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局投递员王某私自开拆投递的邮件,并从中窃得实物价值人民币2600余元。下列关于王某的犯罪行为性质认定错误的是( )A.盗窃罪B.贪污罪C.私自开拆邮件罪D.私自开拆邮件罪和盗窃罪

题目

邮局投递员王某私自开拆投递的邮件,并从中窃得实物价值人民币2600余元。下列关于王某的犯罪行为性质认定错误的是( )

A.盗窃罪

B.贪污罪

C.私自开拆邮件罪

D.私自开拆邮件罪和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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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对犯有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并窃取财物的,依照《刑法》应按私自开拆、毁弃邮件电报罪从重处罚。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

  • 第2题:

    2000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李某、钱某在某公园售票处商定,由李某负责望风,王某、钱某混入购票的人群中行窃。后王某、钱某挤入购票人群,王某窃得一游客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民警胡某与几名群众即上前抓捕王某、钱某。王某向东逃离200余米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破胡某主动脉,致胡某因急性失血休克死亡,王某逃走。钱某向西逃离100余米后,被群众抓获。李某则乘乱逃走。后王某、李某均被抓获。
    问:(1)王某、李某、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王某、李某、钱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答案:
    解析:
    王某、李某、钱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在本案中,王某、李某、钱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但是,王菜仅仅窃得人民币200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元至2000元),所以,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盗窃罪。王某、李某、钱某的盗窃行为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王某、李某、钱某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行为。王某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在本案中,王某实施盗窃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其暴力行为情节严重,所以,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不另外成立其他罪名。所以,王某仅仅成立抢劫罪一罪。

  • 第3题:

    审核投递邮件清单时发现特殊情况,下列处理正确的有()。

    A签章不清的,投递员应仔细辨认后加注在邮件投递清单上,并注意以后改正

    B邮件投递清单标注兼取信筒号码但未加盖信筒印模的,按漏开信筒(箱)处理

    C邮件投递清单标注“执”字样,但投递员未交回邮件回执的,应由投递员速返回收件人处索回邮件回执

    D邮件改寄或退回的,但清单上未批注改退原因,应请投递员按照邮件封面粘贴的改退批条批注的原因在清单上补批


    A,B,C,D

  • 第4题:

    某年夏季,李某用挂号信(未保价)邮寄了一张身份证至江西省某县王某,邮寄费为人民币5元,结果信件在当地邮局工作人员A投递途中丢失,分以下两种情况回答问题。第一种情况,邮件运输及投递等环节均在正常情况下进行;第二种情况,该信件在投递环节恰逢当地发生洪灾,邮局工作人员A等努力抢救邮件未成,最终导致邮件丢失。

    根据《邮政法》及相关法规,该信件属于()。

    A.平常邮件
    B.一般邮件
    C.给据邮件
    D.特殊邮件

    答案:C
    解析:
    给据邮件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该信件是挂号信则属于给据邮件。

  • 第5题:

    2000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在某公园售票处商定,由李某负责望风,王某、张某混入购票的人群行窃。后王某、张某挤入购票人群,王某窃得一游客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民警胡某与几名群众即上前抓捕王某、张某。王某向东逃离200余米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破胡某主动脉,致胡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逃走。张某向西逃离100余米后,被群众抓获。李某则乘乱逃走。后王某、李某均被抓获。
    问:(1)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王某、李某、张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本案中,王某、李某、张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但是王某仅仅窃得人民币200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元至2000元),所以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盗窃罪。王某、李某、张某共同盗窃的行为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行为。
    (2)王某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本案中王某实施盗窃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其暴力行为情节严重,所以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不另外成立其他罪名。所以,王某仅仅成立抢劫罪一罪。
    考查要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及抢劫罪。抢劫罪是历年来法律硕士考试案例分析题必考的题目,它涉及转化犯以及加重构成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常发多发的案件,所以在学习的过程中应当对抢劫罪予以充分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