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某市国有银行支行副行长,分管贷款审批工作。甲经朋友介绍与某乙相识后交往渐密。一个月后,乙找到甲提出想去缅甸走私毒品,但缺少资金,希望甲能帮助从其所在银行办理贷款。甲安排本行信贷员为丙办理贷款。取得贷款后,为便于资金的转移,乙再次找到甲帮忙,甲遂以在本行开户的、与缅甸有合法业务往来的某企业的名义,将资金汇往缅甸,乙以该笔资金购得大量毒品,售出后及时归还了贷款。本案中,甲的行为不可能成立的罪名是:( )
A.洗钱罪
B.走私毒品罪
C.违法发放贷款罪
D.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1题:
甲某为资产评估公司蓝天公司(私营公司)的工作人员,承担为他人做资产评估的服务工作。甲某在工作的过程中,收受乙某人民币5万元,为乙某出具了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将乙某郊区的价值20万元的房屋评估为价值人民币120万元。乙某凭此资产评估报告,以自己郊区的房产做抵押,到某国有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获取贷款人民币100万元后逃匿。后100万元被乙某挥霍一空,无法追回。
(1)甲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2)乙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2题:
第3题:
21、甲为某市医院感染病医生,朋友乙患有乙肝,曾让甲帮忙看病并开药。后甲乙关系变得恶劣,乙当众曝光将甲有私生子的秘密,甲遂也当众曝光乙的病情。甲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