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在该专利申请公布之前,丁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在专利申请公布前,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在该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丁公司继续使用该技术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因为丁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更多“对丁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相关问题
  • 第1题:

    设在丁承租期间,丁擅自转租该房于庚,转租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
    合同效力未定。承租人丁并不享有转租权,其擅自转租构成无权处分,故该合同效力未定。

  • 第2题:

    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违法行为应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对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主要包括:
    (1)对考生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行为的,由省考试委员会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2)对有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或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由省考试委员会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与行政处分。
    对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行为,如盗窃或泄漏试题及其他有关材料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 第3题:

    请对以下四个小案例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1、甲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乙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某企业,从中赚取巨额利益,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3、丙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项目骗取银行贷款,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4、丁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案例分析法的特点:(1)适用对象为中高层管理者;(2)方式灵活,既可个别测试,也可团体测试;(3)操作方便,成本较低;(4)也可用于领导力开发。

  • 第4题:

    案情: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3个月内付清,并由甲公司以宝马车一辆作为抵押,但未办理登记;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提货1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其利息,而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账户被冻结。于是,乙公司找到甲公司要求行使抵押权,甲公司已经将宝马车卖给不知情的自然人戊。乙公司又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 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问题:
    1.乙公司是否对甲公司的汽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
    2.丙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3.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丙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5.若乙公司将其30万元债权依法转让给戊公司,而未经保证人丙公司同意,则丙公司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6.乙公司能否对汽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7.如果甲公司破产,乙公司能否将彩电取回?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汽车享有抵押权。针对动产抵押,《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登记只是汽车抵押权设立的对抗要件,不是其生效要件,故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
    2.丙公司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即对甲公司欠乙公司的30万元主债务及利息等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丙公司与乙公司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范围未作约定,因此依本条规定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有效。《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甲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将其欠乙公司的债务转让给丁公司,因此,甲公司与丁公司间的债务转让具有法律效力。
    4.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 。”乙公司许可甲公司转让债务给丁公司,但未取得保证人丙公司的同意,所以丙公司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丙公司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据此,在债权让与的情形,丙公司仍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6.不能。《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同时,《物权法》第188条规定,动产抵押,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乙公司对甲之汽车享有的抵押权未办理登记,甲将汽车卖给不知情的戊,戊构成善意取得,乙公司不能对戊的汽车主张抵押权。
    7.不能。《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乙公司享有取回权的前提是其对彩电享有所有权。《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公司并未与甲公司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彩电所有权自交付给甲公司后发生转移,乙公司无权行使取回权。

  • 第5题:

    如何判断窃电?为什么说窃电行为是违法行为?
    (1)窃电行为的对象是电能(包括供电企业和其他用电单位的电能),电能是看不到的,只能用直观检查或用仪表测定。电能也不像其他财物可以储存,故窃电后不能以实物验证,不能以行为来判断和认定。发现用户用电有以下行为者,即为窃电。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2)绕越供电企业电能计量装置用电;3)伪装或者开启供电企业(或法定的、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用电;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电能计量装置;5)故意使供电企业电能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2)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肯定窃电行为的性质是违法行为。因为窃电行为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也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安定,所以是违法行为。对窃电数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