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犯)

题目

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

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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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形态。 甲的第一个杀人行为因为被害人未死而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在行为人按照计划实施完毕自己的犯罪行为,只需要静静等着结果出现的时候,计划中的结果却出乎意料地没有出现,此时行为人成立犯罪未遂。甲实施第二个行为时,因为自己对杀人过程的认识(知识)是“以为自己杀不死对方”而放弃,也就是说,依照甲的认识(知识),继续下去也不会有“收益”,理性的抉择就是放弃,因而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在成立未遂之后,不可以再转化为其他未完成形态,如中止。

  • 第2题:

    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答案:A
    解析:
    【考点】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在主观上是出于杀死乙的故意,并且已经着手实施杀乙的行为,在拿刀刺死乙的过程中,虽然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但此时乙已经受伤,如果甲想继续杀乙的话,完全可以继续实施其他杀死乙的行为。但是甲选择了放弃,因此甲不成立故意杀人未遂。A的说法是错误的。甲主观上放弃了继续杀乙的想法,并将乙送往医院,经过治疗,乙的生命得以保全,即甲有效地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故B选项正确。但是司法部公布的答案为A,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 第3题:

    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正确的是?(  )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
    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
    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D.甲成立故意伤害未遂


    答案:B
    解析:
    解析: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复仇行为是正当行为,甲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排除A、C。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是“能达目的而不欲”;犯罪未遂的本质特征是“欲达目的而不能”。本题中,甲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虽然遇到意志以外的障碍,但该障碍并不足以将其行为停止下来,甲完全可以继续实施伤害行为,但甲松开了乙,这种行为应认定为甲出于自己内心的考虑放弃犯罪,故成立犯罪中止。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 第4题:

    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形态。 甲的第一个杀人行为因为被害人未死而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在行为人按照计划实施完毕自己的犯罪行为,只需要静静等着结果出现的时候,计划中的结果却出乎意料地没有出现,此时行为人成立犯罪未遂。甲实施第二个行为时,因为自己对杀人过程的认识(知识)是“以为自己杀不死对方”而放弃,也就是说,依照甲的认识(知识),继续下去也不会有“收益”,理性的抉择就是放弃,因而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在成立未遂之后,不可以再转化为其他未完成形态,如中止。

  • 第5题:

    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
    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犯)

    答案:B
    解析:
    【考点】犯罪未完成形态【详解】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所谓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中止的时间性。即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2)中止的自动性。即必须自动地中止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出于真诚悔悟,有的因为对被害人产生同情心,有的由于惧怕刑罚处罚,有的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如此等等。(3)中止的客观性。在犯罪预备阶段以及实行行为尚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即不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4)中止的有效性。即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本案中,甲将乙推倒举刀就砍,可见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甲在听到乙的辩解之后信以为真,松开乙,可见甲已经自动地中止犯罪,并彻底放弃了伤害乙的意图;乙趁机逃走,可见没有发生伤害后果。由此可见,本案中甲的故意伤害行为满足犯罪中止的所有要件,因此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中止。故B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