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董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他的下列行为中合法的有:( )A.李某自己还经营一家减肥茶生产企业B.李某向甲银行借款50万元,用以开发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新产品,并以公司的资产作为担保C.乙公司是该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过去的联盟单位,李某将50万元暂偕给乙公司作周转资金用,乙公司1.个月后归还了该款D.未经股东会同意,李某将减肥茶生产企业的一批紧缺药品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该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

题目

李某是某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董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他的下列行为中合法的有:( )

A.李某自己还经营一家减肥茶生产企业

B.李某向甲银行借款50万元,用以开发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新产品,并以公司的资产作为担保

C.乙公司是该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过去的联盟单位,李某将50万元暂偕给乙公司作周转资金用,乙公司1.个月后归还了该款

D.未经股东会同意,李某将减肥茶生产企业的一批紧缺药品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该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
71.答案:A、B 考点:公司商管人员行为的禁止讲解:《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I)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C项中李某将50 万元暂借给乙公司作周转资金用是不合法的,违反了上述第(3)项的规定。B项中李某向甲银行借款50万元用以开发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新产品,并以公司的资产作为担保并不是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因此该行为是合法的。A项中李某自己经营的减肥茶生产企业,并不是与其任职的公司同类的业务,因此是合法的。D项中未经股东会同意,李某虽将减肥茶生产企业的一批紧缺药品以较低价格卖给该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但该行为不合法,违反上述第(4)项规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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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李某是某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董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他的下列行为中合法的是:( )
    A.李某自己还经营一家减肥茶生产企业
    B.李某向曱银行借款50万元,用以开发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新产品,并以公司的资产作为担保
    C.乙公司是该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过去的联盟单位,李某将50万元暂借给乙公司作周转资金用,乙公司1个月后归还了该款
    D.未经股东会同意,李某将减肥茶生产企业的一批紧缺药品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该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


    答案:A,B
    解析:
    A、B
    考点:公司高管人员行为的禁止
    讲解:《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人应当归公司所有。C项中李某将50万元暂借给乙公司作周转资金用是不合法的,违反了上述第(3)项的规定。B项中李某向甲银行借款50万元用以开发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新产品,并以公司的资产作为担保并不是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因此该行为是合法的。A项中李某自己经营的减肥茶生产企业,而不是与其任职的公司同类的业务,因此是合法的。D项中未经股东会同意,李某虽将减肥生产企业的一批紧缺药品以较低价格卖给该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但该行为不合法,违反上述第(4)项规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两项。

  • 第2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某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合法有效的是( )。

    A.董事会成员以互选的方式决定张某为董事长
    B.董事会决议由董事李某兼任总经理
    C.董事会决议同意董事王某任另外一家与本公司没有竞争关系的有限公司的经理
    D.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答案:D
    解析: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A不符合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B不符合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C不符合规定。

  • 第3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采用执行董事制,下列关于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B.执行董事

    C.监事李某

    D.监事李某和王某


    公司章程

  • 第4题:

    李某是某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董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他的下列行为中合法的有:( )
    A.李某自己还经营一家减肥茶生产企业
    B.李某向甲银行借款50万元,用以开发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新产品,并以公司的资产作为担保
    C.乙公司是该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过去的联盟单位,李某将50万元暂借给乙公司作周转资金用,乙公司1个月后归还了该款
    D.未经股东会同意,李某将减肥茶生产企业的一批紧缺药品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该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


    答案:A,B
    解析:
    A、B
    考点:公司高管人员行为的禁止
    讲解:《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髙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C项中李某将50万元暂借给乙公司作周转资金用是不合法的,违反了上述第(3)项的规定。B项中李某向甲银行借款50万元用以开发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新产品,并以公司的资产作为担保并不是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因此该行为是合法的。A项中李某自己经营的减肥茶生产企业,并不是与其任职的公司同类的业务,因此是合法的。D项中未经股东会同意,李某虽将减肥茶生产企业的一批紧缺药品以较低价格卖给该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但该行为不合法,违反上述第(4)项规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两项。

  • 第5题:

    某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该公司的下列签章行为中,正确的是()。

    A、公司盖章
    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
    C、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名加盖章
    D、公司盖章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

    答案:D
    解析: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