确答案:A

  • 第6题:

    东林书院的初始人和主要主事人为()

    • A、杨时
    • B、顾宪成
    • C、顾允成
    • D、高攀龙
    • E、叶茂才

    正确答案:A,B,C,D,E

  • 第7题:

    希腊的民主是在殖民的过程中出现的,是谁的观点?()

    • A、顾准
    • B、吴敬琏
    • C、顾秀林
    • D、顾逸东

    正确答案:A

  • 第8题:

    “东舉子”指的是唐代诗人()

    • A、顾况
    • B、崔颐
    • C、王绩
    • D、元结

    正确答案:C

  • 第9题:

    问答题
    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房1间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1间分给女儿继承,另1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2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1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当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应采纳哪一份遗嘱?为什么?

    正确答案: 法院应采纳1992年经公证处公证的遗嘱。因为经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单选题
    创立的书院定期举行学术会讲()
    A

    朱熹白鹿洞

    B

    顾宪成学海堂

    C

    顾宪成东林

    D

    朱熹东林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某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60元某社区张某一家5人两个户口簿他现年82岁和妻子80岁二人为一个户口簿二人也无养老金大儿子56岁在工厂上班月收入2200元大儿媳53岁在家做家务并照顾老人大儿子的孩子31岁在某超市打工月收入1500元他们三人又为一个户口簿。鉴于上述情况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张某和他妻子二人可以单独申请城乡低保

    B

    张某夫妻和大儿子一家三口一起申请城乡低保

    C

    张某大儿子一家三口单独申请城乡低保

    D

    张某一家5口人不能申请城乡低保


    正确答案: 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范蠡致富后,认为自己年岁已高,把生意交给了他的哪个儿子?自己带着妻子等人去游山玩景了。()
    A

    大儿子

    B

    二儿子

    C

    三儿子

    D

    小儿子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湖南某村周某一家六口(周某、周某之夫杨某、大儿子、二儿子,女儿,小儿子),除周某留守家中,小儿子(19岁)在家看电视不愿外出,其余四人都在广东经商或者求学,在人大代表选举那天周某全家除了大儿子(28岁)寄回书面委托书外都口头委托周某参加投票,周某在向选举委员会里的刘某打了声招呼,仅口头说了一句“我代全家共六人投票”,掏出口袋里的委托书,再无后话,刘某说了声“嗯”,于是周某便代表全家投了六张选票支持候选人孙某,另外自己又加投一张选票支持郑某。对于周某的投票,下列判断中不正确的是哪几项?

    A、 杨某、女儿的选票都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B、 周某、大儿子、小儿子的选票都是合法有效的

    C、 周某、大儿子的选票合法地行使了自己的选举权

    D、 小儿子的选票不符合法定程序,是因为周某不可以受三人以上的委托


     D、 小儿子的选票不符合法定程序,是因为周某不可以受三人以上的委托
    周某、大儿子的选票合法地行使了自己的选举权

  • 第14题:

    甲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17岁,小儿子13岁。一天夜间,他带领两个儿子到某乙家盗窃财物。他进入房中行窃,小儿子在门外放风,大儿子进行运递,结果窃得大量财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父子三人构成盗窃犯的共犯

    B.父亲构成盗窃犯,两个儿子不构成犯罪

    C.父亲和大儿子构成盗窃犯,小儿子不构成犯罪

    D.父亲和小儿子构成共同犯罪,大儿子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C
    解析:甲某的小儿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故A、D选项错误。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甲某的大儿子已17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故C选项正确。

  • 第15题:

    雷大妈在丈夫去世后,因为儿子不孝顺,便与已经出嫁的女儿一块生活。在女儿家期间,雷大妈写下遗嘱,愿意在自己死后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留给女儿、女婿和外孙子。在女儿家生活1年后,雷大妈与女婿发生矛盾,又回到自己的家,并与村集体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所在村集体承担雷大妈的生养死葬的义务,而雷大妈的所有个人财产在其死后归村集体。2003年9月,雷大妈死亡。在雷大妈死亡之后,雷大妈的儿子说:我是法定继承人,母亲的遗产应由我继承。女儿一家说:有遗嘱为依据,应由我们一家按照遗嘱继承或取得遗产。村集体认为:我们与雷大妈之间有遗赠扶养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了扶养义务,当然有权按照协议获得雷大妈的个人财产。一位调解员则说:都不要争吵了,上缴给国家好了。那么,上述谁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A:雷大妈的儿子所说
    B:雷大妈的女儿一家所说
    C:村集体所说
    D:调解员所说

    答案:A,B,D
    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该条规定表明,遗赠扶养协议是遗产处理的依据,在遗产处理时排斥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上述雷大妈儿子要求的是法定继承,女儿一家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村集体是遗赠扶养协议人,要求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执行。根据《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显然村集体所说的是正确的,雷大妈的儿子、女儿所说是错误的。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而雷大妈与村集体之间有遗赠扶养协议,而且村集体履行了扶养义务,因此,雷大妈的遗产依法应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也就是说,雷大妈的遗产不是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当然不能归国家。

  • 第16题:

    是谁害了范蠡小儿子的命?()

    • A、范蠡大儿子
    • B、庄生
    • C、楚王
    • D、范蠡二儿子

    正确答案:A

  • 第17题:

    诗句:“丈夫五十功未立,提刀独立顾八荒。”出自哪位诗人之手?


    正确答案:“丈夫五十功未立,提刀独立顾八荒。”出自陆游之手。

  • 第18题:

    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分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分给小儿子,北房一间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一间分给女儿继承,另一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两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有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一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当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应( )。

    • A、按录音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 B、接自书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 C、接公证过的第二次遗嘱分割遗产
    • D、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正确答案:C

  • 第19题:

    创立的书院定期举行学术会讲()

    • A、朱熹白鹿洞
    • B、顾宪成学海堂
    • C、顾宪成东林
    • D、朱熹东林

    正确答案:C

  • 第20题:

    单选题
    是谁害了范蠡小儿子的命?()
    A

    范蠡大儿子

    B

    庄生

    C

    楚王

    D

    范蠡二儿子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诗句:“丈夫五十功未立,提刀独立顾八荒。”出自哪位诗人之手?

    正确答案: “丈夫五十功未立,提刀独立顾八荒。”出自陆游之手。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房1间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1间分给女儿继承,另1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2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1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当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假如甲、乙二人想实现自己的最后遗嘱,则其在世时应如何来做?

    正确答案: 应当在其在世时,将最后的录音遗嘱提交公证处公证。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多选题
    雷大妈在丈夫去世后,因为儿子不孝顺,便与已经出嫁的女儿一块生活。在女儿家期间,雷大妈写下遗嘱,愿意在自己死后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留给女儿、女婿和外孙子。在女儿家生活1年后,雷大妈与女婿发生矛盾,又回到自己的家,并与村集体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所在村集体承担雷大妈的生养死葬的义务,而雷大妈的所有个人财产在其死后归村集体。2018年9月,雷大妈死亡。在雷大妈死亡之后,雷大妈的儿子说:我是法定继承人,母亲的遗产应由我继承。女儿一家说:有遗嘱为依据,应由我们一家按照遗嘱继承或取得遗产。村集体认为:我们与雷大妈之间有遗赠扶养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了扶养义务,当然有权按照协议获得雷大妈的个人财产。一位调解员则说:都不要争吵了,上缴给国家好了。那么,上述谁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
    A

    雷大妈的儿子所说

    B

    雷大妈的女儿一家所说

    C

    村集体所说

    D

    调解员所说


    正确答案: D,B
    解析:
    《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该条规定表明,遗赠扶养协议是遗产处理的依据,在遗产处理时排斥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本案中,村集体为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对人,应当由村集体继承雷大妈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