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1986年过失杀害邻居蒋某,公安机关一直没有侦破此事。2007年王某在酒后失言将此事告诉了蒋某的侄子,蒋某的侄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被抓获后对此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将此案提交检察机关。对此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刑事诉讼法,下列哪些行为是符合该法规定( )A.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错,要求复议B.公安机关认为该不起诉决定有错,可以拒绝释放被不起诉人,并向作出该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C.人民检察院将不起诉决定送达被不起诉人,但没有公开宣布D.蒋某的子女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

题目

王某在1986年过失杀害邻居蒋某,公安机关一直没有侦破此事。2007年王某在酒后失言将此事告诉了蒋某的侄子,蒋某的侄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被抓获后对此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将此案提交检察机关。对此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刑事诉讼法,下列哪些行为是符合该法规定( )

A.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错,要求复议

B.公安机关认为该不起诉决定有错,可以拒绝释放被不起诉人,并向作出该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C.人民检察院将不起诉决定送达被不起诉人,但没有公开宣布

D.蒋某的子女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后第6 H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请求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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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D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故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第143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选项C“没有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排除。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据此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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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贾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将古书置于床下。一日,王某楼上住户家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王某家,致贾某的古书严重受损。对此,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 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
    c.此事对王某而言属不可抗力,王某不应赔偿
    D.王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


    答案:D
    解析:
    。《合同法》第6l、366、374条。

  • 第2题:

    王某于2011年准备建造一栋二层共220平方米的楼房。因资金不够,遂向邻居胡某借款,双方达成一份书面合同。合同规定:胡某借给王某5万元盖房,1年后若王某不能归还本金及利息,则房屋为双方共有,各人得一半房屋,房建成后王某无力偿还,便将二层楼给胡某使用,但王某在产权登记时,仍登记为自己单独所有。胡某提出要按协议分割房屋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王某表示同意,但一直未去办理。王某的妻弟郭某得知此事,要王某把房屋以15万元卖给他,他替王某还款,王某表示同意并与郭某签订了转让协议。胡某得知表示王某无权出让属于自己的那一半房屋,要求法院确认王某与郭某的转让协议无效。
    问:(1)此案中王某与胡某有关财产分割的协议是否有效
    (2)王某与郭某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有效。因为双方当事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并不违法。因此该协议是有效的。 (2)无效。因为郭某明知王某与胡某存在争议纠纷,并且王某无权处分属于胡某的那一部分,王某在已与胡某有协议、并将房交胡某使用、答应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与郭某签订卖房协议,应属恶意串通行为。

  • 第3题:

    王某为了杀害张某,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李某,并骗李某说枪里没有子弹,让李某向张某开枪,李某开枪将张某打死。王某和李某构成共同犯罪。


    错误

  • 第4题:

    王某与李某系单位同事,王某为一般职工,李某为部门经理。某日,王某与李某所在单位被盗,李某个人被盗债券价值1万元。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又在单位内召集职工说明政策,要求作案者投案自首。王某怀疑是其同学张某所为,因为张某曾到单位来找过王某。王某感到李某对其产生怀疑,害怕李某将其开除,产生了一种花钱买平安的心理,便私下约见李某,声明债券并非其所偷,但可以由其支付李某1万元了结此事,并签订了还款协议,并要求李某不要让他人知道,也不要再追究。李某同意后,王某支付李某1万元,李某也并未将此事报告公安机关。后盗窃犯张某因另案被捕,供认李某的债券也是其盗取。公安机关知道王某与李某之间私下了结此事后,即对王某进行审问,排除了王某参与犯罪的嫌疑。王某遂要求李某返还所得款项。李某认为所得款项合法,不同意返还,王某诉至法院。问:
    (1)王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王某要求李某返还所得款项的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王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无效,因为该协议内容违反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故谈不上有债权债务关系,此外,该协议内容明显规避刑法有关惩治犯罪的规定,故为无效协议。
    (2)王某要求李某返还所得款项的主张能够成立,因为李某获取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王某与李某签订的还款协议无效,李某取得的利益失去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王某和李某之间因而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对此,利益所有人王某对利益取得人李某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此,李某从王某处取得的1万元款项应当返还给王某。
    【精解】本案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如何界定《合同法》第52条有关违反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法律”,不仅仅包括民法、商法,还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第二,本案是否属于不当得利案件?有的考生认为,对于不法行为的给付,不适用不当得利,例如,通奸之人向发现者支付金钱,以获取通奸事实不被他人知晓的保密,或者行贿受贿,或者赌博之债,或者用金钱收买杀手,因未获成功而要求杀手返还金钱等,这些都不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过,本案与上述不适用不当得利的例子还是有差别的,因为王某支付的款项不能认定为不法给付,也不是想隐瞒其“盗窃”事实,只不过是花钱免灾,害怕引火烧身,这与保密通奸事实等绝非等同,故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 第5题:

    2018年3月1日,张某与丁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遂将丁某不满1岁的女儿杀害并逃逸,该案件在全国引起很大的轰动。张某的朋友王某因盗窃被当地公安机关抓捕,在审讯过程中,王某提出知道张某的下落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对王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对王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对王某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对王某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C
    解析:
    立功的处理原则: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王某的行为属于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