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A区的天龙公司与位于B区的地虎公司签订了一份化工原料购买合同。合同约定:天龙公司向地虎公司提供3.5吨化工原料,交货地点为C区。合同签订后天龙公司未向地虎公司履行交货义务,地虎公司准备起诉,下列关于本案管辖的表述正确的是:( )A.本案应由A区法院管辖,因为A区为被告住所地B.本案应由B区法院管辖,因为B区为原告住所地C.本案应由C区法院管辖,因为C区为合同履行地D.本案应由A区、C区法院管辖,由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题目

位于A区的天龙公司与位于B区的地虎公司签订了一份化工原料购买合同。合同约定:天龙公司向地虎公司提供3.5吨化工原料,交货地点为C区。合同签订后天龙公司未向地虎公司履行交货义务,地虎公司准备起诉,下列关于本案管辖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本案应由A区法院管辖,因为A区为被告住所地

B.本案应由B区法院管辖,因为B区为原告住所地

C.本案应由C区法院管辖,因为C区为合同履行地

D.本案应由A区、C区法院管辖,由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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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四)

    龙腾公司(住所位于A区)与虎跃公司(住所位于B区)签订了一份建筑合同,由虎跃公司承建龙腾公司丙市分公司的办公楼(位于C区)。双方同时还约定因履行该建筑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A区法院起诉或者向B区法院起诉。办公楼建成后,因办公区的附属设施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龙腾公司与虎跃公司协商未果,龙腾公司向法院起诉。诉讼中双方主动申请法院调解,在调解中虎跃公司承认工程所用水泥不合要求,因而影响了工程质量,但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协议。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76—80题。

    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A区法院和B区法院有管辖权

    B.B区法院和C区法院有管辖权

    C.A区法院和C区法院有管辖权

    D.本案只有C区法院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B
    B。解析: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B区法院作为被告虎跃公司住所地法院、c区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协议管辖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否则无效。

  • 第2题:

    滨海市安平区天龙公司欠安华区恒大公司货款人民币50万元,安乐区建华公司欠安平区天龙公司货款人民币100万元,此两项货款均已届还款期限,但尚未偿还。恒大公司急于用款,经调查了解天龙公司无力还款,便多次催促天龙公司向建华公司索还欠款,天龙公司置之不理。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76.在已知天龙公司无力还款的情况下,恒达公司欲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如果提起诉讼,本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

    A.恒大公司是原告,建华公司是被告,恒大公司在起诉时将天龙公司列为第三人

    B.恒大公司是原告,天龙公司是被告,恒大公司在起诉时将建华公司列为第三人

    C.恒大公司是原告,天龙公司和建华公司是被告

    D.恒大公司是原告,建华公司是被告,恒大公司在起诉时未将天龙公司列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天龙公司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AD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为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地位。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 第3题:

    1、位于甲区的海天公司与位于乙区的飞鸿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海天公司卖给飞鸿公司一批木材,同时约定,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原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因海天公司未按照约定向飞鸿公司交付木材,飞鸿公司欲提起诉讼要求海天公司交付木材。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本案协议管辖无效,因为当事人约定了两个法院

    B.本案协议管辖无效,因为当事人未约定合同的履行地

    C.本案只能由乙区法院管辖,因为乙区是原告飞鸿公司住所地

    D.飞鸿公司可以在甲区法院和乙区法院之中选择其一提起诉讼


  • 第4题:

    位于A 区的天龙公司与位于B 区的地虎公司签订了一份化工原料购买合同。合同约定:天龙公司向地虎公司提供3.5 吨化工原料,交货地点为C 区。合同签订后天龙公司未向地虎公司履行交货义务,地虎公司准备起诉,下列关于本案管辖的表述正确的是:

    A.本案应由A 区法院管辖,因为A 区为被告住所地

    B.本案应由B 区法院管辖,因为B 区为原告住所地

    C.本案应由C 区法院管辖,因为C 区为合同履行地

    D.本案应由A 区、C 区法院管辖,由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A
    【答案】A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天龙公司与地虎公司签订的化工原料购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因此应由被告住所地即A区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考点梳理】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确定的思路:
    (1)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
    (2)法定管辖(没有协议管辖或者协议管辖无效时适用)
    第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
    第二、合同履行地:
    A、约定的履行地(包括交货地)是否明确;
    B、合同未履行时:需注意约定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即约定履行地在其中一方住所地的,该履行地有管辖权;约定履行地不在双方住所地的,该履行地无管辖权。
    C、合同履行时:需注意履行地是否发生变更,即当事人约定履行地后,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一致认可的方式变更约定履行地的,以变更后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但是,就加工合同而言,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5题:

    北京天龙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天龙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浦东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成立时间是()。

    A.自天龙公司与浦东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B.自天龙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C.自天龙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成立
    D.自浦东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答案:D
    解析: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