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路桥的通知》,分别向村民刘某等人强制集资2千元。李某等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决定将集资款每人调整为l千元,李某等人不服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县政府发布的《通知》是违法的,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该《通知》C.若诉讼中,县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集资款,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执行D.若李某等人不起诉,又不缴纳集资款的,乡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题目

某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路桥的通知》,分别向村民刘

某等人强制集资2千元。李某等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决定将集资款每人调整为l千

元,李某等人不服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县政府发布的《通知》是违法的,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该《通知》

C.若诉讼中,县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集资款,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执行

D.若李某等人不起诉,又不缴纳集资款的,乡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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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路桥的通知》,分别向村民刘 某等人强制集资2千元。李某等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决定将集资款调整为每人1千元,李某等人不服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县政府发布的《通知》是违法的,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该《通知》
    C.若诉讼中,县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集资款,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执行
    D.若李某等人不起诉,又不缴纳集资款的,乡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答案:A,C
    解析:
    A、C
    考点:级别管辖、行政诉讼审理对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讲解:在本题,县政府改变了乡政府的决定,故若起诉,被告应当是县政府。县政府作为被告,根据《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第1条第1项,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选 项A正确。
    县政府发布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审理对象,人民法院不得作 出判决予以撤销,至多不承认其效力。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 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人民法院经审査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 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故选项B表述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4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征收集资款不属于“不及时执行可能 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情形,故选项C说法正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3条,若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非由原机关负责执行。在本案,县政府改变了乡政府的决 定,故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应当由县政府申请。故选项D表述错误。

  • 第2题: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  )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A.强制
    B.完成任务
    C.自愿、量力
    D.制定数额

    答案:C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 第3题: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 )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A.强制
    B.完成任务
    C.自愿、量力
    D.制定数额

    答案:C
    解析: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 第4题:

    案情:
    某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分别向村民李某等10人集资人民币100元。李某等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收取集资款的行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因此乡政府向李某等人收取集资款的行为没有根据,判决:(1)撤销县政府的《决定》;(2)被告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集资款。
    问题:
    (1)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法院对本案应作出怎样的判决?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①县政府发布的《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只能一并提出审查要求。如决定不合法,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行政诉讼法》第64条),无权直接判决撤销。②虽然乡政府的集资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根据,但本案中原告只是针对被告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并未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根据诉讼“不告不理”的一般规则,法院直接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集资款是不恰当的。
    (2)法院应对县政府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对乡政府依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因为县政府的《决定》属于一般规范性文件,它无权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设定义务,法院可以不予适用、不予参照,但不能直接判决撤销。

  • 第5题: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  )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A、强制
    B、完成任务
    C、量力、自愿
    D、制定数额

    答案:C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niut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