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银行有长期的业务往来,2003年双方订立一个借款合同,乙银行借给甲公司10万元,于10月10日交付,甲公司1年后还清。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遂请丙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后来由于丙公司经营不善,乙银行有些担心其所担保的债权,遂与甲公司商议,乙银行再借给甲公司10万元用于偿还前笔10万元贷款,期限1年,但是甲公司应当要求资金实力雄厚的丁公司提供担保,这项交易成功,丁公司为甲公司的这笔贷款提供了担保,甲公司拿到这笔贷款后转手还给了乙银行,清偿了前笔贷款。10个月后,甲公司破产,乙银行请

题目

甲公司与乙银行有长期的业务往来,2003年双方订立一个借款合同,乙银行借给甲公司10万元,于10月10日交付,甲公司1年后还清。乙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遂请丙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后来由于丙公司经营不善,乙银行有些担心其所担保的债权,遂与甲公司商议,乙银行再借给甲公司10万元用于偿还前笔10万元贷款,期限1年,但是甲公司应当要求资金实力雄厚的丁公司提供担保,这项交易成功,丁公司为甲公司的这笔贷款提供了担保,甲公司拿到这笔贷款后转手还给了乙银行,清偿了前笔贷款。10个月后,甲公司破产,乙银行请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此时明白了其中的真相,遂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果前后两笔贷款的保证人都是丙公司,那么丙公司还是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B.丁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C.丁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D.如果丁公司事先知道真相,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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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进口面料。同时,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为前述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订立后,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根据乙银行要求,丙为此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丁以一台大型挖掘机作质押并交付。
    如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借款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则乙银行享有的权利有

    A.提前收回借款
    B.解除借款合同
    C.请求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D.对甲公司所购办公用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案:A,B,C
    解析:
    选项A、B正确,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可知,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乙银行可以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 第2题:

    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进口面料。同时,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为前述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订立后,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根据乙银行要求,丙为此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丁以一台大型挖掘机作质押并交付。已知,当事人未约定行使担保权利的顺序。根据物权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如果甲公司未按期还款,乙银行欲行使担保权利,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乙银行应先就甲公司的抵押实现债权
    B.乙银行应先就丁的质押实现债权
    C.乙银行可选择就甲公司的抵押或丙的保证实现债权
    D.乙银行可选择就甲公司的抵押或丁的质押实现债权

    答案:B,C,D
    解析:
    (1)甲公司向乙银行提供了浮动抵押,该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因此,虽未办理抵押登记,乙银行仍然享有抵押权。(2)甲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与第三人丙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第三人丁提供的质押担保并存,当事人又未约定行使担保权利的顺序,债权人乙银行应当先就债务人甲公司提供的物权担保行使权利。(3)可能您会提出质疑“乙银行的浮动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和丁啊?”请注意,此处并非谈多个债权人的权利先后,而是在谈多个责任人的责任先后。

  • 第3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500万元,用途为购买机械设备:借期一年,利息合计50万元,合同特别约定银行有权决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合同签订后,乙银行预先扣除50万元利息,向甲公司划款450万元。甲公司将该款用于房地产开发。关于甲公司与乙银行借款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应当向乙银行返还本金50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利息
    B.甲公司应向乙银行返还本金45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利息
    C.乙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D.乙银行有权解除合同
    E.甲公司提前还款的,应当按照1年的约定借款时间计算利息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核借款合同。《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选项C、D正确。《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所以选项E错误。

  • 第4题:

    2005年12月3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为购买工业原材料向乙银行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12月10日至2006年6月10日,月利率为6.045‰;由丙公司提供保证,乙银行应当于12月10日之前将款项交付甲公司。双方并且约定了违约责任。12月4日,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12月10日,乙银行将200万元款项打入甲公司账户,12月20日,又以特种转账凭证分两次从甲公司账户将200万元款项转出用于偿还甲公司原欠乙银行的贷款。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借款,乙银行催告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经查,丙公司对甲公司借款偿还原欠款一事并不知情。问:
    (1)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为什么?
    (2)丙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即自2005年12月3日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业借款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本案属于商业借款合同,故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丙公司对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除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甲公司与乙银行以购买原材料为名签订借款合同,实质上是借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丙公司系对新贷承担保证责任,且没有证据表明其知晓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实情,因此,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丙公司对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承担保证责任。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及其性质)、第210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担保法解释》第39条(以新贷偿还旧贷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本案例较为简单。

  • 第5题:

    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进口面料。同时,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为前述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订立后,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有关甲公司的抵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该抵押合同为最高额抵押合同
    B.乙银行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取得抵押权
    C.乙银行自抵押登记完成时取得抵押权
    D.乙银行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答案:B,D
    解析:
    (1)选项A:该抵押合同属于浮动抵押合同;(2)选项BC:浮动抵押之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选项D:在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确定之前,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