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因受人侮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杨某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段某委托了一名律师代理自己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该律师可以在一审判决作出后,提出上诉B.该律师可以代段某出庭参加法庭审理C.该律师可以在法庭上与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进行辩论D.该律师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段某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题目

段某因受人侮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杨某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段某委托了一名律师代理自己诉讼。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该律师可以在一审判决作出后,提出上诉

B.该律师可以代段某出庭参加法庭审理

C.该律师可以在法庭上与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进行辩论

D.该律师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段某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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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民事起诉状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具,也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错误

  • 第2题:

    甲、乙、丙、丁四人均为某市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在小区召开的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上,由于意见相左,几人发生争执,经旁人劝阻无效,甲和乙将丙、丁二人打成轻伤。事后,丙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通知另一被害人丁参加诉讼,丁接到通知后没有表明是否参加诉讼,而且一直没有答复,也没有出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对甲予以宣判。宣判后,丙又对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乙打伤自己的刑事责任,同时丁也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则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是:

    A:丙对乙提起的自诉,符合自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B:丙对乙提起的自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丙可以对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C:丁对甲提起的自诉,符合自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D:丁对甲提起的自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丁可以对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B,D
    解析:
    《刑诉解释》第266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故BD选项正确。

  • 第3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案件的规定,下列各项论述中正确的是:

    A:王某长期以来在家中受到其儿子及儿媳的冷遇,某日,王某昏倒在地,经检查为帕金森综合症,其儿子、儿媳得知病情后,将其遗弃,王某将其儿子和儿媳告上法庭,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予以立案审理
    B:被害人郑某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龙某对其故意伤害,应当依法追究龙某的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做出口头决定,对龙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郑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自诉案件予以受理
    C: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合议庭均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协议不成的,由合议庭宣判
    D:甲某状告被告人乙某侵犯自己通信自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且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答案:D
    解析:
    A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遗弃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因此该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理由错误。B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而该项中为口头决定。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是第204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 第4题:

    刘某因生活琐事与邻居邓某争吵,邓某不堪刘某辱骂,击打刘某面部,致刘鼻骨等部位受伤。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邓某的刑事责任。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邓某对刘某以侮辱、诽谤罪提起反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就两个诉讼在刘某与邓某之间进行调解
    B:刘某可在判决宣布之前要求撤回自诉,根据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C:如果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终止审理邓某的反诉
    D:如果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邓某的反诉

    答案:A,B,D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207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2条、第277条第2款规定,本题的答案是ABD。

  • 第5题:

    甲、乙、丙、丁四人均为某市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在小区召开的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上,由于意见相左,四人发生争执,经旁人劝阻无效,甲、乙将丙、丁二人打成轻伤。事后,丙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通知另一被害人丁参加诉讼,丁接到通知后没有表明是否参加诉讼,而且一直没有答复,也没有出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对甲予以宣判。宣判后,丙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乙打伤自己的刑事责任,同时丁也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则下列论述中正确的有:()

    A.丙对乙提起的自诉,符合自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B.丙对乙提起的自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丙可以对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C.丁对甲提起的自诉,符合自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D.丁对甲提起的自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丁可以对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自诉的提起与受理、自诉的可分性问题。《刑诉解释》第266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