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在1965年将民兵训练时使用剩下的子弹217发私藏家中床下的旧皮箱中。直到2004年3月,小偷甲进入他家偷东西时发现并将子弹偷走。后小偷甲被警察抓到,供出子弹出处,曹某案发。曹某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B.构成犯罪,但是已过追诉时效C.构成私藏弹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D.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1965年的法律并未将私藏弹药规定为犯罪,所以不应该追究曹某的刑事责任

题目

曹某在1965年将民兵训练时使用剩下的子弹217发私藏家中床下的旧皮箱中。直到2004年3月,小偷甲进入他家偷东西时发现并将子弹偷走。后小偷甲被警察抓到,供出子弹出处,曹某案发。曹某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犯罪,但是已过追诉时效

C.构成私藏弹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D.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1965年的法律并未将私藏弹药规定为犯罪,所以不应该追究曹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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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依法佩枪的甲停职后,将100余发军用子弹存放在家中,拒不上交,情节恶劣。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私藏弹药罪
    B.滥用职权罪
    C.玩忽职守罪
    D.非法持有弹药罪

    答案:A
    解析:
    私藏枪支、弹药罪中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甲在停职前是依法配枪的,但是在停职后,配备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甲应当将所有的枪支、弹药上交。但是甲违反枪支管理法律,将军将子弹私自存放于家中,且拒不交出,符合私藏弹药罪的犯罪构成,成立私藏弹药罪,A选项正确。非法持有弹药罪中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非法持有弹药罪是从来都不具备配备弹药条件,甲最初具备配置弹药的条件,所以不成立非法持有弹药罪,D选项错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甲没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也没有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成立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B、C选项错误。

  • 第2题:

    曹某在当地集镇市场临时贩卖鲜活鱼,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章某责令其交纳有关费用,曹某拒不交纳。双方由此发生争吵,章某将曹某未卖完的鲜活鱼全部扣押,且将曹某打伤。下列关于本案涉及的主体、行为和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章某是本案行政主体
    B.章某扣押曹某鲜活鱼的行为属于执行罚措施
    C.章某殴打曹某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D.章某个人应当就曹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
    知识点:行政事实行为。(1)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是行政主体。所以选项A错误。(2)扣押财产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执行罚,执行罚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错误。(3)章某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殴打曹某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所以选项C正确。(4)章某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其执行职务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由其所属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所以选项D错误。

  • 第3题:

    曹某在当地集镇市场临时贩卖鲜活鱼,市场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章某责令其交纳有关费用,曹某拒不交纳。双方由此发生争吵,章某将曹某未卖完的鲜活鱼全部扣押,且将曹某打伤。下列关于本案涉及的主体、行为和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章某是本案行政主体
    B、章某扣押曹某鲜活鱼的行为属于执行罚措施
    C、章某殴打曹某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D、章某个人应当就曹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答案:C
    解析:
    (1)选项A:个人不可能成为行政主体,排除。(2)选项B:“扣押”属于直接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罚”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排除。(3)选项D:“市场管理办公室”即使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章某的行为也属于职务行为,不应由个人直接对受害者曹某赔偿损失,排除。

  • 第4题:

    曹某在1965年将民兵训练时使用剩下的余弹217发私藏家中床下的旧皮箱中。直到2004年3月,小偷甲进入他家偷东西时发现并将子弹偷走。后小偷甲被警察抓到,供出子弹出处,曹某案发。曹某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犯罪,但是已过追诉时效
    C:构成私藏弹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D: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1965年的法律并未将私藏弹药规定为犯罪,所以不应该追究曹某的刑事责任

    答案:C
    解析:
    【考点】追诉时效的起算、继续犯的概念。详解: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般的犯罪最长经过20年就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一个犯罪行为没有终了,那么它的追诉时效就始终不能起算。根据刑法理论,私藏弹药罪是一个典型的继续犯,其犯罪构成是以犯罪行为持续一段时间为要件,如果该私藏的行为始终处于一种继续或者持续的状态,那么这一犯罪行为就始终没有终了或者结束。曹某私藏弹药的行为从1965年就开始,当中没有中断,一直持续了近40年,到案发还没有结束。所以这一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就不能起算,司法机关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就构成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本案中,曹某私藏军用子弹217发,当然构成犯罪。

  • 第5题:

    曹某怀疑其妻与其朋友韩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韩某住所。进屋后,曹某发现其妻子披头散发坐在韩某的床上,正在哭泣。曹某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韩某发生争吵。曹某知道韩某非常有钱,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韩某骗至其表妹杨某(当时不在家)的住所,并对韩某进行捆绑、殴打。韩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曹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曹某的胁迫下,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韩某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杨某返回住所,韩某以实情相告,杨某并未加以制止,并与曹一起致信韩某的妻子,信称:韩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的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20万元至某公园的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韩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曹某。曹某叫杨某去公园取钱,杨某不敢去。于是,曹某留下杨某看管韩某,自己去取赃款。在曹某外出取钱之际,韩某哀求杨某将自己放掉。杨某心动,将韩某放走,并和韩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曹某,但此时曹某早已携款逃走。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曹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请说明理由。
    (3)杨某的行为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4)假设曹某在犯罪过程中杀害了韩某,其行为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本案中,曹某对韩某进行殴打、捆绑,并让韩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其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属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共同犯罪的部分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整个犯罪既遂。本案中,曹某与杨某系共同犯罪,但杨某并没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杨某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3)杨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并有自首情节。转观全案,杨某在共同犯罪中显然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将韩某放走,并到公安机关报案,系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重罪,可以包容故意杀人罪。在绑架的过程中致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